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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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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FRCP 1000/2/5

執 事 先 生 :

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4/2010 號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79/2010 號

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2/2010 號

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

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3/2010 號

第 二 組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3/2010 號

第 三 組 (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) 第 3/2010 號

紡 織 商 登 記 通 告 第 2/2010 號

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》 ( 《 協 定 》 )

出 口 香 港 貨 物 往 新 西 蘭

引 言

本 通 告 旨 在 簡 介 在 《 中 國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》 ( 《 協 定 》 ) 下 , 出 口 原 產 於 香 港 的 貨 物 往 新 西 蘭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、 文 件 規 定 、 保 存 紀 錄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。
 

《 協 定 》

  1. 在 2010 年 3 月 29 日 簽 訂 的 《 協 定 》 涵 蓋 關 乎 香 港 與 新 西 蘭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多 個 範 疇 , 並 預 計 將 在 雙 方 完 成 所 需 的 內 部 程 序 後 , 於 2011 年 1 月 實 施 。 有 關 《 協 定 》 文 本 的 全 文 及 其 他 細 節 , 請 瀏 覽 工 業 貿 易 署 ( 「 本 署 」 ) 的 網 頁 :
    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ita/fta/hknzcep/index.html

 

優 惠 關 稅 待 遇

  1. 《 協 定 》 規 定 , 新 西 蘭 將 於 六 年 內 全 面 撤 銷 對 符 合 相 關 原 產 地 規 則 和 運 作 程 序 的 原 產 貨 物 所 徵 收 的 進 口 關 稅 。
     

  2. 新 西 蘭 實 施 的 進 口 關 稅 減 讓 表 載 於 《 協 定 》 第 3 章 ( 貨 物 貿 易 ) 的 附 件 I , 可 於 本 署 網 頁 下 載 :
    https://www.tid.gov.hk/english/ita/fta/hknzcep/files/HKNZCEP032_NZSchedule.pdf ( 只 有 英 文 ) 。

 

《 協 定 》 下 的 原 產 地 規 則

  1. 適 用 於 《 協 定 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載 於 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( 原 產 地 規 則 ) 及 其 附 件 。 該 章 規 定 ,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及 其 他 適 用 規 定 ( 包 括 以 下 第 6 至 19 段 的 規 定 ) 的 貨 物 , 應 當 視 為 原 產 貨 物 :
     

    1. 根 據 以 下 第 6 段 規 定 , 完 全 在 一 方 1 地 區 內 獲 得 或 生 產 ;
       

    2. 在 一 方 或 雙 方 地 區 內 , 完 全 以 一 方 或 雙 方 的 原 產 材 料 生 產 ; 或
       

    3. 在 一 方 或 雙 方 地 區 內 生 產 , 所 使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符 合 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( 原 產 地 規 則 ) 附 件 I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內 指 定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規 定 、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定 ( 如 第 7 段 所 訂 ) 或 其 他 規 定 。

完 全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

  1. 在 《 協 定 》 下 , 下 列 貨 物 應 當 視 為 完 全 在 一 方 獲 得 或 生 產 :
     

    1. 在 一 方 地 區 內 種 植 、 收 獲 、 採 摘 或 採 集 的 植 物 和 植 物 產 品 , 包 括 果 實 、 花 朵 、 蔬 菜 、 樹 、 海 藻 、 菌 類 和 活 植 物 ;
       

    2. 在 一 方 地 區 出 生 並 飼 養 的 活 動 物 ;
       

    3. 從 一 方 地 區 內 活 動 物 獲 得 的 貨 物 ;
       

    4. 在 一 方 地 區 內 狩 獵 、 誘 捕 、 捕 撈 、 耕 種 、 水 產 養 殖 、 採 集 或 捕 獲 而 得 的 貨 物 ;
       

    5. 從 一 方 地 區 內 的 土 地 、 水 域 、 海 床 或 底 土 提 取 或 得 到 的 礦 物 質 及 其 他 天 然 生 成 物 質 ;
       

    6. 根 據 1982 年 《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》 在 一 方 註 冊 並 有 權 懸 掛 該 方 區 旗 / 國 旗 的 任 何 船 隻 , 按 國 際 法 例 在 公 海 得 到 的 漁 業 貨 物 和 海 洋 貨 物 ;
       

    7. 根 據 《 聯 合 國 海 洋 法 公 約 》 規 定 , 在 一 方 註 冊 並 有 權 懸 掛 該 方 區 旗 / 國 旗 的 任 何 加 工 船 上 , 用 ( f ) 分 段 所 述 貨 物 加 工 及 / 或 製 造 的 貨 物 ;
       

    8. 一 方 或 一 方 的 人 根 據 國 際 法 例 所 賦 予 的 開 發 權 , 從 其 專 屬 經 濟 區 及 毗 鄰 的 大 陸 架 以 外 , 以 及 第 三 方 管 轄 區 域 以 外 的 海 床 或 底 土 提 取 或 得 到 的 貨 物 ;
       

    9. 屬 以 下 類 別 的 貨 物 :
       

      1. 在 一 方 地 區 內 因 生 產 或 耗 用 而 產 生 的 , 僅 適 用 於 原 材 料 回 收 的 廢 料 及 碎 料 ; 或
         

      2. 在 一 方 地 區 內 收 集 的 , 僅 適 用 於 原 材 料 回 收 的 舊 貨 物 ; 以 及
         

    10. 在 一 方 地 方 內 完 全 從 上 述 ( a ) 至 ( i ) 分 段 所 指 產 品 或 其 衍 生 物 所 獲 得 或 生 產 的 貨 物 。

區 域 價 值 成 分

  1. 計 算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公 式 為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:
     

    1. 遞 增 公 式

    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=[ ( 材 料 成 本 + 勞 工 成 本 + 經 常 費 用 + 收 益 + 其 他 成 本 ) / 離 岸 價 值 ]x100%

    2. 遞 減 公 式

     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=[ ( 離 岸 價 值 -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2 / 離 岸 價 值 ] x100% 

      而 :
       

      1. 材 料 成 本 是 生 產 商 就 生 產 貨 物 獲 取 或 自 製 的 原 產 材 料 、 部 件 或 產 物 的 價 值 ;
         

      2. 勞 工 成 本 包 括 工 資 、 薪 酬 , 以 及 其 他 僱 員 福 利 津 貼 ;
         

      3. 經 常 費 用 是 經 常 開 支 的 總 和 , 包 括 開 發 產 品 及 其 他 生 產 成 本 ;
         

      4. 其 他 成 本 是 貨 物 運 往 船 舶 或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並 經 其 出 口 的 成 本 , 包 括 本 土 的 運 輸 費 用 、 貯 存 和 存 倉 、 港 口 處 理 、 經 紀 費 和 服 務 收 費 ;
         

      5. 離 岸 價 值 3 是 貨 物 的 船 上 交 貨 價 值 ; 以 及
         

      6. 非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是 生 產 商 就 生 產 貨 物 獲 取 的 所 有 非 原 產 材 料 、 部 件 或 產 物 進 口 時 的 到 岸 價 值 4 , 或 這 些 非 原 產 材 料 、 部 件 或 產 物 在 生 產 一 方 地 區 內 最 早 確 定 的 實 付 或 應 付 價 格 。 如 果 非 原 產 材 料 是 由 貨 物 生 產 商 在 該 方 地 區 內 獲 得 , 則 該 材 料 的 價 格 不 應 包 括 從 供 應 商 倉 庫 運 抵 生 產 商 所 在 地 的 運 輸 費 用 、 保 險 費 、 包 裝 費 及 任 何 其 他 費 用 。 非 原 產 材 料 包 括 原 產 地 不 明 的 材 料 , 但 不 包 括 自 製 材 料 。

累 積 規 則

  1. 在 《 協 定 》 下 , 源 自 一 方 地 區 內 的 原 產 材 料 , 如 在 另 一 方 地 區 內 併 入 另 一 貨 物 , 應 當 作 原 產 於 另 一 方 的 地 區 內 。 換 言 之 , 源 自 新 西 蘭 的 原 產 材 料 , 如 併 入 出 口 往 新 西 蘭 的 香 港 製 造 貨 物 內 , 應 當 作 原 產 於 香 港 。

微 小 加 工 及 處 理

  1. 因 下 列 或 類 似 原 因 而 進 行 的 加 工 或 處 理 , 無 論 是 單 獨 或 合 併 進 行 , 在 《 協 定 》 下 均 視 為 微 小 加 工 , 不 可 賦 予 原 產 資 格 :
     

    1. 確 保 貨 物 在 運 輸 或 貯 存 期 間 保 存 在 良 好 狀 態 ;
       

    2. 方 便 付 運 或 運 送 ;
       

    3. 貨 物 銷 售 時 的 包 裝 和 展 示 ;
       

    4. 在 產 品 或 其 包 裝 上 黏 貼 標 誌 、 標 籤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區 別 標 記 ;
       

    5. 包 括 過 濾 、 分 類 、 洗 滌 、 切 割 、 縱 切 、 彎 曲 、 卷 繞 及 解 開 在 內 的 簡 單 工 序 , 以 及 其 他 類 似 的 操 作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6. 僅 用 水 或 其 他 物 質 進 行 , 而 未 實 質 改 變 貨 物 性 質 的 稀 釋 。
       

  2. 然 而 , 如 必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定 , 第 9 段 所 指 的 微 小 加 工 及 處 理 應 納 入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的 計 算 內 。

微 小 含 量

  1.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, 即 使 貨 物 未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附 件 I 所 列 出 的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發 生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, 該 貨 物 仍 屬 原 產 貨 物 :
     

    1. 用 作 生 產 該 貨 物 所 使 用 或 耗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( 包 括 原 產 地 不 明 的 材 料 ) , 沒 有 發 生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的 總 價 值 不 超 過 該 貨 物 離 岸 價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2. 該 貨 物 符 合 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內 的 所 有 其 他 規 定 。

直 接 運 輸

  1.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由 香 港 出 口 往 新 西 蘭 的 貨 物 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, 應 保 留 其 原 產 資 格 :
     

    1. 貨 物 運 往 新 西 蘭 途 中 , 未 經 任 何 非 締 約 方 境 內 ; 或
       

    2. 貨 物 曾 在 一 個 或 多 個 非 締 約 方 地 區 過 境 , 不 論 是 否 在 該 等 非 締 約 方 境 內 轉 換 運 輸 工 具 或 作 不 超 過 6 個 月 的 臨 時 儲 存 , 只 要 :
       

      1. 貨 物 在 其 境 內 未 進 行 交 易 或 買 賣 ; 並 且
         

      2. 除 卸 下 、 重 新 裝 載 、 重 新 包 裝 或 為 使 貨 物 保 存 在 良 好 狀 態 或 為 將 貨 物 運 往 新 西 蘭 所 需 的 處 理 外 , 貨 物 在 其 境 內 未 經 任 何 其 他 處 理 。

包 裝 材 料 及 容 器 的 處 理

  1.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斷 定 任 何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時 , 用 於 貨 物 運 輸 或 付 運 的 包 裝 材 料 及 容 器 應 不 予 考 慮 。
     

  2. 包 裝 零 售 貨 物 所 使 用 的 包 裝 材 料 及 容 器 , 如 與 該 貨 物 一 併 歸 類 , 則 在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斷 定 該 貨 物 生 產 過 程 中 所 用 的 全 部 非 原 產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適 用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規 則 時 , 應 不 予 考 慮 。
     

  3. 對 於 必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定 的 貨 物 , 作 零 售 包 裝 所 使 用 的 包 裝 材 料 及 容 器 的 價 值 , 應 按 具 體 情 況 , 在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計 算 其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, 作 為 原 產 材 料 或 非 原 產 材 料 而 予 以 考 慮 。

附 件 、 備 件 、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資 訊 材 料

  1. 就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斷 定 貨 物 原 產 地 而 言 , 與 貨 物 一 同 報 驗 的 附 件 、 備 件 、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資 訊 材 料 ,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應 被 視 為 貨 物 的 一 部 分 , 並 在 斷 定 所 有 在 生 產 原 產 貨 物 過 程 中 使 用 的 非 原 產 材 料 是 否 已 經 發 生 適 用 的 稅 則 歸 類 改 變 時 , 應 不 予 理 會 :
     

    1. 與 貨 物 一 同 報 驗 的 附 件 、 備 件 、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資 訊 材 料 , 跟 原 產 貨 物 並 未 另 行 開 具 發 票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2. 與 貨 物 一 同 報 驗 的 附 件 、 備 件 、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資 訊 材 料 的 數 量 和 價 值 , 慣 常 適 用 於 該 種 貨 物 。
       

  2. 然 而 , 如 貨 物 必 須 符 合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規 定 , 在 計 算 該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時 , 與 貨 物 一 同 報 驗 的 附 件 、 備 件 、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資 訊 材 料 的 價 值 , 應 按 具 體 情 況 當 作 原 產 或 非 原 產 材 料 加 以 考 慮 。 但 假 如 將 附 件 、 備 件 、 工 具 及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資 訊 材 料 與 貨 物 一 同 報 驗 , 純 粹 是 為 了 人 為 地 提 高 該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, 應 另 作 別 論 。

間 接 材 料

  1. 不 論 間 接 材 料 的 生 產 地 , 在 《 協 定 》 下 均 會 被 當 作 原 產 材 料 , 其 價 值 為 貨 物 生 產 商 的 會 計 紀 錄 所 顯 示 的 成 本 。 就 此 而 言 , 間 接 材 料 是 指 在 貨 物 的 生 產 、 測 試 或 檢 驗 過 程 中 使 用 或 耗 用 , 但 實 際 上 沒 有 併 入 貨 物 中 的 材 料 ; 或 在 維 修 與 生 產 貨 物 有 關 的 建 築 物 或 在 操 作 與 生 產 貨 物 有 關 的 設 備 時 使 用 或 耗 用 的 材 料 , 包 括 :
     

    1. 燃 料 和 能 源 ;
       

    2. 工 具 、 模 具 和 型 模 ;
       

    3. 維 修 設 備 和 建 築 物 時 使 用 的 備 件 和 材 料 ;
       

    4.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使 用 或 用 於 操 作 設 備 和 建 築 物 的 潤 滑 劑 、 油 脂 、 合 成 材 料 和 其 他 材 料 ;
       

    5. 手 套 、 眼 鏡 、 鞋 靴 、 衣 服 、 安 全 設 備 和 用 品 ;
       

    6. 用 於 測 試 或 檢 驗 貨 物 的 設 備 、 裝 置 和 用 品 ;
       

    7. 催 化 劑 和 溶 劑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8. 任 何 未 併 入 貨 物 中 的 , 但 可 合 理 地 顯 示 在 生 產 該 貨 物 的 過 程 中 使 用 的 其 他 貨 物 。

相 同 和 可 互 換 材 料

  1. 相 同 或 可 互 換 材 料 指 在 商 業 用 途 上 可 互 換 的 貨 物 或 材 料 , 其 特 性 實 質 上 相 同 , 而 僅 以 視 覺 檢 查 區 分 是 不 可 行 的 。 在 斷 定 貨 物 是 否 屬 原 產 貨 物 時 , 將 通 過 下 列 方 法 辨 別 任 何 相 同 或 可 互 換 材 料 :
     

    1. 貨 物 是 否 實 際 上 分 開 貯 存 ; 或
       

    2. 出 口 方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認 可 的 庫 存 管 理 方 法 。

在 《 協 定 》 下 出 口 香 港 貨 物 往 新 西 蘭 的 文 件 規 定

原 產 地 聲 明

  1. 就 給 予 《 協 定 》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, 新 西 蘭 可 要 求 提 供 原 產 地 聲 明 。 就 此 , 進 口 商 應 提 供 :
     

    1. 就 有 關 貨 物 所 作 出 的 原 產 地 聲 明 ; 或
       

    2. 其 他 可 證 明 該 貨 物 產 地 來 源 的 證 據 。
       

  2. 原 產 地 聲 明 指 由 製 造 商 、 生 產 商 、 供 應 商 、 出 口 商 或 其 他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商 業 發 票 或 任 何 其 他 與 貨 物 相 關 的 文 件 上 就 有 關 貨 物 產 地 來 源 所 作 的 適 當 聲 明 。 原 產 地 聲 明 須 以 英 文 填 寫 , 並 可 就 付 運 中 一 種 或 多 種 的 貨 物 而 作 出 。 原 產 地 聲 明 必 須 在 有 關 文 件 上 指 明 所 列 舉 貨 物 屬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, 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, 以 及 包 括 以 下 細 節 :
     

    1. 關 於 貨 物 的 完 整 描 述 ;
       

    2. 貨 物 的 六 位 數 協 調 制 度 編 碼 ;
       

    3. 貨 物 所 符 合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( 完 全 獲 得 、 完 全 以 原 產 材 料 生 產 、 或 符 合 有 關 的 特 定 產 品 原 產 地 標 準 , 包 括 其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( 如 適 用 者 ) ) ;
       

    4. 生 產 商 名 字 ;
       

    5. 出 口 商 名 字 、 地 址 和 聯 絡 詳 情 ;
       

    6. 收 貨 人 名 字 、 地 址 和 聯 絡 詳 情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7. 如 已 知 的 話 , 輸 入 貨 物 的 進 口 商 名 字 。

可 免 除 原 產 地 聲 明 的 情 況

  1. 新 西 蘭 在 下 列 情 況 可 按 照 《 協 定 》 優 惠 關 稅 規 定 准 許 貨 物 進 入 而 不 要 求 提 供 原 產 地 聲 明 :
     

    1. 進 口 貨 物 的 海 關 價 值 不 超 過 1,000 美 元 、 或 同 等 價 值 的 新 西 蘭 貨 幣 、 又 或 新 西 蘭 可 能 訂 定 的 更 高 價 值 ;
       

    2. 新 西 蘭 已 就 該 特 定 貨 物 豁 免 原 產 地 聲 明 規 定 。
       

  2. 然 而 , 如 進 口 貨 物 屬 於 一 系 列 進 口 的 一 部 分 , 而 進 行 或 安 排 該 系 列 進 口 可 合 理 地 被 視 為 意 圖 規 避 原 產 地 聲 明 的 規 定 , 則 新 西 蘭 的 海 關 當 局 可 拒 絕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。

協 調 制 度 第 61 章 和 第 62 章 下 的 貨 物

  1. 至 於 協 調 制 度 第 61 章 和 第 62 章 下 的 貨 物 , 新 西 蘭 將 要 求 申 請 《 協 定 》 下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進 口 商 , 取 得 由 本 署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5 簽 發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。  
     

  2. 製 造 商 必 須 首 先 在 本 署 就 其 生 產 的 貨 物 完 成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, 方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。 製 造 商 亦 可 應 要 求 向 本 署 提 交 書 面 承 諾 , 在 出 口 日 期 後 不 少 於 七 年 內 保 存 所 有 足 以 顯 示 已 申 請 《 協 定 》 下 優 惠 關 稅 的 貨 物 符 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的 記 錄 。 有 關 承 諾 將 被 記 錄 在 以 後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上 。
     

  3. 稍 後 本 署 將 另 行 發 出 通 告 , 告 知 業 界 有 關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遞 交 書 面 承 諾 的 詳 細 程 序 。

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及 符 合 新 西 蘭 有 關 提 供 資 料 的 要 求

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及 原 產 地 的 核 實

  1. 在 《 協 定 》 下 , 生 產 商 、 出 口 商 或 進 口 商 須 在 當 地 有 關 法 律 指 定 的 期 間 內 , 保 存 足 以 顯 示 已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的 貨 物 符 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的 全 部 出 口 或 進 口 記 錄 。 此 外 , 我 們 藉 此 通 告 通 知 : 本 地 生 產 商 及 製 造 商 須 在 出 口 日 期 後 不 少 於 七 年 內 , 保 存 所 有 足 以 向 新 西 蘭 顯 示 已 申 請 優 惠 關 稅 的 貨 物 符 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的 出 口 記 錄 。
     

  2. 為 了 確 定 進 口 的 貨 物 是 否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, 新 西 蘭 海 關 當 局 可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內 規 定 的 方 式 核 實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資 格 , 包 括 : 要 求 進 口 商 提 供 資 料 、 要 求 香 港 的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提 供 資 料 、 要 求 香 港 海 關 提 供 資 料 、 或 在 相 關 的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同 意 下 , 由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安 排 並 陪 同 造 訪 香 港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的 處 所 。

符 合 直 接 運 輸 規 定 及 非 締 約 方 開 出 的 發 票

  1. 商 號 可 向 新 西 蘭 海 關 當 局 提 交 非 締 約 方 的 海 關 文 件 或 非 締 約 方 合 資 格 機 構 的 文 件 , 連 同 商 業 裝 運 或 貨 運 單 據 , 以 證 明 貨 物 符 合 第 12 段 有 關 直 接 運 輸 的 規 定 。
     

  2. 此 外 , 如 銷 售 發 票 由 位 於 非 締 約 方 境 內 的 公 司 發 出 , 或 由 出 口 商 為 該 公 司 的 賬 戶 發 出 , 新 西 蘭 可 在 貨 物 符 合 第 5 至 19 段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接 受 原 產 地 聲 明 。

拒 絕 給 予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及 退 還 進 口 關 稅

  1. 如 貨 物 不 屬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; 或 進 口 商 、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(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) 未 能 在 核 查 過 程 中 提 供 新 西 蘭 方 面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或 沒 有 遵 從 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的 任 何 有 關 規 定 , 新 西 蘭 可 拒 絕 給 予 《 協 定 》 下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。
     

  2. 如 進 口 商 未 能 在 香 港 貨 物 進 口 時 提 供 原 產 地 聲 明 , 新 西 蘭 可 徵 收 適 用 的 非 優 惠 進 口 關 稅 , 或 在 適 用 時 , 規 定 就 該 貨 物 繳 存 保 證 金 。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, 從 貨 物 進 口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以 內 , 進 口 商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可 申 請 退 還 任 何 多 繳 的 進 口 關 稅 或 已 付 的 保 證 金 :
     

    1. 在 貨 物 進 口 時 , 已 向 新 西 蘭 海 關 當 局 提 交 有 關 報 驗 貨 物 符 合 原 產 貨 物 資 格 的 書 面 聲 明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2. 已 提 交 有 效 原 產 地 聲 明 或 其 他 憑 證 , 以 證 明 進 口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。
       

  3. 源 自 香 港 的 協 調 制 度 第 61 章 或 第 62 章 貨 物 , 如 在 進 口 新 西 蘭 時 未 能 根 據 第 24 段 的 規 定 取 得 產 地 來 源 證 , 新 西 蘭 將 徵 收 適 用 的 非 優 惠 進 口 關 稅 。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, 從 貨 物 進 口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以 內 , 進 口 商 可 向 新 西 蘭 海 關 當 局 提 交 與 進 口 貨 物 相 關 的 有 效 產 地 來 源 證 , 申 請 退 還 任 何 多 繳 的 進 口 關 稅 。

 

來 源 標 記 或 標 籤

  1. 在 《 協 定 》 下 出 口 往 新 西 蘭 的 香 港 貨 物 毋 須 一 定 附 有 來 源 標 記 或 標 籤 。 然 而 , 如 果 商 號 選 擇 在 貨 物 上 附 有 來 源 標 記 , 則 必 須 遵 守 不 時 修 訂 的 《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362 章 )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的 規 定 。
     

  2.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, 商 號 如 有 貨 物 來 源 標 記 或 標 籤 方 面 的 疑 問 , 例 如 出 口 貨 物 部 份 屬 香 港 原 產 而 其 他 部 份 屬 新 西 蘭 原 產 ( 就 曾 進 行 之 生 產 工 序 或 材 料 而 言 ) , 或 出 口 貨 物 屬 廢 料 及 碎 料 , 可 聯 絡 本 署 查 詢 進 一 步 資 料 。

查 詢

如 有 查 詢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與 我 們 聯 絡 -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沈 榮 祥 代 行 )

2010 年 10 月 22 日

註 : 由 於 《 協 定 》 只 有 英 文 文 本  , 本 通 告 的 中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。

1「 一 方 」 指 《 協 定 》 的 其 中 一 個 簽 署 方 , 即 香 港 或 新 西 蘭 。

2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訂 明 非 原 產 貨 物 非 原 產 材 料 是 指 根 據 該 章 的 規 定 , 不 符 合 原 產 條 件 的 貨 物 或 材 料 。

3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訂 明 離 岸 價 值 是 指 包 括 貨 物 運 抵 最 終 境 外 口 岸 或 地 點 的 運 輸 費 用 在 內 的 船 上 交 貨 價 值 。

4《 協 定 》 第 4 章 訂 明 到 岸 價 值 是 指 包 括 運 抵 進 口 一 方 的 進 境 口 岸 或 地 點 的 保 險 費 和 運 費 在 內 的 進 口 貨 物 價 值 。

5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、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