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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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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ID PF 1

配 方 粉 签 证 通 告 第 5/2013 号

配 方 粉 出 口 签 证 服 务 的 新 安 排

I. 引 言

本 通 告 通 知 业 内 人 士 有 关 处 理 申 请 及 修 订 / 取 消 配 方 粉 1 出 口 许 可 证 改 善 服 务 的 有 关 措 施 由 即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。

II. 详 情

A. 接 纳 于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内 填 报 多 于 一 项 ( 最 多 五 项 ) 的 配 方 粉 项 目 ( 即 牌 子 、 类 别 、 型 号 及 批 次 号 码 )

2. 为 贯 彻 工 业 贸 易 署 简 化 签 证 程 序 的 目 标 , 由 即 日 起 , 出 口 商 可 于 任 何 配 方 粉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内 填 报 最 多 五 项 配 方 粉 货 品 , 惟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:

  1. 所 有 货 品 项 目 必 须 来 自 同 一 份 进 口 发 票 ( 出 口 商 必 须 提 交 有 关 的 进 口 发 票 作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之 证 明 文 件 ) ;
  2. 进 口 发 票 上 的 产 品 名 称 及 付 运 资 料 应 与 出 口 许 可 证 上 申 报 的 资 料 一 致 ;
  3. 单 一 申 请 中 的 所 有 货 品 项 目 的 收 货 人 、 运 输 模 式 及 离 境 日 期 必 须 相 同 ; 及
  4. 该 许 可 证 只 供 一 次 过 使 用 , 不 论 是 用 作 付 运 全 数 或 部 份 有 关 项 目 。

3. 有 关 已 填 妥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表 格 六 样 本 , 请 参 阅 附 件 I

4. 申 请 人 请 注 意 ,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, 申 请 人 必 须 填 妥 一 式 三 份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表 格 六 ( TRA 表 格 第 394 款 ) , 并 须 注 意 配 方 粉 签 证 通 告 第 1/2013 号 ( 2013 年 2 月 22 日 发 出 ) 、 第 2/2013 号 ( 2013 年 2 月 28 日 发 出 ) 及 第 4/2013 号 ( 2013 年 5 月 24 日 发 出 ) 所 载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。

B. 改 善 处 理 修 订 及 取 消 许 可 证 申 请

5. 由 即 日 起 , 本 署 对 修 订 或 取 消 许 可 证 申 请 的 处 理 时 间 由 原 来 两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缩 短 至 一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。 出 口 商 须 就 有 关 请 求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TID 336 或 TID 337 。 有 关 表 格 样 本 , 请 参 阅 附 件 II

III. 重 要 事 项 及 警 告

6. 工 业 贸 易 署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, 对 在 港 配 方 粉 执 行 出 口 管 制 。 香 港 海 关 的 授 权 人 员 于 有 需 要 时 会 对 任 何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进 行 检 查 。

7. 除 非 根 据 《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) 获 得 豁 免 , 任 何 人 未 领 备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 而 从 香 港 输 出 配 方 粉 ,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可 处 罚 款 $500,000 及 监 禁 2 年 。 同 样 , 任 何 船 只 、 飞 机 或 车 辆 的 拥 有 人 , 除 非 已 收 妥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签 发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, 否 则 不 得 接 收 任 何 配 方 粉 作 付 运 出 口 。 任 何 人 违 反 此 规 定 , 即 属 违 法 , 一 经 定 罪 , 可 处 罚 款 $500,000 及 监 禁 1 年 。

8. 除 检 控 外 , 工 业 贸 易 署 亦 可 能 会 对 违 反 配 方 粉 出 口 许 可 证 签 发 条 件 的 人 士 ,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。 这 些 行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: 取 消 /暂 停 /吊 销 有 关 许 可 证 , 拒 绝 签 发 许 可 证 等 。

9. 本 署 对 有 关 申 请 表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。 然 而 , 本 署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或 会 将 该 等 资 料 向 政 府 其 他 部 门 ,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, 此 等 情 况 包 括 : 本 署 认 为 需 要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以 考 虑 或 审 理 有 关 的 申 请 ; 为 了 维 护 本 港 的 贸 易 利 益 ;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或 规 定 ; 或 获 有 关 申 请 人 / 资 料 当 事 人 明 确 同 意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。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私 隐 政 策 声 明 载 列 于 以 下 网 址 : https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privacy/policy.html

IV. 查 询

10.如 对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致 电 3403 6220 联 络 配 方 粉 签 证 组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肇 珍 女 士   代 行 )
2013 年 12 月 27 日

注 1 : 根 据 《 进 出 口 ( 一 般 ) 规 例 》 ( 第 60 章 , 附 属 法 例 A ) 的 定 义 , " 配 方 粉 " 指 " 符 合 以 下 描 述 的 粉 状 物 质 -
  1. 供 或 看 似 是 供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人 食 用 ; 及
  2. 是 或 看 似 是 粉 状 的 奶 或 类 似 奶 的 物 质 , 用 以 满 足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营 养 需 要 "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