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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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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討 《 香 港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

諮 詢 文 件

 

引 言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今 天 ( 2015 年 10 月 9 日 ) 宣 布 , 香 港 將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( 澳 門 ) 商 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( 自 貿 協 定 ) , 即 《 香 港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》 ( 《 港 澳 CEPA》 ) 。 本 文 件 就 磋 商 涵 蓋 的 主 要 範 疇 提 供 資 料 , 並 誠 邀 各 界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, 以 協 助 特 區 政 府 為 香 港 與 澳 門 的 磋 商 制 定 策 略 和 立 場 。

背 景

香 港 對 自 貿 協 定 的 立 場

2. 香 港 是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的 堅 定 支 持 者 。 同 時 , 我 們 亦 對 雙 邊 、 諸 邊 及 區 域 自 貿 協 定 ( 註 1 ) 抱 持 開 放 態 度 。 只 要 符 合 本 港 的 利 益 及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( 世 貿 組 織 ) 的 原 則 , 並 有 助 多 邊 貿 易 自 由 化 , 我 們 便 會 探 討 與 其 他 經 濟 體 締 結 自 貿 協 定 的 可 能 性 。

3. 香 港 一 直 積 極 尋 求 與 貿 易 伙 伴 締 結 自 貿 協 定 。 至 今 , 我 們 已 分 別 與 內 地 ( 於 2003 年 ) 、 新 西 蘭 ( 於 2010 年 ) 、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( 於 2011 年 ) ( 註 2 ) , 以 及 智 利 ( 於 2012 年 ) 簽 訂 了 四 份 自 貿 協 定 。 此 外 ,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( 東 盟 ) ( 註 3 ) 於 2014 年 7 月 展 開 自 貿 協 定 談 判 。

香 港 與 澳 門 的 整 體 經 濟 和 貿 易 關 係 概 況

4. 香 港 和 澳 門 享 有 既 緊 密 且 建 立 已 久 的 雙 邊 貿 易 關 係 。 我 們 建 立 《 港 澳 CEPA》 的 首 要 目 標 , 是 營 造 更 優 良 的 貿 易 和 營 商 環 境 , 從 而 進 一 步 促 進 兩 地 之 間 的 經 濟 合 作 和 發 展 。

5. 香 港 和 澳 門 目 前 已 各 自 與 內 地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( 《 安 排 》 ) 。 《 港 澳 CEPA》 建 立 後 , 三 地 可 透 過 此 等 《 安 排 》 組 建 新 的 共 同 平 台 , 進 一 步 推 進 「 大 中 華 」 地 區 內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開 放 及 便 利 。

商 品 貿 易

6. 就 貨 物 貿 易 而 言 , 澳 門 於 2014 年 是 香 港 的 第 十 九 大 ( 註 4 ) 貿 易 伙 伴 , 雙 邊 貿 易 總 額 達 550 億 港 元 , 佔 香 港 貿 易 總 額 約 0.7%, 與 2013 年 相 比 , 增 長 率 為 4%。 由 2010 年 至 2014 年 , 香 港 與 澳 門 雙 邊 貿 易 的 年 均 增 長 率 錄 得 雙 位 數 的 顯 著 增 幅 , 達 22%。

服 務 貿 易

7. 在 2013 年 , 澳 門 是 香 港 第 十 四 大 服 務 貿 易 伙 伴 , 雙 邊 服 務 貿 易 額 達 170 億 港 元 , 是 香 港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的 1.3%。

8. 近 年 , 香 港 與 澳 門 的 服 務 貿 易 錄 得 顯 著 增 長 , 2009 年 至 2013 年 間 的 年 均 增 長 率 為 18%。 從 香 港 輸 出 澳 門 , 以 及 從 澳 門 輸 入 香 港 的 主 要 服 務 為 建 築 、 旅 遊 和 其 他 商 業 服 務 。

投 資

9. 香 港 與 澳 門 的 投 資 關 係 密 切 。 截 至 2013 年 年 底 , 澳 門 是 香 港 第 十 一 大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來 源 地 ( 累 計 投 資 存 量 市 值 為 1,130 億 港 元 ) , 亦 是 香 港 第 十 一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資 目 的 地 ( 累 計 投 資 存 量 市 值 為 640 億 港 元 ) 。

磋 商 涵 蓋 的 主 要 範 疇 及 徵 詢 意 見

10. 香 港 與 澳 門 抱 有 共 同 意 願 , 簽 訂 一 份 全 面 和 高 質 素 的 《 港 澳 CEPA》 。 有 關 磋 商 將 涵 蓋 以 下 的 主 要 元 素 —
  1. 承 諾 維 持 零 關 稅 ;
  2. 減 少 非 關 稅 壁 壘 ( 註 5 ) , 以 及 避 免 實 施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( 註 6 ) , 包 括 反 傾 銷 、 保 障 和 反 補 貼 措 施 ;
  3. 簡 便 的 清 關 程 序 ;
  4.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及 便 利 化 ;
  5. 投 資 自 由 化 、 保 護 、 促 進 和 便 利 化 ;
  6. 知 識 產 權 方 面 的 合 作 ; 以 及
  7. 法 律 和 制 度 安 排 及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。

貨 物 貿 易

11. 香 港 和 澳 門 對 任 何 進 口 貨 品 均 沒 有 徵 收 關 稅 。 在 《 港 澳 CEPA》 商 討 過 程 中 , 香 港 和 澳 門 將 致 力 維 持 兩 個 經 濟 體 現 行 的 零 關 稅 制 度 , 在 兩 地 之 間 的 貨 物 流 動 方 面 , 為 港 商 提 供 零 關 稅 的 法 律 保 障 。

12. 由 於 香 港 和 澳 門 均 屬 自 由 港 和 沒 有 徵 收 關 稅 , 因 此 《 港 澳 CEPA》 無 需 如 同 香 港 其 他 自 貿 協 定 般 , 制 定 優 惠 性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。

13. 此 外 , 雙 方 將 致 力 減 少 非 關 稅 壁 壘 , 以 及 避 免 實 施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, 以 進 一 步 減 少 貿 易 障 礙 和 促 進 兩 地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。
 
徵 詢 意 見 :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上 述 範 疇 及 其 他 香 港 應 專 注 的 方 面 或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。
 

服 務 貿 易

14. 香 港 的 主 要 服 務 行 業 包 括 : 進 出 口 貿 易 、 批 發 和 零 售 業 ( 佔 2013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25.0%) 、 公 共 行 政 、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( 17.0%) 、 金 融 及 保 險 服 務 ( 16.5%) ; 地 產 、 專 業 和 商 用 服 務 ( 10.8%) ; 運 輸 、 倉 庫 、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( 6.0%) ; 以 及 資 訊 及 通 訊 服 務 ( 3.6%) 。

15. 在 是 次 磋 商 中 , 香 港 將 致 力 爭 取 讓 本 港 的 服 務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澳 門 市 場 中 享 有 更 佳 的 市 場 准 入 機 會 或 更 有 預 算 。
 
徵 詢 意 見 :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以 下 範 疇 提 供 意 見 —
  1. 香 港 在 《 港 澳 CEPA》 下 的 服 務 磋 商 中 , 應 聚 焦 的 服 務 行 業 和 服 務 措 施 。 例 如 ﹕ 在 澳 門 市 場 中 提 供 服 務 時 , 有 否 現 存 或 預 見 的 障 礙 ; 以 及
  2. 香 港 作 出 承 諾 時 , 是 否 有 任 何 服 務 界 別 、 範 疇 或 措 施 需 要 特 別 謹 慎 處 理 , 包 括 應 否 承 諾 對 澳 門 的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維 持 我 們 現 行 的 准 入 制 度 。
我 們 亦 歡 迎 其 他 與 澳 門 服 務 貿 易 相 關 事 宜 的 意 見 。

投 資

16. 香 港 和 澳 門 將 致 力 營 造 更 有 利 的 投 資 環 境 , 以 促 進 雙 方 投 資 流 動 。
 
徵 詢 意 見 :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澳 門 對 香 港 在 當 地 投 資 的 政 策 及 待 遇 上 應 改 善 的 地 方 , 提 供 意 見 。

談 判 的 其 他 範 疇

17. 《 港 澳 CEPA》 的 磋 商 將 包 括 簡 便 的 清 關 程 序 、 知 識 產 權 上 的 合 作 、 法 律 和 制 度 安 排 及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等 。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就 這 些 範 疇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。

總 結

18. 我 們 相 信 《 港 澳 CEPA》 可 為 香 港 帶 來 經 濟 利 益 , 為 香 港 進 入 澳 門 市 場 提 供 更 佳 的 市 場 准 入 , 並 創 造 更 多 商 機 , 有 利 香 港 的 長 遠 經 濟 增 長 。 《 港 澳 CEPA》 亦 有 利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貿 易 、 商 業 和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。 此 外 , 《 港 澳 CEPA》 連 同 現 時 香 港 和 澳 門 各 自 與 內 地 建 立 的 《 安 排 》 , 可 為 組 建 一 個 新 的 共 同 的 平 台 奠 定 基 礎 , 進 一 步 推 動 內 地 、 香 港 及 澳 門 三 地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自 由 化 和 便 利 化 。

19. 現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於 2015 年 11 月 9 日 或 以 前 以 下 列 郵 遞 、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提 交 書 面 意 見 和 建 議 。 如 有 查 詢 , 歡 迎 與 李 俊 先 生 ( 電 話 : 3403 6060 ) 聯 絡 , 或 電 郵 至 : fta@tid.gov.hk 。
 
郵 寄 地 址 :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
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5 室
工 業 貿 易 署 ( 歐 洲 部 )
傳 真 號 碼 : 2789 9761 / 2789 2491
電 郵 地 址 fta@tid.gov.hk
 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
工 業 貿 易 署
2015 年 10 月 9 日



註 1 :
自 貿 協 定 乃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經 濟 體 締 結 的 協 定 。 該 協 定 透 過 撤 銷 或 降 低 關 稅 、 以 及 各 締 約 方 之 間 貨 物 及 服 務 貿 易 、 投 資 及 其 他 貿 易 相 關 範 疇 上 的 其 他 限 制 措 施 , 讓 締 約 方 以 優 惠 條 件 進 入 彼 此 的 市 場 。

註 2 :
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指 冰 島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、 挪 威 和 瑞 士 。

註 3 :
東 盟 的 成 員 國 包 括 汶 萊 、 柬 埔 寨 、 印 尼 、 老 撾 、 馬 來 西 亞 、 緬 甸 、 菲 律 賓 、 新 加 坡 、 泰 國 和 越 南 。

註 4 :
本 文 件 所 列 排 名 均 以 個 別 經 濟 體 各 自 數 額 單 獨 計 算 。

註 5 :
非 關 稅 壁 壘 是 關 稅 以 外 的 貿 易 限 制 措 施 , 例 如 配 額 、 進 口 許 可 證 制 度 、 衞 生 和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、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及 禁 制 等 。

註 6 :
貿 易 救 濟 措 施 指 反 傾 銷 、 反 補 貼 和 保 障 措 施 。 實 施 此 等 措 施 時 , 令 進 口 經 濟 體 可 對 若 干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關 稅 及 其 他 收 費 以 外 的 額 外 稅 項 ( 此 乃 其 中 一 項 常 用 措 施 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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