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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84/2006 號

美 國 : 對 未 經 批 准 和 / 或 檢 查 而 移 走 貨 物 所 施 行
的 罰 則 作 出 寬 減 的 新 指 引

針 對 就 未 經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( 「 美 國 海 關 」 ) 批 准 和 / 或 檢 查 便 從 美 國 港 口 交 付 的 貨 物 所 施 行 的 罰 則 , 美 國 海 關 於 2006 年 11 月 29 日 發 出 新 的 寬 減 指 引 。 新 指 引 於 2006 年 12 月 6 日 生 效 ,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美 國 海 關 法 例 訂 明 , 在 未 經 美 國 海 關 批 准 和 / 或 檢 查 的 情 況 下 從 卸 貨 地 方 、 貨 運 站 或 港 口 移 走 或 交 付 貨 物 , 會 被 處 以 相 關 條 文 所 規 定 的 罰 款 , 款 額 相 等 於 有 關 貨 物 的 當 地 價 值 。 目 前 ,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的 罰 款 , 視 乎 加 重 或 寬 減 因 素 , 可 獲 酌 情 寬 減 至 介 乎 2,500 美 元 至 20,000 美 元 。 一 直 以 來 , 不 論 違 規 的 情 況 是 否 會 對 美 國 公 衆 的 保 安 、 健 康 或 安 全 構 成 威 脅 , 這 類 罰 款 個 案 大 多 獲 寬 減 至 2,500 美 元 。
  1. 為 向 進 口 商 表 示 美 國 海 關 深 切 關 注 這 些 不 斷 出 現 的 違 規 情 況 , 美 國 海 關 宣 布 由 2006 年 12 月 6 日 起 , 如 果 當 局 認 為 任 何 人 在 未 經 美 國 海 關 批 准 和 / 或 檢 查 的 情 況 下 , 由 卸 貨 地 方 、 貨 運 站 或 港 口 移 走 或 交 付 貨 物 , 而 對 公 衆 的 保 安 、 健 康 或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, 則 經 評 定 的 罰 款 可 按 照 以 下 情 況 寬 減 :
  • 如 屬 首 次 違 規 , 罰 款 可 寬 減 至 (1) 相 等 於 有 關 貨 物 當 地 價 值 75% 的 金 額 ; 或 (2) 由 美 國 海 關 酌 情 決 定 , 介 乎 10,000 美 元 至 25,000 美 元 的 定 額 ( 兩 者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) 。
  • 如 屬 第 二 次 違 規 , 罰 款 可 寬 減 至 (1) 相 等 於 有 關 貨 物 當 地 價 值 75% 的 金 額 ; 或 (2) 由 美 國 海 關 酌 情 決 定 , 介 乎 25,001 美 元 至 50,000 美 元 的 定 額 ( 兩 者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) 。
  • 如 屬 第 三 次 或 其 後 的 違 規 , 罰 款 可 寬 減 至 (1) 相 等 於 有 關 貨 物 當 地 價 值 75% 的 金 額 ; 或 (2) 由 美 國 海 關 酌 情 決 定 , 介 乎 50,001 美 元 至 75,000 美 元 的 定 額 ( 兩 者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) 。


當 局 可 就 同 一 次 未 經 批 准 而 移 走 或 交 付 貨 物 的 違 規 情 況 , 分 別 對 多 方 評 定 罰 款 , 即 涉 及 違 規 情 況 的 每 一 方 都 可 能 會 被 罰 款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3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( 王 瑩 代 行 )

2006 年 12 月 5 日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