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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檔 號 : TRA CR 1308
執 事 先 生 :
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/2008 號
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:
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1/2008 號
第 二 組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1/2008 號
第 三 組 (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) 第 1/2008 號
為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出 口 申 請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
引 言
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商 號 , 申 領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有 助 證 明 輸 往 海 外 市 場 的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屬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。 本 通 告 現 取 代 於 2005 年 8 月 31 日 發 出 , 與 本 通 告 主 題 相 同 之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7/2005 號 。
香 港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
- 香 港 的 產 地 來 源 制 度 是 為 方 便 香 港 的 產 品 輸 往 世 界 各 地 市 場 而 施 行 。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( " 產 地 來 源 證 " ) 只 簽 發 予 根 據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所 訂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定 在 香 港 完 成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的 貨 品 。 產 地 來 源 證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和 五 間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簽 發 1 。 這 些 產 地 來 源 證 均 受 香 港 法 律 保 障 , 具 有 相 同 的 地 位 。 由 於 香 港 完 善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在 國 際 商 貿 社 會 備 受 認 同 , 產 地 來 源 證 可 作 為 一 個 便 捷 及 廣 受 採 納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, 有 助 香 港 貨 品 在 進 口 國 清 關 。
產 地 來 源 證 作 為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明
- 由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隨 著 全 球 的 紡 織 品 配 額 根 據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( " 世 貿 組 織 " ) 《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議 》 而 取 消 , 屬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並 從 香 港 輸 出 往 世 界 各 地 的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, 已 不 再 受 任 何 的 數 量 限 制 。 然 而 , 由 於 主 要 市 場 對 中 國 內 地 的 某 些 紡 織 品 出 口 實 施 限 制 性 或 監 察 性 貿 易 措 施 , 區 內 的 紡 織 品 貿 易 , 特 別 是 涉 及 與 內 地 受 管 制 或 監 察 措 施 屬 同 一 類 別 的 貨 品 , 或 會 面 對 不 明 朗 的 因 素 , 以 及 可 能 受 到 某 些 進 口 市 場 的 密 切 監 察 。
- 就 此 , 海 外 海 關 當 局 或 會 不 時 要 求 額 外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及 其 他 文 件 , 以 核 實 有 關 貨 品 所 聲 稱 的 產 地 來 源 , 以 及 其 他 所 填 報 的 資 料 是 否 準 確 , 包 括 製 造 商 的 身 分 、 貨 品 的 製 造 地 方 、 裝 載 貨 物 以 輸 往 進 口 國 的 出 發 地 點 。 往 美 國 出 口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類 的 商 號 請 注 意 ,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發 出 一 份 名 為 《 紡 織 品 及 紡 織 產 品 的 額 外 文 件 規 定 》 的 備 忘 錄 , 指 出 美 國 有 關 當 局 可 能 會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額 外 文 件 ( 例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) , 以 確 定 貨 物 合 法 進 入 美 國 。 倘 欠 缺 用 以 證 實 產 地 來 源 聲 稱 的 文 件 , 可 能 會 導 致 貨 物 被 拒 進 入 美 國 。 至 於 出 口 某 些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往 歐 洲 聯 盟 , 歐 洲 聯 盟 當 局 亦 要 求 產 地 來 源 證 或 產 地 來 源 聲 明 , 以 作 為 有 關 進 口 貨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明 。 商 號 可 參 考 以 下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: 2007 年 1 月 17 日 發 出 的 第 46/2007 號 (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aboutus/tradecircular/all_in_one/2007/as012007.html) 、 2004 年 12 月 13 日 發 出 的 第 316/2004 號 (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aboutus/tradecircular/ne/series2/2004/2sn372004.html) 以 及 2005 年 2 月 16 日 發 出 的 第 52/2005 號 (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aboutus/tradecircular/ne/series2/2005/2sn032005.html) 。
- 本 署 鼓 勵 商 號 在 貨 物 出 口 前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政 府 認 可 的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申 領 產 地 來 源 證 , 並 妥 善 保 存 文 件 以 證 明 所 聲 稱 的 產 地 來 源 , 以 避 免 在 進 口 國 清 關 時 因 受 到 海 關 查 問 或 扣 貨 而 遇 到 延 誤 。 根 據 以 往 經 驗 , 商 號 如 在 回 應 進 口 國 有 關 當 局 或 到 訪 的 海 外 官 員 的 查 問 時 , 能 適 時 就 有 關 貨 物 提 供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, 可 使 有 關 當 局 及 官 員 更 清 楚 貨 物 的 製 造 情 況 , 並 有 助 加 快 貨 物 在 進 口 國 清 關 。
-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申 請 應 該 於 貨 物 出 口 往 海 外 市 場 前 遞 交 。 謹 提 醒 商 號 , 在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時 , 報 稱 屬 香 港 來 源 的 貨 品 必 須 在 香 港 完 成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。 一 如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不 時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內 所 訂 , 該 等 主 要 工 序 是 指 永 久 及 實 質 改 變 基 本 生 產 原 料 的 性 質 、 形 狀 、 形 式 或 用 途 的 工 序 。 相 關 的 最 新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頁 瀏 覽 : 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aboutus/tradecircular/coc/2007/coc032007.html 。
- 此 外 , 本 署 提 醒 商 號 , 在 出 口 有 關 貨 物 前 , 應 向 海 外 買 家 和 進 口 國 的 有 關 當 局 了 解 是 否 需 要 遵 守 任 何 特 別 規 定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產 地 來 源 分 類 和 產 地 來 源 標 籤 等 規 定 。
工 廠 登 記 規 定
- 希 望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均 須 首 先 向 本 署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。 就 此 , 商 號 應 預 先 計 劃 及 盡 早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。 有 關 登 記 程 序 詳 情 , 商 號 可 致 電 2398 5512 聯 絡 綜 合 登 記 處 或 2398 5531 聯 絡 工 廠 登 記 及 原 產 地 證 書 科 查 詢 。 此 外 , 商 號 亦 可 參 考 本 署 網 址 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import_export/cert/cert_aboutco_factory.html 。
遵 守 付 運 檢 查 規 定
- 為 維 護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公 正 穩 健 , 本 署 聯 同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付 運 檢 查 , 以 核 對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上 填 報 的 資 料 是 否 準 確 。 商 號 必 須 遵 守 於 2005 年 7 月 13 日 發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05/2005 號 內 所 訂 的 付 運 檢 查 規 定 。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人 須 留 意 , 本 署 需 要 用 較 長 時 間 審 理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的 申 請 。 因 此 , 商 號 在 擬 定 其 付 運 時 間 表 時 , 應 注 意 這 點 。
警 告
- 本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, 透 過 檢 查 和 巡 察 , 確 保 商 號 遵 守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條 款 。 商 號 若 違 反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的 任 何 條 款 , 或 不 遵 守 本 署 署 長 指 定 的 其 他 規 定 , 包 括 本 署 透 過 通 告 不 時 頒 布 的 規 定 , 均 可 能 會 根 據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或 《 非 政 府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保 障 條 例 》 而 被 檢 控 。 一 經 定 罪 ,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和 監 禁 兩 年 。 此 外 , 不 論 有 關 出 口 商 、 製 造 商 ( 包 括 分 判 商 ) 曾 否 被 檢 控 , 本 署 亦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予 以 處 分 。
查 詢
- 如 欲 查 詢 關 於 本 通 告 內 容 的 更 詳 細 資 料 , 請 致 電 2398 5545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產 地 來 源 證 組 聯 絡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李 銘 基 代 行 )
2008 年 2 月 12 日
註 1 : 五 間 政 府 認 可 的 來 源 證 簽 發 機 構 包 括 : 香 港 總 商 會 、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、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和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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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 : 本 致 出 口 商 通 告 的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途 。 倘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差 異 , 仍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