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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刊 物

如 何 填 寫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貨 品 出 入 口 合 併 表 格 指 引

一 般 情 況

請 用 打 字 機 以 英 文 填 寫 本 表 格 。

  1.  
  2. 此 合 併 表 格 的 部 分 內 容 是 用 NCR ( 無 須 複 寫 ) 紙 張 印 製 。 填 寫 在 正 本 的 若 干 資 料 , 會 自 動 複 印 在 第 一 、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 上 。 由 於 貨 品 出 口 及 其 後 再 運 回 香 港 均 須 使 用 合 併 表 格 , 入 口 資 料 例 如 抵 港 日 期 及 入 口 數 量 , 須 在 貨 品 入 口 時 才 填 寫 在 表 格 上 。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:

    (A) 合 併 表 格 正 本

    正 本 上 各 欄 必 須 在 貨 品 出 口 前 填 妥 。 須 在 表 格 上 填 報 的 資 料 包 括 :

    1. 工 廠 名 稱 及 工 廠 登 記 編 號 ;

    2. 收 貨 人 / 外 地 出 口 商 ( 詳 細 名 稱 及 地 址 ) ;

    3. 已 在 本 港 進 行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;

    4. 須 分 判 到 香 港 以 外 進 行 的 工 序 ;

    5. 付 運 裝 箱 標 誌 及 包 裹 件 數 ;

    6. 貨 品 詳 細 描 述 , 包 括 製 品 編 號 ;

    7. 如 有 產 地 來 源 標 誌 , 亦 須 註 明 ;

    8. 輸 出 總 量 ( 製 造 商 填 寫 " 輸 出 總 量 " 一 欄 時 , 須 在 申 報 的 數 字 前 面 和 後 面 加 上 兩 個 星 號 ( " ** " ) ) ;

    9. 買 家 訂 單 編 號 、 生 產 製 單 編 號 、 付 運 日 期 、 船 隻 / 航 班 / 車 牌 號 碼 ;

    10. 出 口 / 入 口 通 知 書 或 出 口 / 入 口 證 編 號 ( 如 適 用 者 ) ;

    11. 生 產 通 知 書 批 核 編 號 ( 如 適 用 者 ) ; 以 及

    12. 目 的 地 及 已 簽 發 的 出 口 證 編 號 ( 若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貨 品 是 供 出 口 , 製 造 商 必 須 提 供 最 終 目 的 地 ; 如 已 獲 簽 發 相 關 出 口 證 , 亦 應 填 寫 出 口 證 編 號 ) 。

    1. 製 造 商 出 口 貨 品 前 , 必 須 填 妥 和 簽 署 合 併 表 格 的 正 本 及 各 副 本 。 填 寫 正 本 時 , 製 造 商 必 須 確 保 在 正 本 有 陰 影 部 分 上 填 寫 的 資 料 , 妥 當 地 複 印 在 第 一 、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 上 , 並 確 保 這 些 資 料 與 其 他 出 口 文 件 ( 例 如 載 貨 清 單 等 ) 上 所 載 資 料 一 致 。

    2. 假 如 製 造 商 根 據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, 把 貨 品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分 判 給 另 一 家 本 地 製 造 商 , 便 須 在 合 併 表 格 正 本 及 第 一 副 本 的 " 申 請 人 聲 明 " 欄 填 報 有 關 資 料 。

    (B) 合 併 表 格 第 一 副 本

    第 一 副 本 與 正 本 完 全 相 同 。 填 寫 正 本 時 , 所 有 資 料 會 自 動 複 印 在 第 一 副 本 上 。

    (C) 合 併 表 格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

    由 於 此 合 併 表 格 的 部 分 內 容 是 用 NCR ( 無 須 複 寫 ) 紙 張 印 製 , 在 第 一 副 本 有 陰 影 部 分 的 資 料 會 自 動 複 印 在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 相 應 的 欄 內 。 不 過 , 以 下 的 資 料 , 須 分 別 在 貨 品 第 一 次 及 第 二 次 再 進 口 香 港 時 , 填 寫 在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 的 上 、 下 部 分 。

    1. 入 口 通 知 書 ╱ 入 口 證 編 號 ( 如 適 用 者 )
       

    2. 抵 港 日 期
       

    3. 船 隻 / 航 班 / 車 牌 號 碼
       

    4. 落 貨 港 口
       

    5. 入 口 數 量
       

    6. 申 請 人 聲 明
       

    7. 在 表 格 底 部 的 工 廠 登 記 編 號 及 入 口 數 量

合 併 表 格 用 於 成 衣 時 的 特 別 規 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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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款 式 相 同 但 特 點 ╱ 圖 案 ╱ 顏 色 不 同 的 成 衣

    1. 每 份 合 併 表 格 只 可 載 有 壹 款 成 衣 。 款 式 相 同 的 成 衣 是 指 剪 裁 、 設 計 、 形 狀 和 功 用 完 全 相 同 的 成 衣 。 不 過 , 具 有 下 列 相 異 特 點 的 成 衣 , 仍 視 作 款 式 相 同 :

      1. 纖 維 成 分 不 同 的 成 衣 ;

      2. 布 料 顏 色 及 ╱ 或 圖 案 不 同 的 成 衣 ;

      3. 有 或 沒 有 標 誌 ╱ 刺 繡 ╱ 標 籤 的 成 衣 ;

      4. 成 衣 的 標 誌 ╱ 刺 繡 ╱ 標 籤 設 計 不 同 , 但 大 小 類 似 , 並 位 於 成 衣 的 相 同 位 置 ;

      5. 具 備 不 同 隱 藏 的 繫 結 物 的 成 衣 ; 或

      6. 鈕 扣 形 狀 ╱ 大 小 不 同 的 成 衣 。

    2. 除 纖 維 成 分 不 同 的 成 衣 外 , 款 式 相 同 的 成 衣 , 即 使 特 點 ╱ 圖 案 ╱ 顏 色 不 同 , 亦 只 須 使 用 一 套 合 併 表 格 , 惟 須 在 "貨 品 詳 細 描 述 " 欄 內 清 楚 註 明 其 不 同 之 處 。 例 如 :

      100% 全 棉 梭 織 恤 衫 ( 布 料 的 圖 案 有 多 種 , 包 括 條 紋 、 格 子 、 圓 點 )
      60% 聚 酯 纖 維 40% 棉 梭 織 衫 裙 ( 具 有 多 種 標 誌 )
      35% 棉 65% 黏 膠 醋 酯 纖 維 針 織 長 褲 ( 具 備 不 同 隱 藏 的 繫 結 物 )
      70% 羊 毛 30% 丙 烯 酸 纖 維 針 織 短 外 衣 ( 鈕 扣 形 狀 ╱ 大 小 不 同 )

    3. 至 於 款 式 相 同 但 纖 維 成 分 不 同 的 成 衣 , 須 各 自 使 用 不 同 的 合 併 表 格 ,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核 對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 上 的 產 品 描 述 。
       

  4. 入 口 數 量

    如 出 口 的 貨 品 於 加 工 後 會 重 新 包 裝 而 導 致 包 裹 的 件 數 改 變 , 商 號 須 清 楚 填 寫 入 口 數 量 , 並 以 括 號 特 別 註 明 再 進 口 的 包 裹 件 數 。 例 如 : " **5,000** 件 ( 100 箱 ) " 。 不 過 , 入 口 的 總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出 口 的 數 量 。

其 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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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合 併 表 格 樣 本 載 於 附 件  (pdf 格 式 ) (i) 至 (iv) 。 詳 細 情 況 , 請 參 閱 每 欄 的 註 釋 。

查 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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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 
  6. 如 有 查 詢 , 請 與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工 廠 登 記 組 ( 電 話 : 2398 5531 ) 聯 絡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

二 ○ 一 四 年 十 一 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