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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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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45/2008 號

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2/2008 號

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:

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8/2008 號

美 國 : 有 關 《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》 下 的 進 口 產 品 和 紡 織 及 服 裝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技 術 修 訂

美 國 海 關 邊 境 及 保 護 局 ( 美 國 海 關 ) 於 2008 年 10 月 30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最 終 規 則 , 開 列 就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9 第 102 部 (Title 19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102)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所 作 的 技 術 修 訂 。 該 最 終 規 則 的 生 效 日 期 為 2008 年 10 月 30 日 。 上 述 公 告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A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  1. 由 於 特 定 的 關 稅 分 類 作 出 變 更 , 部 分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9 第 102 部 的 若 干 條 文 因 而 受 到 影 響 , 當 中 包 括 一 套 既 定 制 度 , 用 以 裁 定 根 據 《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》 進 口 的 產 品 和 若 干 紡 織 及 服 裝 產 品 ( 以 色 列 的 產 品 除 外 ) 的 產 地 來 源 。 當 局 曾 於 2007 年 修 訂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(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(HTSUS)) , 新 增 或 刪 除 了 若 干 關 稅 條 文 , 並 基 於 關 稅 分 類 的 目 的 而 把 若 干 產 品 納 入 不 同 或 新 增 的 關 稅 條 文 的 規 管 範 圍 。 因 此 , 美 國 海 關 就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9 第 102 部 的 相 關 條 文 作 出 技 術 修 訂 , 使 有 關 規 例 符 合 現 行 的 美 國 協 調 關 稅 表 下 的 關 稅 轉 移 規 則 。 技 術 修 訂 的 詳 情 開 列 於 上 述 公 告 。
     
  2. 就 這 方 面 , 商 號 請 注 意 , 美 國 海 關 曾 於 2008 年 7 月 25 日 建 議 將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標 題 19 第 102 部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展 至 涵 蓋 所 有 進 口 商 品 , 並 就 此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。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3/2008 號 暨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9/2008 號 和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4/2008 號 暨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0/2008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: 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7/2008 號 。 美 國 海 關 於 2008 年 10 月 30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另 行 刊 登 公 告 , 再 次 徵 詢 意 見 , 藉 此 讓 有 關 人 士 研 究 擬 訂 規 則 對 其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( 如 有 )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8 年 12 月 1 日 或 之 前 提 出 意 見 。 該 公 告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B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08 年 11 月 3 日



 

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