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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聞 公 報

香 港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
2 0 1 1 年 6 月 2 1 日 ( 星 期 二 )

香 港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( 聯 盟 國 家 ) , 即 冰 島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、 挪 威 和 瑞 士 今 日 (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) 在 列 支 敦 士 登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( 《 協 定 》 ) , 標 誌 雙 方 在 貿 易 關 係 上 邁 向 一 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。

署 理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與 來 自 聯 盟 國 家 的 部 長 今 日 在 列 支 敦 士 登 沙 恩 市 簽 署 《 協 定 》 。 來 自 聯 盟 國 家 出 席 簽 署 儀 式 的 部 長 包 括 列 支 敦 士 登 外 交 部 長 Aurelia Frick 博 士 、 冰 島 外 交 及 外 貿 部 長 Ossur Skarphedinsson 、 挪 威 工 業 與 貿 易 部 國 務 秘 書 Rikke Lind , 和 瑞 士 聯 邦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瑞 士 聯 邦 經 濟 事 務 部 首 長 Johann N Schneider-Ammann 。

《 協 定 》 是 香 港 與 歐 洲 經 濟 體 系 訂 立 的 首 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, 涵 蓋 服 務 和 貨 物 貿 易 、 投 資 及 其 他 與 貿 易 相 關 的 事 宜 , 如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等 。 《 協 定 》 完 全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規 則 。

蘇 錦 樑 在 簽 署 儀 式 上 表 示 , 聯 盟 國 家 是 香 港 的 重 要 貿 易 夥 伴 。 雙 方 均 奉 行 自 由 市 場 及 貿 易 投 資 自 由 開 放 , 擁 有 共 同 信 念 , 堅 決 擁 護 貿 易 及 投 資 開 放 和 便 利 化 。

蘇 錦 樑 說 : 「 這 是 一 份 全 面 和 高 質 素 的 《 協 定 》 , 它 將 促 使 香 港 和 聯 盟 國 家 的 貿 易 及 投 資 連 繫 邁 向 新 台 階 。 同 時 《 協 定 》 會 成 為 一 個 促 進 雙 方 經 濟 進 一 步 增 長 的 新 平 台 。 」

蘇 錦 樑 補 充 說 : 「 根 據 《 協 定 》 , 雙 方 的 商 家 及 投 資 者 均 在 對 方 的 市 場 上 享 有 優 惠 的 准 入 條 件 。 我 們 期 望 商 人 會 好 好 利 用 這 份 作 為 香 港 與 歐 洲 經 濟 體 系 訂 立 的 首 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所 帶 來 的 商 機 , 以 開 拓 和 擴 展 在 北 歐 及 西 歐 的 業 務 。 」

以 下 是 《 協 定 》 的 主 要 內 容 :

  •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, 《 協 定 》 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, 在 聯 盟 國 家 市 場 的 廣 泛 服 務 界 別 中 , 提 供 更 佳 的 商 機 、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及 非 歧 視 性 的 待 遇 。 《 協 定 》 涵 蓋 廣 泛 的 服 務 行 業 , 當 中 包 括 香 港 具 有 傳 統 優 勢 的 行 業 , 如 電 訊 服 務 、 金 融 服 務 、 物 流 服 務 包 括 海 運 服 務 、 視 聽 服 務 和 各 種 專 業 及 商 業 服 務 。 同 時 , 《 協 定 》 也 涵 蓋 不 少 被 確 定 在 香 港 具 進 一 步 發 展 潛 力 的 範 疇 , 即 教 育 、 環 保 、 醫 療 、 創 新 科 技 、 文 化 及 創 意 , 以 及 檢 測 及 認 證 服 務 。
  • 商 務 人 員 流 動 方 面 , 在 不 影 響 合 理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的 情 況 下 , 香 港 的 商 務 旅 客 、 企 業 內 部 人 員 調 動 、 安 裝 或 維 修 人 員 、 合 約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, 按 個 別 聯 盟 國 家 的 承 諾 , 可 獲 准 臨 時 進 入 相 關 的 聯 盟 國 家 。
  •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, 所 有 香 港 原 產 的 工 業 貨 品 、 魚 類 和 若 干 水 產 在 進 入 聯 盟 國 家 時 , 均 可 享 有 免 關 稅 待 遇 。 聯 盟 國 家 亦 會 對 香 港 的 原 產 農 產 品 給 予 免 關 稅 待 遇 或 關 稅 優 惠 。 至 於 源 自 聯 盟 國 家 的 產 品 , 香 港 承 諾 維 持 現 行 的 零 進 口 關 稅 安 排 。
  • 投 資 方 面 , 《 協 定 》 為 非 服 務 行 業 的 投 資 者 提 供 國 民 待 遇 方 面 的 法 律 保 障 , 亦 便 利 他 們 在 香 港 和 聯 盟 國 家 的 臨 時 入 境 和 逗 留 , 並 給 予 他 們 在 資 金 流 通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保 障 。 這 些 措 施 與 提 供 給 服 務 行 業 投 資 者 類 以 的 措 施 相 配 合 。

概 括 而 言 , 《 協 定 》 將 為 香 港 帶 來 更 佳 的 商 機 , 增 加 兩 地 貿 易 和 投 資 的 流 動 , 為 香 港 經 濟 以 至 商 家 帶 來 裨 益 。

視 乎 雙 方 完 成 內 部 程 序 的 時 間 , 《 協 定 》 預 期 可 約 於 二 ○ 一 二 年 年 中 生 效 。

商 品 貿 易 方 面 ,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的 雙 邊 商 品 貿 易 總 額 於 二 ○ 一 ○ 年 約 為 760 億 港 元 。 二 ○ ○ 六 年 至 二 ○ 一 ○ 年 期 間 , 雙 邊 商 品 貿 易 總 額 年 均 增 長 為 13.8% 。 在 二 ○ 一 ○ 年 , 輸 往 聯 盟 國 家 的 主 要 本 土 出 口 貨 品 為 首 飾 、 銀 和 白 金 , 以 及 貴 重 金 屬 ( 黃 金 除 外 ) 的 精 砂 、 廢 料 和 碎 料 。 從 聯 盟 國 家 輸 入 的 主 要 貨 品 包 括 鐘 錶 、 銀 和 白 金 , 以 及 首 飾 。

服 務 貿 易 方 面 ,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於 二 ○ ○ 九 年 的 雙 邊 貿 易 總 額 約 達 100 億 港 元 。 二 ○ ○ 五 年 至 二 ○ ○ 九 年 期 間 , 雙 邊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年 均 增 長 為 8.2% 。 二 ○ ○ 九 年 , 香 港 與 聯 盟 國 家 之 間 的 主 要 服 務 貿 易 為 運 輸 服 務 、 商 貿 和 其 他 與 貿 易 相 關 的 服 務 , 以 及 金 融 服 務 。

有 關 《 協 定 》 的 其 他 資 料 ( 包 括 《 協 定 》 的 全 文 ) , 將 上 載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網 頁 www.tid.gov.hk/tc_chi/trade_relations/hkeft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