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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聞 公 報

《 安 排 》 原 產 地 證 書 明 日 接 受 申 請
二 ○ ○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( 星 期 一 )

工 業 貿 易 署 ( 工 貿 署 ) 在 收 到 內 地 發 出 二 ○ ○ 四 年 稅 則 號 列 後 宣 布 , 工 貿 署 和 五 個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, 包 括 香 港 總 商 會 、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、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, 以 及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, 明 日 (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) 開 始 接 受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。

根 據 《 安 排 》 , 內 地 同 意 由 二 ○ ○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取 消 二 百 七 十 三 個 內 地 二 ○ ○ 一 年 稅 則 號 列 涵 蓋 的 香 港 產 品 出 口 往 內 地 的 關 稅 。 獲 得 零 關 稅 優 惠 的 產 品 必 須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及 附 有 《 安 排 》 下 原 產 地 證 書 。

根 據 新 的 二 ○ ○ 四 年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, 該 二 百 七 十 三 項 產 品 已 被 再 分 組 成 三 百 七 十 四 個 稅 則 號 列 。 工 貿 署 發 言 人 提 醒 商 號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要 使 用 內 地 二 ○ ○ 四 年 稅 則 號 列 。 根 據 《 安 排 》 , 商 號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時 , 須 填 上 適 用 的 內 地 稅 則 號 列 。

該 三 百 七 十 四 個 稅 則 號 列 及 相 關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, 載 於 " 《 安 排 》 下 先 期 降 稅 貨 物 的 2004 年 稅 則 號 列 , 產 品 名 稱 及 原 產 地 標 準 表 " 。 該 表 可 在 工 貿 署 的 網 頁 www.tid.gov.hk/tc_chi/cepa/trade_goods.html 下 載 , 或 可 於 工 貿 署 來 源 證 科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。

發 言 人 說 : 「 為 加 快 簽 發 證 書 時 間 , 申 請 人 需 提 供 準 確 的 資 料 。 業 內 人 士 在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書 前 , 應 仔 細 閱 讀 「 商 號 使 用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方 式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申 請 須 知 」 。 該 須 知 可 在 工 貿 署 的 網 頁 www.tid.gov.hk/tc_chi/aboutus/publications/registcert/registcert.html 下 載 , 業 內 人 士 亦 應 經 常 查 閱 該 網 站 以 取 得 最 新 的 資 料 。 」

由 二 ○ ○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開 始 , 商 號 可 透 過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方 式 向 工 貿 署 或 五 家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的 其 一 家 遞 交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申 請 。

原 產 地 證 書 的 詳 細 申 請 程 序 載 於 工 貿 署 產 地 來 源 證 通 告 第 23/2003 號 , 24/2003 號 和 27/2003 號 。 商 號 可 到 工 貿 署 網 頁 www.tid.gov.hk/tc_chi/cepa/trade_goods.html 下 載 。

查 詢 可 聯 絡 : 工 貿 署 來 源 證 科
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
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3 樓
電 話 : 3403 6432/2398 5525
傳 真 : 2787 6048
電 郵 : cepaco@tid.gov.h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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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: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