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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貿易通告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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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致 : 所 有 工 商 業 聯 會
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訂 戶
已 持 有 工 廠 登 記 的 製 造 商

執 事 先 生 :

致 出 口 商 ( 紡 織 事 務 ) 通 告

第 一 組 ( 美 國 ) 第 35/2003 號

第 二 組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26/2003 號

第 三 組 ( 除 美 國 及 歐 洲 聯 盟 以 外 的 國 家 ) 第 32/2003 號

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16/2003 號

特 惠 稅 證 通 告 第 15/2003 號

工 廠 登 記

製 造 商 獲 授 權 簽 署 人

引 言

本 通 告 旨 在 告 知 商 號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( 裁 剪 及 車 縫 成 衣 ) 申 請 書 , 以 及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申 請 書 上 製 造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經 修 訂 規 定 。 本 署 由 200362 日 開 始 , 會 收 集 持 有 工 廠 登 記 製 造 商 更 多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名 。 屆 時 , 此 經 修 訂 的 規 定 將 會 生 效 。

在 本 署 辦 理 工 廠 登 記

  1. 製 造 商 必 須 首 先 就 其 生 產 的 產 品 在 本 署 辦 理 登 記 , 方 合 資 格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, 或 參 加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和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。 輸 往 歐 洲 聯 盟 、 美 國 或 加 拿 大 市 場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的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上 具 名 的 製 造 商 , 亦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工 廠 登 記 。

提 供 / 更 新 工 廠 登 記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名 及 商 號 印 鑑 樣 本

  1. 200362 日 開 始 ,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的 製 造 商 , 須 提 供 獲 授 權 簽 署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書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申 請 書 及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申 請 書 的 職 員 1  的 姓 名 和 簽 名 樣 本 。
  1. 新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人
  1. 本 署 將 於 200362 日 推 出 經 修 訂 的 工 廠 登 記 、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及 紡 織 商 登 記 綜 合 申 請 書 ( 附 錄 I - pdf 格 式 ) 。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用 作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及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之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名 及 商 號 印 鑑 樣 本 ( 申 請 書 第 12 段 ) 。 此 外 , 申 請 人 須 填 妥 三 張 工 廠 登 記 咭 ( 附 錄 II- pdf 格 式 ) 並 連 同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/ 護 照 影 印 本 交 回 本 署 。 本 署 會 在 核 對 後 , 即 場 將 香 港 身 分 證 / 護 照 影 印 本 發 還 申 請 人 。
  1. 現 時 的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
  1. 現 時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, 須 於 每 年 續 辦 工 廠 登 記 期 間 , 提 供 其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名 及 商 號 印 鑑 樣 本 , 他 們 亦 可 選 擇 於 每 年 續 辦 工 廠 登 記 前 提 供 這 些 樣 本 。 本 署 會 將 用 作 提 供 工 廠 登 記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簽 名 及 商 號 印 鑑 樣 本 的 表 格 ( 附 錄 III - pdf 格 式 ) 及 三 張 工 廠 登 記 咭 , 連 同 續 辦 工 廠 登 記 的 文 件 一 併 寄 交 有 效 的 工 廠 登 記 持 有 人 。 工 廠 登 記 簽 署 人 或 其 代 表 , 請 親 身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, 將 填 妥 的 文 件 連 同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/ 護 照 影 印 本 一 併 交 回 來 源 證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或 綜 合 登 記 處 。 本 署 會 在 核 對 後 , 即 場 在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或 綜 合 登 記 處 將 獲 授 權 職 員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/ 護 照 影 印 本 發 還 申 請 人 。 如 用 郵 遞 方 式 寄 交 , 有 關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/ 護 照 影 印 本 會 在 核 對 後 立 即 銷 毀 。
  1. 使 用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( " 貿 易 通 " )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服 務 的 製 造 商 , 須 確 保 在 貿 易 通 登 記 可 以 簽 署 電 子 申 請 書 的 職 員 跟 提 供 予 本 署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完 全 相 同 。

產 地 來 源 證 / 生 產 通 知 書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報 製 造 商 的 身 分 真 確 性

  1. 為 保 障 業 內 人 士 的 利 益 , 並 使 本 港 的 來 源 證 制 度 更 為 完 善 穩 健 , 本 署 將 由 200362 日 起 實 施 經 修 訂 的 規 定 , 如 果 製 造 商 已 向 本 署 提 供 工 廠 登 記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簽 名 樣 本 , 則 代 表 該 製 造 商 ( 包 括 分 判 商 ) 提 出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生 產 通 知 書 申 請 的 人 士 必 須 是 工 廠 登 記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。 製 造 商 一 經 提 供 簽 名 樣 本 , 任 何 並 非 由 該 製 造 商 工 廠 登 記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提 出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生 產 通 知 書 的 申 請 , 又 或 簽 名 或 公 司 印 鑑 與 本 署 保 存 的 工 廠 登 記 的 記 錄 不 相 符 的 該 等 申 請 , 將 會 被 延 遲 處 理 。

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報 製 造 商 的 身 分 真 確 性

  1. 就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申 請 而 言 , 如 果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( 包 括 分 判 商 ) 已 辦 理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, 則 代 表 該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( 包 括 分 判 商 ) 並 代 為 簽 署 的 人 士 , 必 須 是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。 由 200362 日 起 , 凡 沒 有 辦 理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的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( 包 括 分 判 商 ) ,
  1. 製 造 商 ( 包 括 分 判 商 ) - 如 果 已 向 本 署 提 供 工 廠 登 記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簽 名 樣 本 , 代 表 出 口 商 或 製 造 商 ( 包 括 分 判 商 ) 並 代 為 簽 署 的 人 士 , 必 須 是 工 廠 登 記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。 如 尚 未 向 本 署 提 供 工 廠 登 記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簽 名 樣 本 , 代 表 製 造 商 並 代 為 簽 署 的 人 士 應 是 東 主 、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, 或 製 造 商 其 他 獲 適 當 授 權 的 代 表 ;
  1. 出 口 商 - 代 表 出 口 商 並 代 為 簽 署 的 人 士 應 是 東 主 、 合 夥 人 或 董 事 , 或 出 口 商 其 他 獲 適 當 授 權 的 代 表 。

任 何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申 請 書 如 未 有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, 又 或 申 請 書 上 的 簽 名 或 公 司 印 鑑 與 本 署 保 存 的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或 工 廠 登 記 記 錄 不 相 符 , 將 會 被 延 遲 處 理 。

在 貿 易 通 服 務 站 申 請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及
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的 每 月 報 表

  1. 20037 月 起 , 使 用 貿 易 通 服 務 站 提 交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及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申 請 的 製 造 商 , 將 會 收 到 上 一 個 月 經 由 貿 易 通 服 務 站 提 交 申 請 的 每 月 報 表 。 報 表 載 列 製 造 商 在 不 同 貿 易 通 服 務 站 提 交 的 個 別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及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。 該 報 表 會 在 每 月 月 初 郵 寄 予 個 別 製 造 商 。 製 造 商 應 將 每 月 報 表 上 的 資 料 與 本 身 的 記 錄 核 對 。 如 有 任 何 差 異 , 應 立 即 向 本 署 報 告 。 每 月 報 表 的 樣 本 載 於 附 錄 IV 。 (pdf 格 式 )

警 告

  1. 本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, 透 過 檢 查 及 巡 察 , 確 保 商 號 遵 守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( 第 60 章 )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的 條 款 。 本 署 十 分 關 注 及 重 視 任 何 違 反 有 關 條 款 的 事 件 。 違 例 的 商 號 會 遭 檢 控 ,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港 幣 50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。 此 外 , 不 論 有 關 各 方 是 否 曾 遭 檢 控 , 本 署 亦 可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予 以 處 分 。 該 等 行 政 制 裁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: 拒 絕 認 可 生 產 通 知 書 、 拒 絕 簽 發 簽 證 / 產 地 來 源 證 、 暫 停 提 供 所 有 產 地 來 源 證 / 簽 證 簽 發 服 務 , 以 及 取 消 工 廠 登 記 。

查 詢

  1. 如 需 要 有 關 本 通 告 內 容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, 請 與 下 列 辦 公 室 / 人 員 聯 絡 :

負 責 辦 公 室 / 人 員  

電 話 號 碼
來 源 證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

2398 5525

工 廠 登 記 組 ( 張 啟 昌 先 生 ) 2398 5547
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( 何 兆 基 代 行 )

2003 年 6 月 2 日


1  與 紡 織 品 管 制 登 記 相 似 , 工 廠 登 記 通 常 最 多 接 受 登 記 六 名 獲 授 權 簽 署 人

運 用 電 子 服 務 , 商 號 能 直 接 透 過 辦 公 室 電 腦 , 更 快 捷 更 方 便 地 申 請 受 限 制 紡 織 品 出 口 證 、 生 產 通 知 書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。 電 子 服 務 現 已 推 展 至 提 交 貨 物 艙 單 , 並 快 將 推 展 至 紡 織 品 通 知 書 。 有 關 詳 情 , 請 致 電 2599 1700 向 貿 易 通 查 詢

如 對 工 廠 記 錄 核 查 、 工 廠 巡 查 、 生 產 工 序 核 證 和 付 運 檢 查 有 任 何 疑 問 和 投 訴 , 請 致 電 以 下 號 碼 與 香 港 海 關 聯 絡 :

工 廠 記 錄 核 查 課 2398 5218
貨 物 及 工 廠 巡 查 課 (1) 2398 5240
貨 物 及 工 廠 巡 查 課 (2) 2417 6011

投 訴 熱 線

8100 3553

本 通 告 的 中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途 。 倘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差 異 , 仍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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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: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