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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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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ID TS 50/1

执 事 先 生 :

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通 告   第 1/2014 号

经 香 港 输 往 内 地 葡 萄 酒 的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:
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措 施

为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区 葡 萄 酒 贸 易 及 集 散 中 心 的 地 位 , 香 港 海 关 与 内 地 海 关 总 署 于 2010 年 2 月 9 日 签 订 "为 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输 往 内 地 的 葡 萄 酒 提 供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措 施 合 作 安 排 "( 下 称 「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」 ) , 以 加 快 经 香 港 特 区 进 口 到 内 地 的 葡 萄 酒 的 通 关 速 度 。 双 方 再 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 为 「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」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, 取 消 " 三 定 " 原 则 ( 一 ) 其 中 一 项 , 即 是 葡 萄 酒 ( 二 ) 需 由 符 合 诚 信 条 件 并 在 内 地 海 关 核 定 备 案 的 进 口 商 进 口 的 规 定 , 进 一 步 便 利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。

2. 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措 施 现 时 适 用 于 深 圳 及 广 州 海 关 指 定 进 口 口 岸 。 有 关 措 施 的 最 新 详 情 , 请 参 阅 附 件 一
 
3.  有 意 使 用 内 地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措 施 的 本 港 公 司 , 可 向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( 本 署 ) 提 交 申 请 , 登 记 成 为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。 「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」 下 的 备 案 登 记 属 自 愿 性 质 。 非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可 继 续 按 内 地 海 关 的 一 般 程 序 把 葡 萄 酒 输 往 内 地 。

登 记 资 格

4.  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的 申 请 者 须 符 合 以 下 资 格 :

  1. 根 据 《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》 ( 第 310 章 ) 已 在 香 港 登 记 经 营 业 务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; 及
  2. 在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六 个 月 内 曾 在 香 港 从 事 有 关 葡 萄 酒 的 实 质 商 业 业 务 ( 三 ) 。 若 申 请 者 在 香 港 已 成 立 超 过 六 个 月 , 从 事 有 关 葡 萄 酒 的 实 质 商 业 业 务 的 参 考 时 期 可 放 宽 至 十 二 个 月 。

 

登 记 程 序

5.  申 请 者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( 附 件 二 ) , 连 同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缴 款 证 明 , 亲 身 送 交 本 署 , 地 址 为 香 港 九 龙 旺 角 弥 敦 道 700 号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2 楼 纺 织 商 登 记 办 事 处 。 如 有 需 要 , 本 署 可 要 求 申 请 者 提 供 额 外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。

6.  因 应 情 况 , 香 港 海 关 会 在 本 署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文 件 後 对 个 别 申 请 者 进 行 核 查 , 包 括 核 实 其 递 交 的 文 件 及 视 察 相 关 的 营 业 和 货 物 贮 存 地 点 。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, 本 署 会 于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文 件 後 的 十 个 工 作 天 内 将 申 请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者 。

登 记 证 明 书 及 有 效 期

7.  经 本 署 核 实 符 合 登 记 资 格 的 申 请 者 会 获 发 证 明 书 , 以 确 认 其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的 身 份 。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证 明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。 本 署 会 透 过 部 门 网 站 ( 网 址 : http://www.tid.gov.hk) 公 布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名 册 。

责 任 及 承 诺

8. 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须 承 诺 :

  1. 守 法 经 营 , 不 提 供 虚 假 文 件 , 并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及 可 行 措 施 , 确 保 提 供 予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有 关 人 员 的 文 件 正 确 无 误 ;
  2. 保 存 有 关 出 口 葡 萄 酒 到 内 地 的 买 卖 及 进 出 口 文 件 最 少 两 年 , 包 括 合 同 、 发 票 、 运 输 单 证 等 ;
  3. 同 意 在 合 理 情 况 下 ,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有 关 人 员 提 供 与 其 备 案 登 记 申 请 及 上 述 第 (ii) 项 相 关 的 资 料 , 并 同 意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将 有 关 资 料 提 供 予 内 地 海 关 。 有 关 资 料 只 会 用 于 与 「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」 及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措 施 相 关 的 用 途 ; 及
  4. 同 意 让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有 关 人 员 , 在 合 理 情 况 下 , 进 入 其 营 业 和 货 物 贮 存 地 点 , 进 行 视 察 及 查 核 与 其 备 案 登 记 申 请 及 上 述 第 (ii) 项 相 关 的 资 料 。


9.   若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而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书 面 解 释 , 本 署 可 取 消 其 备 案 登 记 及 撤 销 已 发 出 的 证 明 书 。 本 署 会 将 其 从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名 册 中 剔 除 , 并 通 报 内 地 海 关 。

续 期 安 排

10.   现 时 的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如 继 续 符 合 上 文 第 4 段 的 登 记 资 格 ( 四 ) 及 愿 意 继 续 遵 守 上 文 第 8 段 的 登 记 承 诺 , 可 于 登 记 届 满 前 後 提 出 续 期 申 请 。 成 功 续 期 的 申 请 者 会 获 发 新 的 证 明 书 ,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( 五 )

11.  有 意 续 期 的 公 司 , 须 在 原 有 登 记 届 满 日 之 前 的 两 个 月 至 之 後 的 两 个 月 期 间 ,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( 附 件 三 ) , 连 同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缴 款 证 明 , 亲 身 送 交 位 于 本 署 大 楼 2 楼 的 纺 织 商 登 记 办 事 处 。 于 原 有 登 记 届 满 两 个 月 以 後 递 交 的 申 请 , 将 视 作 新 登 记 申 请 。

12.  与 新 登 记 申 请 类 同 , 香 港 海 关 会 在 本 署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文 件 後 对 个 别 续 期 申 请 者 进 行 核 查 。 本 署 会 于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文 件 後 的 十 个 工 作 天 内 将 申 请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者 。

13.  为 便 利 业 界 , 本 署 会 在 登 记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个 别 通 知 现 有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及 提 供 续 期 申 请 表 格 。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务 必 适 时 递 交 续 期 申 请 , 以 确 保 其 能 无 间 断 地 继 续 使 用 内 地 的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措 施 ( 六 )

申 请 费 用 及 缴 款 手 续

14. 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的 登 记 申 请 费 用 为 港 币 495 元 , 而 续 期 申 请 费 用 为 港 币 210 元

15.  申 请 者 须 携 同 填 妥 的 缴 款 表 格 ( 附 件 四 供 新 登 记 申 请 使 用 , 而 附 件 五 供 续 期 申 请 使 用 ) , 亲 身 前 往 本 署 大 楼 1 楼 104 室 的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处 , 以 支 票 、 现 金 或 易 办 事 ( EPS) 缴 付 费 用 。 如 以 支 票 缴 付 费 用 , 支 票 抬 头 为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」 及 需 经 划 线 , 而 申 请 者 亦 须 确 保 支 票 银 码 正 确 及 可 以 兑 现 。 缴 款 後 ,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处 会 在 缴 款 表 格 甲 部 印 上 收 款 机 印 , 作 为 缴 款 证 明 交 还 申 请 者 。

16.  申 请 者 请 于 缴 交 申 请 费 用 前 , 携 同 填 妥 的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申 请 表 格 及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, 前 往 本 署 2 楼 的 纺 织 商 登 记 办 事 处 , 待 本 署 初 步 审 阅 申 请 後 缴 款 。 所 有 已 缴 交 的 申 请 费 用 , 不 论 申 请 最 终 获 批 与 否 , 将 不 予 发 还 。

检 讨

17.  特 区 政 府 会 继 续 与 内 地 当 局 商 讨 为 经 香 港 输 往 内 地 的 葡 萄 酒 提 供 通 关 便 利 安 排 , 包 括 与 内 地 海 关 评 估 「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」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完 善 相 关 程 序 及 措 施 , 以 及 磋 商 进 一 步 扩 大 试 点 口 岸 。 因 应 通 关 便 利 安 排 的 最 新 情 况 , 本 署 会 适 时 检 讨 香 港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登 记 措 施 及 实 施 细 节 。 如 有 任 何 修 订 , 将 尽 早 通 知 业 界 。

查 询

18. 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, 欢 迎 联 络 本 署 或 浏 览 本 署 网 站 ( 网 址 : http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import_export/nontextiles/wine/index.html) :

电 话 : 3403 6426
传 真 : 2309 7744
电 子 邮 件 : enquiry@tid.gov.hk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黄 诗 雅 代 行 )

2014 年 11 月 21 日

( 一 ) " 三 定 " 原 则 指 「 通 关 征 税 便 利 安 排 」 适 用 于 经 由 选 定 的 内 地 口 岸 、 由 符 合 诚 信 条 件 并 经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核 定 备 案 的 香 港 出 口 商 出 口 , 以 及 由 符 合 诚 信 条 件 并 在 内 地 海 关 核 定 备 案 的 进 口 商 进 口 的 葡 萄 酒 。

( 二 ) 葡 萄 酒 指 内 地 进 口 税 则 四 位 税 则 号 列 22.04 及 22.05 下 所 属 产 品 。

( 三 ) 有 关 葡 萄 酒 的 实 质 商 业 业 务 包 括 葡 萄 酒 的 进 出 口 贸 易 、 批 发 、 零 售 、 运 输 物 流 、 贮 存 及 其 他 配 套 业 务 等 。

( 四 ) 申 请 者 须 根 据 《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》 ( 第 310 章 ) 在 香 港 登 记 经 营 业 务 , 并 在 原 有 证 明 书 届 满 前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曾 在 香 港 从 事 有 关 葡 萄 酒 的 实 质 商 业 业 务 。

( 五 ) 假 如 续 期 申 请 于 原 有 证 明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日 前 两 个 月 内 递 交 , 并 于 届 满 日 前 完 成 审 批 , 成 功 续 期 登 记 的 申 请 者 获 发 的 新 证 明 书 , 有 效 期 将 由 原 有 登 记 届 满 日 起 计 , 为 期 两 年 。 其 他 的 登 记 续 期 , 将 由 申 请 获 批 当 日 起 计 , 有 效 期 为 两 年 。

( 六 ) 当 「 备 案 葡 萄 酒 出 口 商 」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, 而 其 续 期 申 请 正 在 审 批 中 , 出 口 商 或 会 被 暂 时 从 本 署 的 名 册 中 剔 除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