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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聞 公 報
CEPA 第 二 階 段 擴 大 貨 物 及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措 施
二 ○ ○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( 星 期 五 )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今 日 (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) 就 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第 二 階 段 (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階 段 ) 達 成 協 議 , 進 一 步 擴 大 貨 物 及 服 務 貿 易 的 開 放 措 施 。
商 務 部 副 部 長 安 民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唐 英 年 今 早 在 北 京 舉 行 的 儀 式 中 簽 署 了 第 二 階 段 的 《 安 排 》 。
根 據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階 段 , 內 地 同 意 在 三 百 七 十 四 個 已 由 二 ○ ○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享 有 零 關 稅 優 惠 的 產 品 以 外 , 再 給 予 零 關 稅 優 惠 予 七 百 一 十 三 個 內 地 二 ○ ○ 四 年 稅 則 號 列 涵 蓋 的 香 港 產 品 。
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, 內 地 同 意 開 放 八 個 新 增 的 服 務 領 域 , 以 及 就 十 八 個 已 給 予 優 惠 待 遇 的 服 務 行 業 , 擴 大 其 中 十 一 個 服 務 行 業 的 開 放 措 施 。
唐 英 年 在 簽 署 儀 式 上 表 示 , 《 安 排 》 採 取 了 " 循 序 漸 進 " 的 方 式 , 並 為 加 入 更 多 開 放 市 場 的 措 施 設 下 機 制 。
他 說 : 「 自 《 安 排 》 首 階 段 的 開 放 措 施 於 二 ○ ○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 後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舉 行 了 一 連 串 高 層 及 高 官 級 磋 商 , 以 擴 闊 《 安 排 》 的 涵 蓋 範 圍 。 我 很 高 興 雙 方 今 日 能 就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階 段 達 成 協 議 。 」
「 特 區 政 府 會 盡 力 鼓 勵 本 地 商 界 充 分 使 用 《 安 排 》 的 優 惠 。 《 安 排 》 可 帶 來 的 商 機 亦 會 成 為 我 們 引 進 更 多 海 外 投 資 工 作 中 , 吸 引 外 商 的 其 中 一 項 要 點 。
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與 特 區 政 府 已 同 意 透 過 已 建 立 的 聯 絡 機 制 , 繼 續 商 討 於 下 階 段 進 一 步 開 放 貨 物 和 服 務 貿 易 。 」
該 七 百 一 十 三 個 內 地 二 ○ ○ 四 年 稅 則 號 列 涵 蓋 的 香 港 產 品 , 包 括 香 港 現 有 生 產 的 貨 品 ( 五 百 二 十 九 個 稅 則 號 列 ) 及 擬 在 香 港 生 產 的 貨 品 ( 一 百 八 十 四 個 稅 則 號 列 ) 。
該 五 百 二 十 九 個 已 由 香 港 廠 商 生 產 的 產 品 可 於 二 ○ ○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享 有 零 關 稅 。 至 於 餘 下 的 一 百 八 十 四 個 稅 則 號 列 所 涵 蓋 的 擬 生 產 貨 品 , 內 地 將 會 自 雙 方 確 認 有 關 產 品 已 正 式 在 香 港 投 產 後 第 二 年 的 一 月 一 日 起 , 實 行 零 關 稅 安 排 。
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, 內 地 同 意 開 放 八 個 新 增 的 服 務 領 域 , 分 別 為 機 場 服 務 、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、 專 利 代 理 服 務 、 商 標 代 理 服 務 、 職 業 介 紹 所 服 務 、 文 化 娛 樂 服 務 、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服 務 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。
此 外 , 內 地 亦 同 意 就 十 八 個 已 給 予 優 惠 待 遇 的 服 務 行 業 , 擴 大 其 中 十 一 個 服 務 行 業 的 開 放 措 施 , 該 十 一 個 行 業 為 法 律 服 務 、 建 築 服 務 、 分 銷 服 務 、 運 輸 服 務 ( 包 括 公 路 客 運 及 海 運 ) 、 貨 代 服 務 、 醫 療 服 務 、 視 聽 服 務 、 會 計 服 務 、 銀 行 服 務 、 證 券 期 貨 服 務 、 及 個 體 工 商 戶 。
內 地 更 同 意 取 消 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內 地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地 域 限 制 , 以 及 擴 大 其 經 營 範 圍 。
除 另 有 說 明 外 , 大 部 分 新 增 的 開 放 措 施 將 於 二 ○ ○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。 在 《 安 排 》 首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下 , 已 合 共 有 二 十 六 個 服 務 行 業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取 得 內 地 的 優 惠 待 遇 。
唐 英 年 說 : 「 大 體 而 言 , 內 地 的 開 放 措 施 可 讓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先 於 內 地 於 世 貿 組 織 許 下 的 開 放 時 間 表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。 有 個 別 行 業 , 如 視 聽 服 務 、 運 輸 及 相 關 服 務 、 醫 療 服 務 , 內 地 的 開 放 措 施 將 超 越 其 入 世 承 諾 。 」
在 《 安 排 》 的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下 , 香 港 與 內 地 同 時 致 力 鼓 勵 雙 方 的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資 格 互 認 , 及 推 動 彼 此 之 間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交 流 。
在 財 政 司 司 長 及 商 務 部 副 部 長 的 見 證 下 , 兩 地 亦 在 今 日 早 上 的 儀 式 上 簽 署 了 結 構 工 程 師 資 格 互 認 協 議 , 以 及 有 關 會 計 領 域 的 專 業 考 試 科 目 互 免 的 協 議 。
自 二 ○ ○ 三 年 九 月 簽 署 了 《 安 排 》 的 六 份 附 件 後 , 雙 方 已 在 多 個 專 業 界 別 達 成 協 議 或 安 排 , 包 括 產 業 測 量 師 、 證 券 及 期 貨 合 資 格 人 員 、 建 築 師 、 保 險 中 介 從 業 人 員 、 及 專 利 代 理 人 員 等 。
唐 英 年 說 : 「 我 們 會 繼 續 諮 詢 商 界 和 專 業 團 體 , 以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, 亦 會 與 相 關 的 業 界 討 論 如 何 制 定 適 當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, 讓 他 們 從 《 安 排 》 中 獲 得 最 大 利 益 。 」
財 政 司 司 長 及 商 務 部 副 部 長 今 早 在 北 京 就 《 安 排 》 聯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進 行 高 層 磋 商 會 議 , 其 後 雙 方 在 簽 署 儀 式 中 簽 署 有 關 協 議 。
《 安 排 》 的 主 體 文 本 在 二 ○ ○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署 , 儀 式 由 總 理 溫 家 寶 及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主 持 。 說 明 《 安 排 》 實 施 細 節 的 六 份 附 件 其 後 亦 於 二 ○ ○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由 安 民 及 唐 英 年 簽 訂 。
一 份 有 關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階 段 進 一 步 擴 大 開 放 措 施 的 資 料 文 件 , 以 及 在 第 二 階 段 獲 零 關 稅 承 諾 的 貨 品 內 容 撮 要 , 已 上 載 至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網 頁 www.tid.gov.hk , 供 市 民 閱 覽 。
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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