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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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纺 织 品

2014 年 11 月 21 日 起 , 所 有 输 进 或 输 出 香 港 的 纺 织 品 均 毋 须 领 备 任 何 纺 织 品 许 可 证 。 在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下 的 登 记 纺 织 商 也 毋 须 就 其 付 运 的 纺 织 品 提 交 纺 织 品 通 知 书 。 此 外 , 制 造 商 毋 须 就 其 在 香 港 生 产 的 裁 剪 及 車 缝 成 衣 提 交 生 产 通 知 书 。

本 署 继 续 为 商 号 提 供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下 的 登 记 服 务 , 业 界 可 自 由 选 择 登 记 。

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是 自 愿 性 的 登 记 计 划 。 本 署 鼓 励 合 资 格 的 商 号 参 加 登 记 计 划 , 已 登 记 的 商 号 可 藉 此 知 悉 有 关 全 球 纺 织 品 贸 易 环 境 的 重 要 发 展 。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商 业 登 记 , 并 从 事 《 进 出 口 ( 一 般 ) 规 例 》 ( 第 60 章 , 附 属 法 例 A ) 附 表 4 所 列 的 纺 织 商 业 务 者 , 即 从 内 地 进 口 纺 织 品 , 或 出 口 纺 织 品 至 内 地 或 美 国 的 公 司 / 注 册 业 务 , 可 参 加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。

服 务 柜 台 及 办 公 时 间

重 点 资 讯

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
下 载 由 本 署 签 发 的 纺 织 商 登 记 证 书 :



重 要 提 示 : 为 免 触 犯 《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) ,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就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下 其 登 记 申 请 或 审 批 , 向 任 何 政 府 部 门 的 公 职 人 员 提 供 任 何 《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》 下 定 义 的 利 益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