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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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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5/99 號

美 國 : 扣 押 商 品

 

美 國 海 關 最 近 修 訂 了 海 關 規 例 ( 聯 邦 登 記 冊 法 典 19 條 第 151 、 174 和 178 部 ) , 訂 明 扣 押 進 口 商 品 供 海 關 作 詳 細 檢 驗 的 程 序 。 有 關 規 例 將 於 1999 年 9 月 10 日 起 生 效 。

詳 細 情 況

2. 現 隨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上 有 關 的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副 本 。 一 般 而 言 , 除 非 美 國 海 關 是 代 美 國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扣 押 進 口 商 品 或 涉 及 商 標 或 版 權 侵 犯 個 案 , 否 則 有 關 規 例 適 用 於 所 有 進 口 貨 品 。
   
3.

以 下 是 有 關 規 例 的 要 點 :

  1. 在 商 品 送 呈 海 關 檢 驗 後 的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, 美 國 海 關 必 須 決 定 退 還 或 扣 押 該 等 進 口 商 品 。

  2. 美 國 海 關 如 決 定 扣 押 有 關 商 品 , 必 須 在 作 出 決 定 後 的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, 向 進 口 商 或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發 出 扣 押 通 告 。

  3. 扣 押 通 告 將 列 明 若 干 重 要 資 料 , 包 括 商 品 送 呈 海 關 檢 驗 的 日 期 ; 扣 押 的 原 因 和 預 計 扣 押 的 時 限 ; 需 進 行 的 檢 驗 或 調 查 的 性 質 ; 以 及 有 助 決 定 有 關 商 品 是 否 獲 准 進 口 的 資 料 。

  4. 如 接 獲 要 求 , 美 國 海 關 必 須 提 供 對 有 關 商 品 所 進 行 任 何 測 試 的 結 果 。

  5. 在 商 品 送 呈 海 關 檢 驗 後 的 30 個 工 作 天 內 , 美 國 海 關 必 須 決 定 退 還 或 沒 收 有 關 商 品 。 倘 若 在 該 30 天 期 間 內 , 或 任 何 獲 法 例 特 別 批 准 的 較 長 期 間 內 , 仍 未 有 決 定 , 將 視 作 不 批 准 有 關 商 品 進 口 。

  6. 進 口 商 或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可 就 有 關 商 品 最 終 不 被 獲 准 進 口 的 決 定 向 美 國 海 關 作 出 投 訴 。 如 投 訴 不 獲 接 納 ,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可 要 求 進 行 司 法 覆 核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3 向 本 人 查 詢 。

 

貿 易 署 署 長

( 謝 嘉 碧 代 行 )

1999 年 8 月 20 日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