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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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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ID TS 50/1

执 事 先 生 :

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通 告   第 4/2015 号
扩 展 实 施 经 香 港 输 往 内 地 葡 萄 酒 的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
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

引 言

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输 往 内 地 葡 萄 酒 (  ) 的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已 扩 展 至 北 京 、 天 津 、 上 海 、 广 州 及 深 圳 海 关 关 区 内 的 所 有 口 岸 。

详 情

2. 为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区 葡 萄 酒 贸 易 及 集 散 中 心 的 地 位 , 香 港 海 关 与 内 地 海 关 总 署 于 2010 年 2 月 9 日 签 订 "为 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输 往 内 地 的 葡 萄 酒 提 供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措 施 合 作 安 排 " ( 「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」 ) 。 已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( 工 贸 署 ) 登 记 的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, 经 香 港 进 口 到 内 地 的 葡 萄 酒 , 可 透 过 此 安 排 加 快 通 关 速 度 。 双 方 再 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, 进 一 步 扩 阔 便 利 措 施 。

3.内 地 海 关 总 署 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发 出 公 告 , 将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措 施 扩 展 至 适 用 于 北 京 、 天 津 、 上 海 、 广 州 及 深 圳 海 关 关 区 内 的 所 有 口 岸 。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可 于 每 批 葡 萄 酒 进 口 上 述 口 岸 前 , 透 过 香 港 海 关 的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预 先 向 内 地 海 关 申 报 葡 萄 酒 的 价 格 及 相 关 资 料 , 以 享 有 内 地 海 关 给 予 即 时 清 关 的 便 利 。 有 关 措 施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附 件 一 ( pdf 格 式 ) 。

4.本 地 公 司 / 注 册 业 务 可 向 工 贸 署 提 交 申 请 , 登 记 成 为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。 登 记 属 自 愿 性 质 , 未 曾 登 记 的 出 口 商 可 继 续 按 内 地 海 关 的 一 般 程 序 把 葡 萄 酒 输 往 内 地 。

登 记 资 格

5.申 请 者 须 符 合 以 下 资 格 :

  1. 根 据 《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》 ( 第 310 章 ) 已 在 香 港 登 记 经 营 业 务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; 及
  2. 在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六 个 月 内 曾 在 香 港 从 事 有 关 葡 萄 酒 的 实 质 商 业 业 务 ( ) 。 若 申 请 者 在 香 港 已 成 立 超 过 六 个 月 , 从 事 有 关 葡 萄 酒 的 实 质 商 业 业 务 的 参 考 时 期 可 放 宽 至 十 二 个 月 。

登 记 程 序

6. 申 请 者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( 附 件 二 ( pdf 格 式 ) ) , 连 同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及 缴 款 证 明 , 专 人 送 交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纺 织 商 登 记 办 事 处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分 组 。 如 有 需 要 , 工 贸 署 可 要 求 申 请 者 提 供 额 外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。

7.因 应 情 况 , 香 港 海 关 会 对 个 别 申 请 者 进 行 核 查 , 包 括 核 实 其 递 交 的 文 件 及 视 察 相 关 的 营 业 和 货 物 贮 存 地 点 。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, 工 贸 署 会 于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文 件 後 的 十 个 工 作 天 内 将 申 请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者 。

登 记 证 明 书 及 有 效 期

8.经 工 贸 署 核 实 符 合 登 记 资 格 的 申 请 者 , 会 获 发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的 证 明 书 。 它 们 并 会 获 发 登 入 号 码 及 密 码 , 供 登 入 使 用 香 港 海 关 的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。 工 贸 署 会 透 过 部 门 网 站 ( 网 址 : http://www.tid.gov.hk ) 公 布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名 册 。

责 任 及 承 诺

9.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须 承 诺 :

  1. 守 法 经 营 , 不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, 并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及 可 行 措 施 , 确 保 提 供 予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有 关 人 员 的 文 件 准 确 无 误 ;
  2. 保 存 有 关 出 口 葡 萄 酒 到 内 地 的 买 卖 及 进 出 口 文 件 最 少 两 年 , 包 括 合 同 、 发 票 、 运 输 单 证 等 ;
  3. 同 意 在 合 理 情 况 下 ,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有 关 人 员 提 供 与 其 备 案 登 记 申 请 及 上 述 第 (ii) 项 相 关 的 资 料 , 并 同 意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将 有 关 资 料 提 供 予 内 地 海 关 。 有 关 资 料 只 会 用 于 与 「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」 及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相 关 的 用 途 ; 及
  4. 同 意 让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有 关 人 员 , 在 合 理 情 况 下 , 进 入 其 营 业 和 货 物 贮 存 地 点 , 进 行 视 察 及 查 核 与 其 备 案 登 记 申 请 及 上 述 第 (ii) 项 相 关 的 资 料 。

10. 若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而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书 面 解 释 , 工 贸 署 可 取 消 其 备 案 登 记 及 撤 销 已 发 出 的 证 明 书 。 工 贸 署 会 将 其 从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名 册 中 剔 除 , 并 通 报 内 地 海 关 。

续 期 安 排

11. 现 时 的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如 继 续 符 合 上 述 第 5 段 的 登 记 资 格 及 同 意 继 续 遵 守 上 述 第 9 段 的 承 诺 , 可 于 登 记 届 满 前 後 申 请 续 期 。 成 功 续 期 的 申 请 者 会 获 发 新 的 证 明 书 ,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( ) 。

12. 有 意 续 期 的 公 司 , 须 在 原 有 登 记 届 满 日 之 前 的 两 个 月 至 之 後 的 两 个 月 期 间 ,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( 附 件 三 ( pdf 格 式 ) ) , 连 同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缴 款 证 明 , 专 人 送 交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纺 织 商 登 记 办 事 处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分 组 。 于 原 有 登 记 届 满 两 个 月 以 後 递 交 的 申 请 , 将 视 作 新 登 记 申 请 。

13.与 新 申 请 者 类 同 , 香 港 海 关 会 核 查 个 别 续 期 申 请 者 。 工 贸 署 会 于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文 件 後 的 十 个 工 作 天 内 将 申 请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者 。

14.工 贸 署 会 在 登 记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个 别 通 知 现 有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及 提 供 续 期 申 请 表 格 。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请 尽 早 递 交 续 期 申 请 , 以 确 保 其 能 无 间 断 地 继 续 使 用 内 地 的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措 施 ( ) 。

申 请 费 用 及 缴 款 手 续

15.新 登 记 申 请 ( 包 括 逾 期 续 办 登 记 者 ) 费 用 为 港 币 495 元 , 而 续 期 申 请 费 用 则 为 港 币 210 元

16. 申 请 者 须 携 同 填 妥 的 缴 款 表 格 ( 附 件 四 ( pdf 格 式 ) 供 新 登 记 申 请 使 用 , 而 附 件 五 ( pdf 格 式 ) 供 续 期 申 请 使 用 ) 前 往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09 室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处 , 以 划 线 支 票 、 现 金 或 易 办 事 ( EPS ) 缴 付 费 用 。 划 线 支 票 抬 头 须 为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」 , 而 申 请 者 亦 须 确 保 支 票 银 码 正 确 及 可 以 兑 现 。 缴 款 後 ,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处 会 在 缴 款 表 格 甲 部 印 上 收 款 机 印 , 作 为 缴 款 证 明 交 还 申 请 者 。

17. 申 请 者 请 于 缴 交 申 请 费 用 前 , 携 同 填 妥 的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申 请 表 格 及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, 前 往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纺 织 商 登 记 办 事 处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分 组 , 待 工 贸 署 初 步 审 阅 申 请 後 缴 款 。 所 有 已 缴 交 的 申 请 费 用 , 不 论 申 请 最 终 获 批 与 否 , 将 不 予 发 还 。

查 询

18. 有 关 「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」 的 详 情 , 可 浏 览 工 贸 署 网 站 ( 网 址 : http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import_export/nontextiles/wine/index.html) 或 香 港 海 关 网 站 ( 网 址 : http://www.customs.gov.hk/tc/trade_facilitation/wine/index.html ) 。

19.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, 欢 迎 联 络 工 贸 署 :

电 话 : 3403 6426
传 真 : 2309 7744
电 子 邮 件 : enquiry@tid.gov.hk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黄 诗 雅 代 行 )

2015 年 11 月 5 日

( 一 .葡 萄 酒 指 内 地 进 口 税 则 四 位 税 则 号 列 22.04 下 所 属 产 品 。

( 二 .
有 关 葡 萄 酒 的 实 质 商 业 业 务 包 括 葡 萄 酒 的 进 出 口 贸 易 、 批 发 、 零 售 、 运 输 物 流 、 贮 存 及 其 他 配 套 业 务 等 。

( 三 .
假 如 续 期 申 请 于 原 有 证 明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日 前 两 个 月 内 递 交 , 于 届 满 日 前 完 成 审 批 , 成 功 续 期 登 记 的 申 请 者 获 发 的 新 证 明 书 , 有 效 期 将 由 原 有 登 记 届 满 日 起 计 , 为 期 两 年 。 其 他 的 登 记 续 期 , 将 由 申 请 获 批 当 日 起 计 ,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。

( 四 .
当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, 而 其 续 期 申 请 正 在 审 批 中 , 出 口 商 或 会 被 暂 时 从 工 贸 署 的 名 册 中 剔 除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