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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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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FRCP 1000/20/7

執 事 先 生 :

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3/2017 號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97/2017 號

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1/2017 號

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:

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1/2017 號

第 二 組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1/2017 號

第 三 組 (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) 第 1/2017 號

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1/2017 號

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要 求 為 未 有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貨 物 制 訂 原 產 地 標 準
( 在 2017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的 安 排 )

引 言

正 如 2016 年 12 月 19 日 就 標 題 所 述 事 項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5/2016 號 所 提 及 , 內 地 同 意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, 在 香 港 生 產 商 提 出 申 請 及 符 合 雙 方 確 定 的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標 準 下 , 對 原 產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物 註 1 全 面 實 施 零 關 稅 。 香 港 出 口 往 內 地 的 貨 物 必 須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標 準 , 才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。 有 關 零 關 稅 優 惠 並 不 包 括 增 值 稅 及 消 費 稅 等 關 稅 以 外 的 徵 稅 。 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業 界 在 2017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為 未 有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貨 物 制 訂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安 排 。

詳 情

2.自 《 安 排 》 實 施 以 來 , 內 地 與 香 港 已 就 1,891 項 內 地 2017 年 稅 則 號 列 所 涵 蓋 的 貨 物 制 訂 原 產 地 標 準 。 已 確 定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1,891 個 稅 則 號 列 及 相 應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已 載 於 「 《 安 排 》 下 零 關 稅 貨 物 的 內 地 2017 年 稅 號 、 貨 物 名 稱 及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」 。 該 表 可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( " 本 署 " ) 網 頁 下 載 , 或 可 於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的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索 取 。

3. 至 於 現 時 尚 未 制 訂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貨 物 , 香 港 的 生 產 商 可 要 求 為 未 有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標 準 的 貨 物 制 訂 原 產 地 標 準 。 具 體 申 請 步 驟 詳 列 在 2016 年 12 月 19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5/2016 號 。

4. 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每 年 進 行 兩 次 , 本 署 將 會 按 收 到 香 港 生 產 商 申 請 的 日 期 分 兩 次 與 內 地 就 有 關 貨 物 進 行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。 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 或 之 前 收 到 的 申 請 會 納 入 2017 年 度 第 二 次 磋 商 處 理 。 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 後 收 到 的 申 請 將 撥 歸 下 一 階 段 ( 2018 年 度 ) 處 理

重 要 事 項

5. 本 署 會 對 生 產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嚴 格 保 密 。 然 而 , 本 署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, 或 會 將 該 等 資 料 向 香 港 海 關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,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。 此 等 情 況 包 括 : 本 署 認 為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, 有 助 進 行 核 查 、 認 定 或 磋 商 程 序 ; 根 據 法 律 授 權 或 規 定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; 或 獲 有 關 生 產 商 明 確 同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。

6. 生 產 商 在 填 寫 表 格 時 , 應 確 保 提 供 正 確 及 完 整 的 資 料 。 所 填 報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, 生 產 商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署 。 此 外 , 根 據 《 安 排 》 及 其 各 補 充 協 議 的 規 定 , 本 署 會 對 生 產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進 行 核 查 和 認 定 。 故 此 , 本 署 就 個 別 生 產 商 提 交 的 資 料 進 行 核 查 及 認 定 時 , 可 能 需 要 有 關 生 產 商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; 本 署 亦 可 能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進 入 有 關 生 產 商 的 辦 公 室 及 廠 房 , 了 解 有 關 申 請 情 況 。 生 產 商 有 責 任 提 供 所 需 的 協 助 。

7. 曾 向 本 署 提 交 個 人 資 料 的 申 請 人 /資 料 當 事 人 , 可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《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》 向 本 署 要 求 查 閱 其 個 人 資 料 。 他 們 可 前 往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一 樓 本 署 詢 問 處 索 取 由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的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表 格 ( 表 格 OPS003 ) 或 從 本 署 網 頁 下 載 該 表 格 , 填 寫 後 交 回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, 以 提 出 查 閱 要 求 。 本 署 會 就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, 收 取 影 印 費 用 。 此 外 , 倘 若 資 料 當 事 人 在 查 閱 資 料 後 認 為 提 供 予 本 署 的 資 料 不 準 確 , 可 書 面 提 出 更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的 要 求 。

查 詢

8. 如 需 有 關 本 通 告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, 可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:

地 址 :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
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
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
電 話 : 3403 6432
傳 真 : 2787 6048
電 郵 : cepaco@tid.gov.hk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江 慈 音 代 行 )

2017 年 6 月 16 日

註 1 進 口 貨 物 不 包 括 內 地 有 關 法 規 、 規 章 禁 止 進 口 的 和 履 行 國 際 公 約 而 禁 止 進 口 的 貨 物 , 以 及 內 地 在 有 關 國 際 協 議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諾 的 產 品 。 申 請 人 應 向 內 地 海 關 及 有 關 部 門 查 詢 內 地 禁 止 進 口 貨 物 的 詳 細 資 料 。 申 請 人 亦 可 參 考 工 業 貿 易 署 就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過 往 公 布 的 禁 止 進 口 貨 物 而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( 可 瀏 覽 本 署 網 頁 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cepa/tradegoods/prohibited_import.html 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