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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聞 公 報

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補 充 協 議 九 推 動 香 港 服 務 業 拓 展 內 地 市 場
2 0 1 2 年 6 月 29 日 ( 星 期 五 )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今 日 (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) 在 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 下 , 就 進 一 步 加 強 兩 地 經 貿 合 作 和 交 流 達 成 協 議 。

在 國 務 委 員 劉 延 東 、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、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主 任 王 光 亞 、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主 任 彭 清 華 與 一 眾 嘉 賓 見 證 下 ,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和 商 務 部 副 部 長 蔣 耀 平 今 日 簽 署 《 〈 安 排 〉 補 充 協 議 九 》 。

《 〈 安 排 〉 補 充 協 議 九 》 共 有 4 3 項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和 便 利 貿 易 投 資 的 措 施 , 當 中 包 括 2 2 個 服 務 領 域 的 3 7 項 開 放 措 施 ; 以 及 加 強 兩 地 在 金 融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領 域 的 合 作 , 並 進 一 步 推 動 兩 地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互 認 。 各 項 措 施 撮 述 如 下 :

服 務 貿 易

法 律 、 會 計 、 建 築 、 醫 療 、 計 算 機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、 技 術 檢 驗 和 分 析 、 人 員 提 供 與 安 排 、 印 刷 、 會 展 、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、 電 信 、 視 聽 、 分 銷 、 環 境 、 銀 行 、 證 券 、 社 會 服 務 、 旅 遊 、 文 娛 、 鐵 路 運 輸 、 個 體 工 商 戶 2 1 個 原 有 領 域 會 作 進 一 步 開 放 , 並 在 教 育 服 務 新 領 域 加 入 開 放 措 施 。 計 及 《 〈 安 排 〉 補 充 協 議 九 》 , 雙 方 已 在 4 8 個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公 布 3 3 8 項 開 放 措 施 。

法 律 方 面 , 允 許 已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的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, 與 1 至 3 家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實 行 聯 營 。

會 計 方 面 , 允 許 取 得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前 海 試 點 擔 任 合 夥 制 事 務 所 的 合 夥 人 ; 並 適 當 簡 化 對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臨 時 執 業 的 申 報 材 料 要 求 。

建 築 方 面 ,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監 理 工 程 師 、 註 冊 建 築 師 、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、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( 港 口 與 航 道 ) 、 註 冊 公 用 設 備 工 程 師 、 註 冊 化 工 工 程 師 、 註 冊 電 氣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, 可 以 在 廣 東 省 註 冊 執 業 , 不 受 在 香 港 註 冊 執 業 與 否 的 限 制 , 按 照 內 地 規 定 作 為 廣 東 省 內 有 關 企 業 申 報 企 業 資 質 時 所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予 以 認 定 。

醫 療 方 面 ,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以 獨 資 形 式 、 或 與 內 地 的 醫 療 機 構 、 公 司 、 企 業 和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以 合 資 或 合 作 形 式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。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置 合 資 、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及 其 他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( 獨 資 醫 院 、 獨 資 療 養 院 除 外 ), 其 設 置 的 標 準 和 要 求 按 照 內 地 單 位 或 個 人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, 並 由 省 級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審 批 。 此 外 ,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獨 資 醫 院 的 立 項 審 批 工 作 交 由 廣 東 省 省 級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負 責 。

銀 行 方 面 ,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港 資 銀 行 從 事 證 券 公 司 客 戶 交 易 結 算 資 金 和 期 貨 保 證 金 存 管 業 務 。

證 券 方 面 , 允 許 符 合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境 外 股 東 資 質 條 件 的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與 內 地 具 備 設 立 子 公 司 條 件 的 證 券 公 司 ,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。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作 為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, 專 門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業 務 ,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到 49 % 。

旅 遊 方 面 , 允 許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香 港 獨 資 或 合 資 旅 行 社 , 申 請 經 營 具 有 本 省 、 自 治 區 、 直 轄 市 正 式 戶 籍 的 居 民 前 往 香 港 、 澳 門 的 團 隊 旅 遊 業 務 ; 並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1 家 內 地 與 香 港 合 資 旅 行 社 試 點 經 營 內 地 居 民 前 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目 的 地 ( 不 含 台 灣 ) 的 團 隊 出 境 遊 業 務 。

計 算 機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方 面 ,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前 海 、 橫 琴 試 點 提 供 跨 境 數 據 庫 服 務 ; 並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, 提 供 數 據 庫 服 務 。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擁 有 的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50 % 。

人 員 提 供 與 安 排 方 面 ,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北 京 市 、 天 津 市 、 上 海 市 、 重 慶 市 、 江 蘇 省 、 福 建 省 設 立 獨 資 職 業 介 紹 所 、 獨 資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, 比 照 所 在 省 、 市 的 內 地 企 業 實 行 。

印 刷 方 面 ,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前 海 、 橫 琴 試 點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, 從 事 出 版 物 和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業 務 。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擁 有 的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70 % 。

會 展 方 面 ,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合 作 企 業 , 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, 參 展 企 業 應 為 在 該 省 、 自 治 區 、 直 轄 市 註 冊 的 企 業 。

電 信 方 面 ,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東 莞 市 、 珠 海 市 試 點 設 立 獨 資 或 合 資 企 業 , 經 營 離 岸 呼 叫 中 心 業 務 , 港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設 限 制 。

環 境 方 面 , 同 意 廣 東 省 審 批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承 擔 委 託 環 境 監 測 活 動 。

個 體 工 商 戶 方 面 , 擴 大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到 內 地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營 業 範 圍 ; 並 取 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內 地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從 業 人 員 及 經 營 面 積 限 制 ; 以 及 取 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時 的 身 分 核 證 要 求 。

社 會 服 務 方 面 ,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以 獨 資 形 式 舉 辦 營 利 性 養 老 及 殘 疾 人 服 務 機 構 。

《 〈 安 排 〉 補 充 協 議 九 》 下 各 項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會 由 二 ○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。

金 融 合 作

內 地 將 修 訂 完 善 境 外 上 市 的 相 關 規 定 , 支 持 符 合 香 港 上 市 條 件 的 內 地 企 業 赴 香 港 上 市 , 為 內 地 企 業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到 境 外 市 場 直 接 上 市 融 資 創 造 便 利 條 件 ; 此 外 , 《 〈 安 排 〉 補 充 協 議 九 》 會 積 極 研 究 深 化 內 地 與 香 港 商 品 期 貨 市 場 合 作 的 路 徑 和 方 式 , 推 動 兩 地 建 立 優 勢 互 補 、 分 工 合 作 、 共 同 發 展 的 期 貨 市 場 體 系 ; 並 積 極 研 究 降 低 香 港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資 格 的 有 關 資 質 要 求 , 為 香 港 有 關 長 期 資 金 投 資 內 地 資 本 市 場 提 供 便 利 ; 以 及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金 融 機 構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、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、 期 貨 公 司 。

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互 認

雙 方 繼 續 內 地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、 造 價 工 程 師 與 香 港 產 業 測 量 師 、 工 料 測 量 師 的 資 格 互 認 工 作 。

總 結

國 務 院 副 總 理 李 克 強 於 去 年 八 月 訪 港 時 明 確 表 示 內 地 會 進 一 步 對 香 港 擴 大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, 並 在 「 十 二 五 」 期 末 , 通 過 《 安 排 》 , 基 本 實 現 內 地 和 香 港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。 《 〈 安 排 〉 補 充 協 議 九 》 讓 雙 方 朝 這 個 目 標 踏 出 了 實 質 的 一 步 。 新 補 充 協 議 的 各 項 措 施 有 助 推 動 香 港 服 務 業 拓 展 內 地 市 場 , 促 進 兩 地 經 貿 的 持 續 發 展 。

有 關 《 安 排 》 的 詳 情 及 最 新 資 料 , 可 瀏 覽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專 題 網 頁( www.tid.gov.hk/tc_chi/cepa/index.html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