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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 府 采 购 协 定
香 港 作 为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成 员 , 已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加 入
《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。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后 , 香 港 以 「 中 国 香 港 」 的 名 义 继 续 在 上 述 协 定 的 成 员 身 份 。
根 据 该 协 定 , 政 府 在 采 购 其 承 诺 所 涵 盖 的 货 品 和 服 务 时 , 必 须 以 开 放 及 非 歧 视 的 态 度 去 处 理 不 论 来 自 任 何 产 地 来 源 的 货 品 及 服 务 , 并 向 本 地 和 外 地 供 应 商 提 供 一 个 公 开 及 公 平 的 竞 争 环 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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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 处 以 获 取 香 港 在 该 协 定 下 所 作 出 的 承 诺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。
投 标 投 诉 审 裁 组 织
审 裁 组 织 是 根 据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第 二 十 条 成 立 的 一 个 公 正 而 独 立 的 专 责 组 织 , 可 以 让 供 应 商 提 出 采 购 实 体 在 有 关 采 购 中 涉 嫌 违 反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的 投 诉 。
《 中 国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紧 密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》 内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的 条 文 ( 第 十 二 章 ) 与 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相 近 , 审 裁 组 织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开 始 , 亦 审 理 涉 嫌 违 反 《 中 国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紧 密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》 第 十 二 章 的 投 诉 。 在 修 改 审 裁 组 织 的 运 作 规 则 前 , 运 作 规 则 在 加 以 必 要 的 变 通 后 , 亦 适 用 于 有 关 《 中 国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紧 密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》 的 投 诉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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