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111/2/11
         EIC111/10/1/3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76/2003 號

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

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45/2003 號

美 國 : 澄 清 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的
產 地 來 源 規 則 以 及 該 等 產 品 簽 證 措 施 的 相 應 更 改

本 署 曾 於 2000 年 6 月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5/00 及 86/00 號 暨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27/00 及 33/00 號 , 通 知 業 界 美 國 對 《 烏 拉 圭 回 合 協 議 法 案 》 第 334 條 訂 明 的 非 羊 毛 布 料 及 若 干 類 紡 織 製 成 品 ( 不 包 括 棉 質 、 以 重 量 計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質 的 夾 棉 混 紡 或 羊 毛 產 品 )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, 作 出 若 干 修 訂 。 根 據 有 關 修 訂 , 輸 往 美 國 的 該 等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為 進 行 印 花 和 染 色 , 以 及 兩 項 或 以 上 指 定 整 染 工 序 ( 下 稱 " 整 染 規 則 " ) 的 地 方 。 倘 未 能 在 單 一 地 方 達 到 整 染 規 則 的 條 件 , 或 沒 有 進 行 整 染 工 序 , 則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為 布 料 織 造 的 地 方 。 其 後 , 美 國 政 府 開 始 修 訂 其 海 關 規 例 , 使 在 海 關 規 例 中 適 用 於 上 述 產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與 《 烏 拉 圭 回 合 協 議 法 案 》 第 334 條 的 修 訂 條 款 相 符 。 直 至 最 近 , 美 國 政 府 完 成 了 有 關 的 程 序 , 並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發 出 公 告 , 公 布 一 項 修 訂 海 關 規 例 的 最 終 規 則 。 有 關 的 公 可 從 <http://a257.g.akamaitech.net/7/257/2422/14mar20010800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03/pdf/03-4317.pdf> 取 得 。

2.在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中 , 美 國 首 度 澄 清 有 關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如 何 應 用 於 歸 入 關 稅 項 目 6117.10 的 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( 不 包 括 棉 質 、 以 重 量 計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質 的 夾 棉 混 紡 或 羊 毛 產 品 ) 。 扼 要 而 言 , 該 等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首 先 須 根 據 整 染 規 則 決 定 , 倘 原 產 地 未 能 按 此 決 定 , 則 按 情 況 根 據 衫 片 織 造 或 車 縫 或 布 料 織 造 的 地 方 決 定 產 地 來 源 (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3 段 ) 。

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的 最 新 美 國 產 地 來 源 規 則

3.根 據 修 訂 海 關 規 例 的 最 終 規 則 , 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( 不 包 括 棉 質 、 以 重 量 計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質 的 夾 棉 混 紡 或 羊 毛 產 品 ) 的 最 新 美 國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實 施 辦 法 如 下 :

  1.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為 製 造 有 關 產 品 的 布 料 進 行 印 花 和 染 色 , 以 及 下 列 至 少 兩 項 整 染 工 序 的 地 方 : 漂 白 、 縮 水 、 縮 絨 、 起 絨 、 蒸 呢 、 永 久 硬 挺 整 理 、 增 重 、 壓 上 永 久 浮 雕 花 紋 或 織 上 雲 紋 。 倘 若 這 些 整 染 工 序 不 是 在 單 一 地 方 進 行 , 則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應 根 據 下 文 第 3(b) 段 所 述 準 則 決 定 。

  2. (i) 如 屬 成 形 針 織 貨 品 ,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的 織 造 工 序 為 賦 予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工 序 。

(ii) 由 兩 件 或 以 上 組 件 組 成 的 非 成 形 針 織 貨 品 , 整 件 車 縫 工 序 為 賦 予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工 序 。

(iii) 由 單 一 組 件 組 成 的 非 成 形 針 織 貨 品 , 布 料 織 造 工 序 為 賦 予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資 格 的 工 序 。

商 號 請 特 別 注 意 上 述 美 國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在 施 行 方 面 的 等 級 安 排 。 至 於 棉 質 、 以 重 量 計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質 的 夾 棉 混 紡 或 羊 毛 的 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, 上 文 第 3(a) 段 所 述 的 整 染 規 則 並 不 適 用 。 這 些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須 根 據 上 文 第 3(b) 段 所 述 準 則 決 定 。

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的 經 修 訂 簽 證 措 施

4.為 配 合 最 新 的 美 國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, 由 即 時 起 , 出 口 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須 符 合 下 列 經 修 訂 的 附 加 簽 證 條 件 , 才 會 獲 進 口 地 視 為 香 港 來 源 :

  1. 製 造 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( 不 包 括 棉 質 、 以 重 量 計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質 的 夾 棉 混 紡 或 羊 毛 產 品 ) 的 布 料 , 必 須 在 香 港 進 行 印 花 和 染 色 , 以 及 下 列 至 少 兩 項 整 染 工 序 : 漂 白 、 縮 水 、 縮 絨 、 起 絨 、 蒸 呢 、 永 久 硬 挺 整 理 、 增 重 、 壓 上 永 久 浮 雕 花 紋 或 織 上 雲 紋 。
     

  2. 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( 不 包 括 棉 質 、 以 重 量 計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質 的 夾 棉 混 紡 或 羊 毛 產 品 ) , 倘 若 上 文 ( a ) 項 的 工 序 沒 有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的 單 一 地 方 進 行 ; 以 及 棉 質 、 以 重 量 計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質 的 夾 棉 混 紡 或 羊 毛 的 針 織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, 下 列 工 序 必 須 在 香 港 進 行 :

  1. 如 屬 成 形 針 織 貨 品 , 成 形 針 織 衫 片 必 須 在 香 港 織 造 ;
     

  2. 由 兩 件 或 以 上 組 件 組 成 的 非 成 形 針 織 貨 品 , 必 須 在 香 港 整 件 車 縫 ; 或
     

  3. 由 單 一 組 件 組 成 的 非 成 形 針 織 貨 品 , 布 料 必 須 在 香 港 織 造 。

5.由 於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屬 納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《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議 》 第 三 階 段 的 產 品 , 輸 出 這 些 產 品 往 美 國 須 使 用 出 口 證 ( 紡 織 品 ) 表 格 4 。 商 號 如 聲 稱 符 合 上 文 第 4 段 的 簽 證 條 件 , 須 按 情 況 在 出 口 證 申 請 書 的 正 本 及 第 一 副 本 作 出 下 列 特 別 聲 明 :

  1. 若 符 合 第 4(a) 段 條 件 :

在 " 貨 物 詳 細 描 述 " 欄 內 聲 明 " 在 此 描 述 用 以 製 造 有 關 貨 品 的 布 料 , 按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45/2003 號 所 載 美 國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規 定 而 進 行 的 整 染 工 序 , 是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。 "

  1. 若 符 合 第 4(b)(i) 段 條 件 :

在 " 出 口 商 聲 明 書 " 欄 及 " 製 造 商 聲 明 書 " 欄 內 聲 明 " 本 人 進 一 步 聲 明 , 織 片 成 衣 的 織 片 是 在 香 港 織 造 。 "

  1. 若 符 合 第 4(b)(ii) 段 條 件 :

在 " 貨 物 詳 細 描 述 " 欄 內 聲 明 " 在 此 描 述 的 貨 品 是 在 香 港 整 件 車 縫 。 "

  1. 若 符 合 第 4(b)(iii) 段 條 件 :

在 " 貨 物 詳 細 描 述 " 欄 內 聲 明 " 用 以 製 造 在 此 描 述 貨 品 的 布 料 , 是 在 香 港 織 造 的 。 "

有 關 產 品 若 於 香 港 同 時 進 行 印 花 、 染 色 和 兩 項 或 以 上 訂 明 的 整 染 工 序 , 以 及 按 情 況 進 行 衫 片 織 造 或 車 縫 或 布 料 織 造 工 序 , 商 號 便 應 在 出 口 證 申 請 書 上 作 出 上 述 兩 項 相 關 的 特 別 聲 明 。

6. 商 號 請 注 意 , 如 貨 品 為 織 片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, 則 須 符 合 2001 年 12 月 20 日 發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64/01 號 第 8 至 10 段 , 以 及 2002 年 12 月 14 日 發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59/02 號 第 107 至 108 段 所 載 的 特 別 簽 證 措 施 及 標 籤 規 定 條 件 。
 

7.此 外 , 載 列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 的 出 口 證 上 各 方 , 須 注 意 2001 年 12 月 20 日 發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64/01 號 所 載 , 關 於 納 入 《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議 》 第 二 及 第 三 階 段 產 品 的 相 關 簽 證 措 施 。

查 詢

8.查 詢 有 關 本 通 告 內 容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, 請 致 電 2398 5288 聯 絡 紡 織 品 管 制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, 或 聯 絡 下 列 職 員 :

職 員 電 話 號 碼  
王 偉 先 生 2398 5422 棉 質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
傅 璇 妮 女 士 2398 5427 羊 毛 及 人 造 纖 維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
林 詠 儀 女 士 2398 5426 夾 絲 混 紡 及 非 棉 質 植 物 纖 維 披 肩 、 頸 巾 、 圍 巾 及 類 似 物

 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蔡 岱 濤 代 行 )

2003 年 6 月 30 日




如 對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、 工 廠 巡 查 、 生 產 工 序 核 證 和 付 運 檢 查 有 任 何 疑 問 和 投 訴 , 請 致 電 以 下 號 碼 與 香 港 海 關 聯 絡 :

工 廠 記 錄 核 查 課 2398 5218 貨 物 及 工 廠 巡 查 課 (1) 2398 5240 貨 物 及 工 廠 巡 查 課 (2) 2417 6011 投 訴 熱 線 8100 3553

註 : 本 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的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途 。 倘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差 異 , 仍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