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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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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 澳 洲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
諮 詢 文 件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將 尋 求 與 澳 洲 締 結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( 自 貿 協 定 ) ( 註 1 ) 。 為 了 協 助 特 區 政 府 制 訂 與 澳 洲 談 判 的 策 略 及 立 場 , 現 誠 邀 各 界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。

背 景

2.香 港 一 直 尋 求 與 貿 易 伙 伴 締 結 自 貿 協 定 , 以 幫 助 擴 大 其 商 貿 網 絡 , 並 能 為 香 港 企 業 營 造 更 有 利 條 件 打 入 內 地 和 海 外 市 場 。

3.香 港 迄 今 已 分 別 與 內 地 、 新 西 蘭 、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( 即 冰 島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、 挪 威 和 瑞 士 ) 及 智 利 簽 訂 了 四 份 自 貿 協 定 。 我 們 現 正 分 別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( 註 2 ) 、 格 魯 吉 亞 及 馬 爾 代 夫 進 行 自 貿 協 定 談 判 , 並 與 澳 門 磋 商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。

與 澳 洲 的 雙 邊 關 係

4.澳 洲 是 香 港 的 重 要 貿 易 伙 伴 。 就 貨 物 貿 易 而 言 , 澳 洲 於 2016 年 是 香 港 的 第 19 大 貿 易 伙 伴 , 雙 邊 貿 易 總 額 達 520 億 港 元 。 在 2015 年 , 澳 洲 是 香 港 第 七 大 服 務 貿 易 伙 伴 , 雙 邊 服 務 貿 易 額 達 410 億 港 元 。

5.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, 澳 洲 是 香 港 第 六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資 目 的 地 ( 累 計 投 資 存 量 市 值 為 1,350 億 港 元 ) 。 澳 洲 在 香 港 有 相 當 可 觀 的 投 資 。 截 至 2016 年 6 月 , 澳 洲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的 地 區 總 部 共 37 個 , 地 區 辦 事 處 有 54 家 , 當 地 辦 事 處 有 88 家 ( 註 3 ) 。

6.香 港 與 澳 洲 早 於 1993 年 簽 訂 促 進 及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( 投 資 協 定 ) 。 投 資 協 定 能 加 強 澳 洲 投 資 者 在 香 港 投 資 的 信 心 , 及 確 保 香 港 投 資 者 在 澳 洲 的 投 資 享 有 相 應 保 護 。

自 貿 協 定 的 範 疇

7.與 澳 洲 的 自 貿 協 定 預 期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元 素 -

  1. 撤 銷 或 削 減 關 稅 ;
  2. 減 少 非 關 稅 壁 壘 ( 註 4 ) ;
  3.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;
  4. 簡 便 的 清 關 程 序 ;
  5. 更 佳 的 服 務 貿 易 市 場 准 入 ;
  6.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; 以 及
  7. 法 律 和 制 度 安 排 , 包 括 自 貿 協 定 下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。

關 稅

8.香 港 對 任 何 進 口 貨 品 均 沒 有 徵 收 關 稅 。 澳 洲 的 平 均 適 用 關 稅 率 為 2.5% ( 註 5 ) 。 與 澳 洲 的 自 貿 協 定 , 我 們 將 探 討 儘 早 撤 銷 或 削 減 對 香 港 原 產 貨 品 的 關 稅 。

徵 詢 意 見 :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香 港 在 自 貿 協 定 的 關 稅 談 判 中 , 應 聚 焦 的 貨 品 提 供 意 見 。

產 地 來 源 規 則

9.適 用 於 本 地 出 口 貨 品 的 現 行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, 是 以 「 最 後 實 質 轉 變 」 ( 註 6 ) 標 準 作 為 依 據 , 並 用 於 非 優 惠 用 途 。 為 確 保 只 有 香 港 和 澳 洲 的 原 產 貨 品 能 夠 受 惠 於 自 貿 協 定 的 優 惠 關 稅 稅 率 , 雙 方 需 要 商 定 一 套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, 以 防 止 出 現 規 避 關 稅 的 情 況 。

10.在 自 貿 協 定 談 判 中 , 雙 方 將 議 定 一 套 簡 單 而 具 透 明 度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, 從 而 促 進 香 港 與 澳 洲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。 預 期 雙 方 亦 會 議 定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的 執 行 細 節 , 包 括 有 關 證 明 產 品 產 地 來 源 和 取 得 進 口 關 稅 優 惠 的 文 件 規 定 。

徵 詢 意 見 :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與 澳 洲 的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談 判 以 及 其 運 作 , 提 供 意 見 。

服 務 貿 易

11.香 港 的 主 要 服 務 行 業 包 括 : 進 出 口 貿 易 、 批 發 和 零 售 業 ( 佔 2015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22.7% ) ; 金 融 及 保 險 服 務 ( 17.6% ) ; 公 共 行 政 、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( 17.5% ) ; 地 產 、 專 業 和 商 用 服 務 ( 10.9% ) ; 運 輸 、 倉 庫 、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( 6.5% ) ; 以 及 資 訊 及 通 訊 服 務 ( 3.5% ) 。

12.在 談 判 中 , 香 港 將 致 力 爭 取 讓 本 港 的 服 務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澳 洲 市 場 中 享 有 更 佳 或 更 具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機 會 。

徵 詢 意 見 :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以 下 範 疇 提 供 意 見 -

  1. 在 與 澳 洲 的 服 務 談 判 中 , 應 聚 焦 的 服 務 行 業 和 服 務 措 施 。 例 如 : 在 澳 洲 提 供 服 務 時 , 有 否 現 存 或 預 見 的 障 礙 ; 以 及
  2. 香 港 作 出 承 諾 時 , 是 否 有 任 何 服 務 界 別 、 範 疇 或 措 施 需 要 特 別 謹 慎 處 理 , 包 括 應 否 承 諾 對 澳 洲 的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維 持 我 們 現 行 的 准 入 制 度 。

我 們 亦 歡 迎 其 他 與 澳 洲 服 務 貿 易 事 宜 相 關 ( 註 7 ) 的 意 見 。

投 資

13.香 港 是 一 個 投 資 樞 紐 。 在 2015 年 , 香 港 的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流 入 和 流 出 金 額 分 別 排 名 全 球 第 二 位 及 第 九 位 ( 註 8 ) 。 香 港 將 致 力 營 造 更 有 利 的 投 資 環 境 , 以 促 進 與 澳 洲 之 間 的 雙 向 投 資 流 動 。

徵 詢 意 見 :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澳 洲 對 香 港 在 當 地 投 資 的 政 策 及 待 遇 上 應 改 善 的 地 方 , 提 供 意 見 。

其 他

14.我 們 預 期 此 自 貿 協 定 談 判 還 包 括 減 少 非 關 稅 壁 壘 、 簡 便 的 清 關 程 序 、 知 識 產 權 、 競 爭 、 政 府 採 購 、 法 律 和 制 度 安 排 , 包 括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。

徵 詢 意 見 : 我 們 歡 迎 各 界 就 上 述 議 題 提 供 意 見 , 以 及 就 其 他 範 疇 或 措 施 , 提 出 香 港 應 該 注 意 的 地 方 。

意 見 和 建 議

15.現 誠 邀 各 界 人 士 於 2017 年 5 月 27 日 或 以 前 以 下 列 郵 遞 、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提 交 書 面 意 見 和 建 議 。 如 有 查 詢 , 歡 迎 與 卞 志 深 先 生 ( 電 話 : 3403 6114 ) 聯 絡 , 或 電 郵 至 : fta@tid.gov.hk

郵 寄 地 址 :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
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5 室
工 業 貿 易 署 ( 歐 洲 部 )
傳 真 號 碼 : 2789 9761 / 2789 2491
電 郵 地 址 : fta@tid.gov.hk
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
工 業 貿 易 署
2017 年 4 月 27 日

 

註 1 :
自 貿 協 定 乃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經 濟 體 締 結 的 協 定 。 協 定 透 過 撤 銷 或 降 低 關 稅 和 各 締 約 方 之 間 貨 物 及 服 務 貿 易 、 投 資 及 其 他 貿 易 相 關 範 疇 上 的 其 他 限 制 措 施 , 讓 締 約 方 以 優 惠 條 件 進 入 彼 此 的 市 場 。

註 2 :
東 盟 的 成 員 國 為 文 萊 、 柬 埔 寨 、 印 尼 、 老 撾 、 馬 來 西 亞 、 緬 甸 、 菲 律 賓 、 新 加 坡 、 泰 國 和 越 南 。

註 3 :
資 料 來 源 : 政 府 統 計 署 。

註 4 :
非 關 稅 壁 壘 是 關 稅 以 外 的 貿 易 限 制 措 施 , 例 如 配 額 、 進 口 許 可 證 制 度 、 衞 生 和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、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及 禁 制 等 。

註 5 :
根 據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提 供 的 最 新 平 均 適 用 關 稅 率 。

註 6 :
就 涉 及 多 個 國 家 / 地 方 的 原 料 及 / 或 加 工 處 理 的 製 成 品 而 言 , 「 最 後 實 質 轉 變 」 泛 指 永 久 及 實 質 改 變 了 所 用 基 本 生 產 原 料 的 形 狀 、 性 質 、 形 式 或 用 途 的 有 關 製 造 工 序 。

註 7 :
有 關 事 宜 可 能 包 括 本 地 法 規 、 電 子 商 務 及 其 他 議 題 。

註 8 :
資 料 來 源 : 聯 合 國 貿 易 和 發 展 會 議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