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 《 安 排 》 下 申 請 零 關 稅 的 貨 物 , 必 須 附 有 工 業 貿 易 署 ( 「 本 署 」 ) 或 其 中 一 間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1 簽 發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。 所 有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( 包 括 首 次 遞 交 、 重 新 遞 交 和 修 訂 要 求 ) 必 須 經 電 子 服 務 遞 交 。 商 號 可 登 記 成 為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( 「 貿 易 通 」 ) 用 戶 , 以 使 用 電 子 服 務 。 尚 未 登 記 成 為 貿 易 通 用 戶 的 商 號 , 可 透 過 五 間 指 定 的 貿 易 通 服 務 站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。 本 須 知 介 紹 以 電 子 服 務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的 特 定 要 求 。 本 署 已 盡 力 確 保 所 載 資 料 , 在 出 版 時 正 確 無 誤 。
填 寫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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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般 事 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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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產 地 證 書 種 類 及 聲 明
原 產 地 證 書 在 電 子 服 務 下 歸 入 「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( CHKO ) 」 的 證 書 種 類 , 而 服 務 提 供 者 會 提 供 “ 原 產 地 證 書 ” 種 類 以 方 便 業 界 提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。 出 口 商 、 製 造 商 及 分 判 商 ( 如 適 用 ) 須 分 別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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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碼 |
聲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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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P |
本 人 謹 此 聲 明 , 本 申 請 書 所 述 的 貨 物 ,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下 有 關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。 |
沒 有 作 出 以 上 聲 明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將 被 視 作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申 請 處 理 。 而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是 不 可 用 作 申 請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零 關 稅 優 惠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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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產 地 證 書 特 別 參 考 編 號 ( UCR No. )
每 份 新 的 申 請 會 被 分 配 一 個 由 14 個 字 母 / 數 字 組 成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特 別 參 考 編 號 ( UCR No. ) 。 商 號 在 日 後 的 通 訊 ( 例 如 發 送 信 息 給 製 造 商 / 分 判 商 ) 及 查 詢 中 , 均 應 引 述 該 編 號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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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繁 體 中 文 提 交 資 料
申 請 者 須 利 用 電 子 服 務 以 繁 體 中 文 直 接 輸 入 以 下 欄 目 的 資 料 2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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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 產 地 證 書 核 准 編 號
如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獲 批 准 , 發 證 機 構 會 經 由 電 子 服 務 發 出 電 子 批 准 信 息 予 商 號 。 該 信 息 包 括 回 覆 日 期 和 一 個 由 11 個 字 母 / 數 字 組 成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核 准 編 號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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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口 商 填 寫 部 分
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基 本 上 與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要 求 相 同 , 然 而 下 文 第 5-11 項 提 及 的 資 料 須 以 所 述 的 方 式 提 供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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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 貨 人 資 料
須 提 供 收 貨 人 的 詳 細 名 稱 和 內 地 地 址 。 此 外 ,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隱 藏 收 貨 人 資 料 的 特 別 要 求 ( 即 特 別 要 求 代 碼 : 「 502 」 ) 將 不 被 接 受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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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 港 日 期
在 正 常 情 況 下 , 離 港 日 期 應 為 遞 交 申 請 當 日 起 計 , 最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之 後 的 日 期 。 離 港 日 期 同 時 亦 不 得 遲 於 該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120 天 有 效 期 ( 即 簽 證 日 期 + 119 天 ) 。 本 署 不 會 接 受 後 補 申 領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要 求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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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 輸 方 式
請 輸 入 其 中 一 個 運 輸 方 式 的 代 碼 , 請 參 考 本 署 網 頁 <http://www.tid.gov.hk/service/co/jsp/COEnq_CepaAreaMain_c.jsp> 所 載 列 的 代 碼 , 其 相 應 的 運 輸 方 式 會 以 中 文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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裝 貨 地
必 須 在 裝 貨 地 一 欄 內 輸 入 「 Hong Kong 」 ,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將 會 列 印 「 香 港 」 為 裝 貨 地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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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 貨 口 岸
商 號 須 根 據 貨 物 的 到 貨 口 岸 ( 即 內 地 進 口 商 申 請 零 關 稅 優 惠 的 關 區 ) 輸 入 關 區 代 碼 。 請 參 照 內 地 海 關 在 其 網 頁 <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> 或 本 署 網 頁 <http://www.tid.gov.hk/service/co/jsp/COEnq_CepaAreaMain_c.jsp> 內 載 列 的 內 地 關 區 代 碼 表 。 相 應 的 到 貨 口 岸 將 以 中 文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。
- 目 的 地 國 家
目 的 地 國 家 應 輸 入 「 CN 」 ( 中 國 ) 。
- 貨 物 資 料
「 分 項 項 目 」 部 分 的 資 料 須 與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產 品 摘 要 」 部 分 內 所 提 供 者 相 同 。 每 份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, 可 包 括 不 多 於 5 個 產 品 項 目 ( 即 5 個 內 地 8 位 數 級 協 調 制 度 編 號 ) 。
商 號 亦 須 注 意 下 列 指 定 欄 目 的 規 定 :
在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產 品 摘 要 」 部 分 :
須 提 供 每 一 產 品 項 目 的 包 裹 件 數 及 種 類 。 請 參 考 電 子 服 務 內 所 載 列 的 代 碼 資 料 , 其 相 應 的 包 裹 種 類 會 以 中 文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。
在 「 分 項 項 目 」 部 分 :
須 提 供 每 一 產 品 項 目 以 港 元 計 算 的 離 岸 價 ( 並 非 到 岸 價 ) 。
在 「 分 項 項 目 」 及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產 品 摘 要 」 部 分 :
兩 部 分 均 須 提 供 每 一 產 品 項 目 的 數 量 和 計 量 單 位 。 請 參 考 本 署 網 頁 <http://www.tid.gov.hk/service/co/jsp/COEnq_CepaAreaMain_c.jsp> 所 載 列 的 代 碼 , 其 相 應 的 計 量 單 位 會 以 中 文 列 印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上 。 儘 管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計 量 單 位 , 可 按 適 用 的 實 際 成 交 計 量 單 位 填 寫 , 然 而 我 們 亦 建 議 出 口 商 參 閱 適 用 的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進 出 口 稅 則 》 ( 《 稅 則 》 ) , 以 查 證 有 關 的 內 地 正 式 計 量 單 位 。 上 述 《 稅 則 》 可 於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閣 樓 的 中 小 企 業 支 援 與 諮 詢 中 心 以 供 查 閱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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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 造 商 填 寫 部 分
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基 本 上 與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要 求 相 同 , 然 而 下 文 第 12-13 項 提 及 的 資 料 須 以 所 述 的 方 式 提 供 。
若 製 造 商 根 據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聘 用 分 判 商 進 行 有 關 貨 物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或 全 部 製 造 工 序 , 製 造 商 應 提 供 分 判 商 的 資 料 , 包 括 分 判 商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、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核 准 號 碼 及 分 判 商 進 行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。 製 造 商 亦 應 要 求 分 判 商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上 提 供 的 資 料 加 簽 。
- 製 造 商 資 料
製 造 商 須 在 「 由 香 港 製 造 商 和 外 發 工 人 進 行 的 主 要 工 序 」 一 欄 內 清 楚 註 明 進 行 的 主 要 製 造 工 序 。 如 果 「 稅 號 改 變 標 準 」 或 「 從 價 百 分 比 標 準 」 為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, 應 相 應 註 明 。
如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中 引 用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:
製 造 商 除 了 須 向 發 證 機 構 遞 交 一 份 成 本 計 算 表 格 , 顯 示 貨 品 如 何 符 合 30% 香 港 從 價 百 分 比 的 規 定 外 , 亦 應 在 「 製 造 商 聲 明 」 處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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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碼 |
聲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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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16 |
本 人 謹 此 聲 明 , 本 製 造 商 聲 明 中 所 述 的 貨 物 ,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下 30% 香 港 從 價 百 分 比 的 規 定 , 而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已 包 括 在 香 港 從 價 百 分 比 之 內 。 |
- 分 項 項 目
「 分 項 項 目 」 部 份 內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, 須 與 出 口 商 在 「 原 產 地 證 書 產 品 摘 要 」 部 分 內 所 提 供 者 相 同 。
查 詢
如 欲 獲 取 關 於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, 請 致 電 3403 6432 / 2398 5525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聯 絡 ; 如 問 題 與 電 子 服 務 有 關 , 亦 可 致 電 2917 8888 向 貿 易 通 電 子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查 詢 。
2008 年 12 月
1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、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。
2 另 外 , 為 方 便 業 界 , 以 下 的 欄 目 亦 可 透 過 電 子 服 務 以 繁 體 中 文 輸 入 :
(a) 在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中 的 " 支 持 文 件 備 註 " 及 " 特 別 聲 明 / 說 明 " ;
(b) 在 取 消 原 產 地 證 書 要 求 中 的 " 要 求 原 因 備 註 " 及 " 支 持 文 件 備 註 "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