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111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/2007 號

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/2007 號

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:

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1/2007 號

美 國 : 紡 織 品 及 紡 織 產 品 的 額 外 文 件 規 定

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( US 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) 最 近 向 美 國 港 口 的 現 場 行 動 官 員 發 出 一 份 名 為 「 紡 織 品 及 紡 織 產 品 的 額 外 文 件 規 定 」 的 備 忘 錄 。 該 備 忘 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。

詳 情

2. 該 備 忘 錄 指 出 ,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可 能 會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額 外 文 件 , 以 確 定 貨 物 確 為 合 法 進 入 美 國 。 該 等 文 件 可 包 括 ( 但 不 限 於 ) 外 國 政 府 作 為 批 准 貨 物 出 口 條 件 而 要 求 提 供 的 文 件 , 例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出 口 清 關 文 件 或 進 口 商 賴 以 證 明 有 關 貨 物 產 地 來 源 聲 稱 的 其 他 文 件 。 倘 欠 缺 用 以 證 實 產 地 來 源 聲 稱 的 文 件 , 可 能 導 致 貨 物 被 拒 進 入 美 國 。

3. 不 過 , 商 號 請 注 意 該 備 忘 錄 並 非 用 於 施 加 新 的 規 定 。 根 據 《 聯 邦 規 例 守 則 》 (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) 第 19 章 第 102.23(b) 部 和 第 142.3(a)(5) 部 ,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可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就 個 別 付 運 貨 物 提 交 其 他 文 件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。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王 瑩 代 行 )

2007 年 1 月 17 日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