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Ref: CR EIC 9800/5/4/17 CR EIC 9800/5/4/2
致 : 所 有 船 務 、 航 空 及 運 輸 公 司 ( 參 閱 下 文 第 8 段 )
執 事 先 生 :
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:
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66/2003 號
第 二 組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51/2003 號
第 三 組 (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) 第 56/2003 號
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2/2003 號
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19/2003 號
付 運 檢 查 、 生 產 檢 查 及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規 定
I. 引 言
為 維 護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公 正 穩 健 , 本 署 聯 同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各 項 檢 查 , 包 括 付 運 檢 查 、 生 產 檢 查 及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, 以 核 對 進 口 證 註 1 / 出 口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/ 生 產 通 知 書 上 填 報 的 資 料 是 否 準 確 , 以 及 參 照 出 口 實 績 , 查 核 工 廠 生 產 量 。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, 有 權 進 入 有 關 出 口 商 /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和 與 製 造 及 / 或 出 口 該 等 紡 織 品 有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的 辦 公 室 及 廠 房 , 以 及 於 任 何 適 當 時 間 進 行 檢 查 。 海 關 人 員 並 可 在 貨 櫃 碼 頭 、 機 場 及 其 他 出 境 地 點 檢 查 貨 品 。 如 有 需 要 , 他 們 會 開 啟 密 封 包 裹 或 貨 櫃 , 以 進 行 檢 查 。 如 發 現 任 何 可 疑 的 不 法 行 為 , 海 關 人 員 即 會 展 開 全 面 調 查 。
- 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出 口 商 /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和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, 必 須 遵 守 付 運 檢 查 、 生 產 檢 查 及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的 規 定 。 同 時 , 本 通 告 取 代 2002 年 12 月 10 日 發 出 , 有 關 付 運 檢 查 、 生 產 檢 查 及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規 定 的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57/02 號 、 第 二 組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42/02 號 、 第 三 組 (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) 第 42/02 號 、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9/02 號 及 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5/02 號 。
II. 遵 守 付 運 檢 查 的 規 定
- 香 港 海 關 獲 授 權 人 員 會 不 時 就 紡 織 品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或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上 所 列 貨 品 進 行 付 運 檢 查 。 海 關 人 員 亦 會 就 本 署 簽 發 的 自 由 額 出 口 授 權 書 進 行 付 運 檢 查 , 而 分 判 商 聲 明 書 上 填 報 的 資 料 亦 會 加 以 核 對 。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進 行 有 關 檢 查 時 ( 不 論 是 在 審 核 有 關 申 請 書 階 段 或 在 有 關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經 簽 發 後 ) ,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包 括 出 口 商 、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等 負 責 人 ( 包 括 東 主 / 一 名 合 伙 人 / 一 名 董 事 ) , 都 必 須 與 海 關 人 員 合 作 ,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協 助 。 此 外 , 他 們 必 須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:
-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上 報 稱 的 出 口 商 / 入 口 商 /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出 示 有 關 的 商 業 及 付 運 文 件 及 / 或 生 產 記 錄 , 以 及 準 備 妥 當 貨 品 ( 如 仍 未 付 運 ) 以 供 檢 查 。 此 外 如 有 需 要 , 有 關 人 士 並 須 備 妥 有 關 貨 品 的 樣 本 供 海 關 人 員 查 驗 。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, 海 關 人 員 有 權 就 任 何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上 申 報 的 貨 物 , 檢 走 有 關 的 貨 品 樣 本 作 查 驗 和 調 查 用 途 , 而 無 須 繳 付 費 用 , 但 須 就 該 樣 本 發 出 正 式 收 據 。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包 括 出 口 商 、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等 , 均 有 責 任 證 明 有 關 貨 品 已 經 或 將 會 根 據 配 額 分 配 函 件 所 載 , 以 及 本 署 署 長 不 時 發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宣 布 的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條 文 予 以 適 當 付 運 ; 並 證 明 有 關 紡 織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。 以 上 所 述 的 文 件 或 記 錄 可 包 括 , 但 不 一 定 限 於 載 有 下 列 資 料 的 準 確 及 最 新 記 錄 :
- 發 予 員 工 的 薪 金 ( 包 括 員 工 簽 收 薪 金 的 記 錄 ) ;
- 為 製 造 、 加 工 或 生 產 在 簽 證 、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和 分 判 商 聲 明 書 ( 如 有 ) 所 載 紡 織 品 而 購 買 ( 包 括 購 貨 發 票 ) 和 使 用 的 物 料 及 組 件 ;
- 固 定 工 人 、 外 發 工 人 及 / 或 臨 時 工 人 的 生 產 / 工 作 記 錄 ;
- 製 造 商 及 / 或 分 判 商 製 造 、 加 工 或 生 產 紡 織 品 的 每 日 生 產 量 ;
- 由 製 造 商 及 / 或 分 判 商 或 由 他 人 代 該 名 製 造 商 及 / 或 分 判 商 製 造 、 加 工 或 生 產 的 紡 織 品 的 銷 售 數 量 , 以 及 該 等 紡 織 品 的 存 庫 ;
- 其 他 人 士 代 製 造 商 及 / 或 分 判 商 進 行 , 並 涉 及 製 造 、 加 工 或 生 產 任 何 紡 織 品 的 工 作 ;
- 收 支 ( 包 括 現 金 及 銀 行 戶 口 ) ;
- 其 他 相 關 記 錄 及 文 件 ;
- 如 貨 品 在 第 一 次 檢 查 時 未 可 供 查 驗 , 或 貨 品 仍 須 再 作 檢 查 , 則 有 關 的 出 口 商 /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必 須 在 有 需 要 時 , 按 要 求 在 付 運 前 再 提 供 檢 查 機 會 。 如 有 必 要 , 此 亦 包 括 在 貨 品 離 港 的 出 境 地 點 提 供 檢 查 機 會 。 就 此 , 為 方 便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在 離 港 地 點 進 行 檢 查 ,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須 提 供 足 以 證 實 貨 品 所 在 地 點 及 / 或 運 輸 情 況 的 運 送 資 料 ( 例 如 : 航 空 、 船 務 或 運 輸 公 司 名 稱 , 運 輸 商 / 統 一 貨 運 公 司 / 貨 櫃 站 的 名 稱 / 地 址 / 電 話 號 碼 , 船 舶 名 稱 / 班 機 / 車 輛 編 號 及 離 港 日 期 等 ) ; 以 及
- 配 額 供 應 商 及 暫 時 配 額 的 轉 讓 人 請 注 意 , 倘 若 報 稱 的 出 口 商 /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不 能 提 供 充 分 證 據 , 證 明 出 口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/ 生 產 通 知 書 所 載 紡 織 品 屬 香 港 來 源 , 則 該 簽 證 取 得 的 付 運 實 績 不 會 用 作 計 算 配 額 分 配 。 就 此 , 所 有 憑 出 口 證 表 格 4 、 5 、 8 或 8a 出 口 的 紡 織 品 ( 轉 口 貨 品 除 外 ) 必 須 屬 香 港 來 源 。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, 報 稱 屬 香 港 來 源 的 貨 品 必 須 在 香 港 完 成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。 此 等 主 要 工 序 一 如 本 署 署 長 在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內 所 訂 , 是 指 永 久 及 實 質 改 變 基 本 生 產 原 料 的 性 質 、 形 狀 、 形 式 或 用 途 的 工 序 。 就 輸 往 美 國 的 貨 品 而 言 , 務 請 業 內 人 士 注 意 , 織 片 成 衣 註 2 [ 類 目 845(2) 及 846(2) 註 3 的 毛 衣 除 外 ] 的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必 須 在 香 港 織 造 。 以 在 香 港 織 造 的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製 成 的 織 片 成 衣 [ 類 目 845(2) 及 846(2) 的 毛 衣 除 外 ] 會 視 作 香 港 來 源 產 品 。 出 口 織 片 成 衣 往 美 國 的 詳 情 , 請 參 閱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第 一 組 ( 美 國 ) 有 關 配 額 分 配 原 則 及 管 制 措 施 的 通 告 。
III. 遵 守 生 產 檢 查 的 規 定
- 遞 交 生 產 通 知 書 的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請 注 意 , 香 港 海 關 獲 授 權 人 員 會 不 時 到 工 廠 進 行 生 產 檢 查 , 以 核 實 生 產 通 知 書 上 申 報 的 資 料 。 進 行 生 產 檢 查 時 ,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須 遵 守 生 產 檢 查 的 規 定 , 包 括 但 不 一 定 局 限 於 以 下 的 規 定 :
- 提 供 及 / 或 將 生 產 通 知 書 所 載 的 組 件 , 包 括 曾 於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進 行 次 要 工 序 或 縫 上 非 主 要 配 件 的 組 件 , 以 及 車 縫 後 的 成 衣 備 妥 , 供 海 關 人 員 檢 查 ;
- 倘 海 關 人 員 進 行 檢 查 當 日 , 生 產 通 知 書 所 述 將 部 件 車 縫 為 成 衣 的 工 序 仍 未 展 開 , 須 通 知 海 關 人 員 展 開 車 縫 工 作 的 確 實 日 期 , 以 便 安 排 再 次 檢 查 ;
- 須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, 以 證 明 有 關 貨 品 是 按 照 生 產 通 知 書 上 申 報 的 方 式 製 造 。 該 等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本 署 署 長 規 定 的 帳 簿 及 記 錄 ; 組 件 收 發 的 主 要 記 錄 及 文 件 ; 主 要 生 產 記 錄 ; 以 及 付 款 予 工 人 、 外 發 工 人 或 分 判 商 的 記 錄 ; 以 及
- 如 有 需 要 , 須 備 妥 有 關 貨 品 樣 本 供 海 關 人 員 查 驗 。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, 海 關 人 員 有 權 就 任 何 認 可 的 生 產 通 知 書 或 已 遞 交 的 生 產 通 知 書 上 申 報 的 貨 物 , 檢 走 有 關 的 貨 品 樣 本 作 查 驗 和 調 查 用 途 , 而 無 須 繳 付 費 用 , 但 須 就 該 樣 本 發 出 正 式 收 據 。
關 於 獲 准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製 造 的 成 衣 組 件 一 覽 表 , 請 參 閱 相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。
IV. 遵 守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的 規 定
-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結 合 了 付 運 檢 查 、 工 廠 巡 查 及 生 產 量 核 證 。 製 造 商 在 指 定 期 間 就 一 個 或 多 個 市 場 , 申 領 / 提 交 的 所 有 出 口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及 / 或 出 口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, 會 用 來 與 有 關 生 產 記 錄 及 出 口 文 件 互 相 核 對 , 以 確 保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/ 或 出 口 證 上 申 報 的 重 要 資 料 準 確 無 誤 。 同 時 , 亦 會 核 對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書 上 申 報 的 全 部 資 料 , 以 及 製 造 商 為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而 提 供 的 生 產 量 資 料 。 此 外 , 本 署 會 進 行 生 產 檢 查 , 以 工 廠 在 指 定 期 間 內 的 生 產 量 與 出 口 實 績 互 相 核 對 。
- 若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進 行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, 有 關 工 廠 的 負 責 人 ( 包 括 東 主 / 一 名 合 伙 人 / 一 名 董 事 ) 須 在 指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一 份 問 卷 , 而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, 包 括 出 口 商 、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均 須 遵 守 上 文 第 3 段 (a) 至 (c) 項 載 列 的 所 有 規 定 。 有 關 工 廠 亦 須 提 供 相 關 記 錄 及 與 海 關 人 員 合 作 , 以 便 海 關 人 員 進 行 生 產 檢 查 , 核 對 有 關 工 廠 申 報 的 生 產 量 。
V. 有 關 貨 品 可 供 檢 查 日 期 的 資 料
- 謹 提 醒 出 口 證 或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人 , 申 請 書 上 須 申 報 :
- 如 申 請 時 已 知 悉 有 關 的 船 舶 名 稱 / 班 機 / 車 輛 編 號 , 便 須 填 報 ; 如 申 請 時 仍 未 得 悉 該 項 資 料 , 則 須 按 情 形 填 寫 " 空 運 " 、 " 海 運 " 、 " 陸 運 " 、 " 鐵 路 運 輸 " 的 字 樣 , 以 表 明 運 送 貨 物 的 方 式 ; 以 及
- 離 港 日 期 , 即 貨 物 可 於 該 日 期 或 以 前 供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實 地 在 出 境 地 點 檢 查 貨 物 。
- 就 出 口 證 表 格 4 而 言 , 船 務 、 航 空 及 運 輸 公 司 務 須 注 意 , 交 回 出 口 證 及 貨 物 倉 單 予 本 署 前 , 須 在 出 口 證 第 二 副 本 填 上 運 載 商 的 名 稱 、 船 舶 名 稱 / 班 機 / 車 輛 編 號 ( 如 出 口 商 尚 未 填 報 ) , 以 及 離 港 的 確 實 日 期 。 就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而 言 , 運 載 商 須 向 本 署 遞 交 註 有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編 號 的 相 關 倉 單 核 證 副 本 或 核 證 摘 錄 , 供 付 運 核 查 之 用 。 運 載 商 無 須 向 本 署 交 回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的 副 本 。
VI. 重 要 事 項
- 遵 守 付 運 檢 查 、 生 產 檢 查 及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的 規 定 , 均 為 批 核 簽 證 、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、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及 工 廠 登 記 的 條 件 。 配 額 持 有 人 亦 應 注 意 , 他 們 須 符 合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規 定 並 令 本 署 署 長 滿 意 , 方 可 運 用 配 額 , 包 括 讓 出 配 額 。
- 若 不 遵 守 付 運 檢 查 、 生 產 檢 查 或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規 定 , 或 在 進 行 檢 查 時 , 不 與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合 作 和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協 助 , 包 括 提 供 有 關 的 貨 品 樣 本 供 海 關 人 員 保 留 作 查 驗 和 調 查 , 有 關 商 戶 有 可 能 遭 受 檢 控 及 / 或 行 政 制 裁 , 其 中 包 括 遭 本 署 暫 停 其 所 有 簽 證 服 務 , 包 括 轉 讓 服 務 ; 以 及 所 有 來 源 證 服 務 , 包 括 與 生 產 通 知 書 有 關 的 服 務 。 此 外 , 本 署 亦 會 暫 停 有 關 人 士 的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、 工 廠 登 記 、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和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下 提 供 的 服 務 , 以 及 在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下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務 。 本 署 署 長 可 拒 絕 辦 理 或 拒 絕 認 可 有 關 簽 證 的 申 請 /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申 請 / 生 產 通 知 書 ; 或 如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/ 生 產 通 知 書 已 經 簽 發 / 認 可 , 則 本 署 署 長 可 取 消 、 吊 銷 及 / 或 撤 銷 有 關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/ 生 產 通 知 書 , 以 及 在 進 行 配 額 分 配 時 , 摒 除 有 關 人 士 在 指 定 期 間 內 全 部 出 口 證 ( 包 括 在 2004 年 前 簽 發 的 出 口 證 ) 的 付 運 實 績 。 就 此 , 本 署 不 會 承 擔 任 何 可 能 因 拒 絕 申 請 或 撤 銷 有 關 已 批 核 / 認 可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/ 生 產 通 知 書 而 引 起 的 責 任 。 商 號 若 希 望 就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所 作 的 決 定 提 出 爭 議 , 可 循 該 條 例 的 第 6 條 的 規 定 作 出 上 訴 。
- 申 請 人 亦 須 注 意 , 本 署 需 用 較 長 時 間 審 理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的 申 請 。 因 此 , 商 號 在 擬 定 其 付 運 時 間 表 時 , 應 注 意 這 點 。 此 外 , 若 所 需 的 檢 查 不 能 依 時 完 成 , 必 然 會 延 遲 有 關 申 請 的 審 理 工 作 。 除 非 發 證 前 的 檢 查 ( 包 括 檢 查 證 明 文 件 和 貨 品 ) 已 完 成 , 否 則 本 署 不 會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書 。
- 出 口 商 /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請 注 意 , 鑑 於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是 對 工 廠 運 作 的 詳 盡 核 查 , 範 圍 可 能 包 括 多 份 出 口 證 及 / 或 產 地 來 源 證 , 因 此 ,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也 許 需 要 多 次 到 訪 有 關 工 廠 。 出 口 商 /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須 於 整 個 核 查 過 程 中 與 海 關 人 員 合 作 , 並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。 海 關 人 員 亦 會 盡 量 把 對 有 關 工 廠 引 起 的 不 便 或 干 擾 減 至 最 少 。
VII. 警 告
- 本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,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, 以 確 保 商 號 嚴 格 遵 守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規 定 。 本 署 十 分 關 注 商 號 是 否 有 違 反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任 何 規 定 。 違 反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的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, 一 經 定 罪 , 最 高 可 判 處 罰 款 港 幣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。
- 此 外 , 本 署 的 政 策 是 向 涉 及 紡 織 品 進 口 、 出 口 、 轉 口 及 / 或 轉 運 不 法 行 為 的 出 口 商 / 進 口 商 /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和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。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如 違 反 紡 織 品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/ 或 違 反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任 何 條 款 , 不 論 其 是 否 曾 遭 檢 控 , 本 署 均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。 本 署 倘 認 為 有 證 據 證 明 某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曾 涉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不 法 行 為 , 包 括 偽 造 資 料 以 影 響 任 何 簽 證 或 證 明 文 件 , 本 署 亦 保 留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的 權 利 。
- 為 維 持 本 港 在 國 際 貿 易 伙 伴 間 的 聲 譽 , 及 保 障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公 正 穩 健 , 不 論 是 否 有 下 述 及 其 他 情 況 , 都 不 影 響 本 署 採 取 的 行 政 制 裁 :
- 有 關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有 否 從 事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、 是 否 該 出 口 證 的 有 關 人 士 、 或 是 否 有 關 付 運 貨 品 的 配 額 供 應 商 ;
- 有 關 貨 品 是 否 已 付 運 ;
- 香 港 配 額 有 否 被 濫 用 ;
- 有 關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有 否 獲 分 配 或 接 受 或 運 用 自 由 額 ; 或
- 有 關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有 否 申 請 / 遞 交 、 修 訂 、 取 消 或 撤 回 進 口 / 出 口 / 轉 口 簽 證 / 通 知 書 、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/ 或 生 產 通 知 書 。
- 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: 暫 停 或 取 消 有 關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的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及 / 或 拒 絕 為 有 關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進 行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及 收 回 有 關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所 持 的 全 部 配 額 ; 暫 停 和 撤 銷 根 據 紡 織 商 登 記 方 案 已 獲 得 的 豁 免 及 / 或 登 記 ; 永 久 沒 收 或 收 回 配 額 ; 收 回 當 時 仍 未 簽 證 的 剩 餘 配 額 ; 取 消 有 關 商 號 / 註 冊 業 務 日 後 獲 得 配 額 分 配 的 資 格 ; 在 進 行 配 額 分 配 時 , 摒 除 憑 有 關 簽 證 取 得 的 付 運 實 績 ; 禁 止 使 用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各 項 服 務 ; 禁 止 使 用 所 有 簽 證 服 務 ( 包 括 配 額 轉 讓 服 務 ) 和 所 有 來 源 證 服 務 ( 包 括 生 產 通 知 書 服 務 ) ; 禁 止 聯 同 其 他 商 號 使 用 簽 證 服 務 ; 禁 止 參 加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方 案 ( 包 括 自 由 額 方 案 及 / 或 年 終 特 別 付 運 方 案 ) ; 拒 絕 辦 理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申 請 , 或 拒 絕 認 可 生 產 通 知 書 ; 以 及 取 消 、 暫 時 吊 銷 、 及 / 或 撤 銷 有 關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/ 生 產 通 知 書 。
- 為 了 加 強 打 擊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的 不 法 行 為 , 就 出 口 紡 織 品 往 設 限 市 場 而 言 , 本 署 可 在 進 行 配 額 分 配 時 , 摒 除 與 違 反 紡 織 品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個 案 有 關 貨 物 的 付 運 實 績 。 此 外 , 本 署 可 採 取 下 列 行 動 :
- 飭 令 商 號 永 久 退 回 涉 及 違 反 紡 織 品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個 案 的 配 額 ;
- 就 每 宗 違 法 個 案 , 禁 止 因 違 反 紡 織 品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而 被 定 罪 的 商 號 , 在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指 定 的 12 個 月 內 , 聯 同 其 他 涉 及 同 一 個 案 的 商 號 申 領 所 有 往 設 限 市 場 的 出 口 證 及 自 由 額 ; 及
- 如 該 商 號 在 1998 年 12 月 4 日 或 之 後 因 違 反 紡 織 品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而 被 定 罪 一 次 以 上 , 而 該 等 違 規 行 為 是 在 12 個 月 內 發 生 的 , 則 本 署 可 在 署 長 指 定 的 六 個 月 內 , 不 予 批 核 該 商 號 就 所 有 設 限 市 場 的 簽 證 服 務 ( 包 括 配 額 轉 讓 服 務 及 參 加 各 項 管 制 方 案 ) 和 所 有 來 源 證 服 務 ( 包 括 生 產 通 知 書 服 務 ) 所 作 的 任 何 申 請 。
有 關 詳 情 , 請 參 閱 1999 年 3 月 23 日 發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: 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20/99 號 , 第 二 組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9/99 號 及 第 三 組 (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) 第 8/99 號 。
- 配 額 供 應 商 及 暫 時 配 額 轉 讓 人 ( 包 括 配 額 調 用 轉 讓 ) 應 留 意 , 已 憑 或 擬 憑 香 港 配 額 輸 往 設 限 市 場 的 紡 織 品 , 必 須 屬 香 港 來 源 , 並 須 遵 守 紡 織 品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所 有 章 則 , 以 及 本 署 署 長 所 訂 規 管 紡 織 品 出 口 的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。 否 則 , 署 長 可 在 進 行 配 額 分 配 時 , 摒 除 憑 有 關 簽 證 取 得 的 付 運 實 績 。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, 配 額 供 應 商 及 暫 時 配 額 轉 讓 人 所 持 配 額 的 運 用 百 分 率 , 及 他 們 獲 配 的 配 額 可 能 會 受 影 響 。
- 同 時 , 配 額 供 應 商 及 暫 時 配 額 轉 讓 人 應 留 意 , 根 據 上 文 第 18 段 所 述 摒 除 付 運 實 績 的 措 施 , 倘 若 摒 除 有 關 簽 證 的 付 運 實 績 導 致 他 們 所 持 配 額 的 運 用 率 低 於 98 % , 他 們 所 持 的 配 額 有 可 能 會 遭 大 幅 削 減 。 此 外 , 即 使 配 額 供 應 商 及 暫 時 配 額 轉 讓 人 未 有 涉 及 或 得 悉 有 關 不 法 行 為 ,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在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, 仍 可 摒 除 有 關 貨 物 的 付 運 實 績 。 因 此 , 謹 提 醒 配 額 供 應 商 及 暫 時 配 額 轉 讓 人 在 運 用 或 轉 讓 配 額 時 , 須 考 慮 上 述 事 項 。
VIII. 查 詢
- 如 欲 查 詢 關 於 本 通 告 內 容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, 請 與 下 列 辦 事 處 / 人 員 聯 絡 :
| 事 項 |
辦 事 處 / 負 責 人 員 |
電 話 |
| 加 拿 大 、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市 場 |
客 戶 服 務 中 心 |
2398 5288 |
| 生 產 通 知 書 |
駱 素 薇 女 士 |
2398 5739 |
| 產 地 來 源 證 |
郭 偉 龍 先 生 |
2398 5540 |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何 靜 宜 代 行 )
2003 年 11 月 14 日
進 口 證 包 括 為 輸 往 美 國 市 場 的 特 別 進 出 口 簽 證 ( 紡 織 品 ) 方 案 下 申 請 的 進 口 證 。
織 片 成 衣 指 由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製 成 的 成 衣 。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指 除 輕 微 修 邊 及 / 或 裁 領 外 , 無 須 經 進 一 步 工 序 即 可 車 縫 的 成 形 織 片 。 此 等 織 片 有 時 會 以 連 續 工 序 製 成 , 由 機 器 製 成 時 已 連 接 在 一 起 。 類 目 845(2) 包 括 由 本 港 以 外 地 區 織 造 的 成 形 組 合 部 分 製 成 的 非 棉 質 植 物 纖 維 毛 衫 。 類 目 846(2)
|
運 用 電 子 服 務 , 商 號 能 直 接 透 過 辦 公 室 電 腦 , 更 快 捷 更 方 便 地 申 請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。 電 子 服 務 現 已 推 展 至 提 交 貨 物 艙 單 及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。 有 關 詳 情 , 請 致 電 2599 1700 向 貿 易 通 查 詢 。 |
如 對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、 工 廠 巡 查 、 生 產 工 序 核 證 和 付 運 檢 查 有 任 何 疑 問 和 投 訴 , 請 致 電 以 下 號 碼 與 香 港 海 關 聯 絡 :
|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課 |
2398 5218 |
| 貨 物 及 工 廠 巡 查 課 (1) |
2398 5240 |
| 貨 物 及 工 廠 巡 查 課 (2) |
2417 6011 |
|
投 訴 熱 線 |
8100 3553 | |
註 : 本 致 出 口 商 通 告 的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途 。 倘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差 異 , 仍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