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 

配 方 粉 签 证 通 告 第 2/2013 号

香 港 配 方 粉 出 口 管 制

I. 引 言

根 据 工 业 贸 易 署 曾 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 就 上 述 事 项 发 出 的 通 告 第 6 段 所 提 及 , 现 通 知 业 内 人 士 有 关 由 登 记 的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( 注 1 ) 所 委 托 的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以 将 少 量 配 方 粉 运 往 外 地 进 行 测 试 的 出 口 签 证 安 排 。

II. 详 情

2.商 号 请 留 意 2013 年 2 月 22 日 发 出 的 配 方 粉 签 证 通 告 第 1/2013 号 所 公 布 的 实 施 详 情 仍 然 有 效 及 适 用 。 本 通 告 旨 在 公 布 有 关 登 记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委 托 指 定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以 将 少 量 配 方 粉 运 往 外 地 进 行 测 试 的 出 口 签 证 安 排 。

出 口 配 方 粉 作 为 测 试 用 途 的 签 证 安 排

3.为 业 务 理 由 ,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不 时 需 要 聘 请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测 试 其 配 方 粉 产 品 , 以 确 保 产 品 具 备 质 量 、 适 合 食 用 及 / 或 符 合 本 地 食 品 法 例 等 。 虽 然 这 类 测 试 有 些 是 在 本 地 进 行 , 但 有 时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需 要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安 排 测 试 。 自 《 进 出 口 ( 一 般 ) 规 例 》 ( 第 60 章 , 附 属 法 例 A ) 经 修 订 后 , 所 有 经 香 港 出 口 的 配 方 粉 ( 注 2 ) , 必 须 领 备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签 发 的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 。 有 关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是 为 便 利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进 行 正 常 的 贸 易 , 将 某 些 已 进 口 的 配 方 粉 转 口 到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。 一 般 情 况 下 , 只 有 已 向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署 长 登 记 并 持 有 有 效 登 记 的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, 可 以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。 为 便 利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将 配 方 粉 样 本 运 到 外 地 进 行 测 试 ,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在 获 登 记 的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, 可 以 作 为 出 口 商 并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。 每 份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必 须 提 供 由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服 务 的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的 授 权 书 。 授 权 书 用 以 确 认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聘 请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提 供 外 地 测 试 服 务 , 与 及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需 要 出 口 该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的 配 方 粉 样 本 到 外 地 进 行 测 试 。 授 权 书 副 本 可 以 接 受 。 授 权 书 必 须 包 括 下 列 资 料 :

  1. 授 权 书 发 出 日 期 ;
  2. 登 记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名 称 、 其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、 及 其 在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( 第 612 章 ) 下 的 登 记 号 码 ;
  3. 进 口 商 所 聘 用 的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的 公 司 名 称 及 其 商 业 登 记 号 码 ;
  4.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需 出 口 配 方 粉 以 作 测 试 用 途 的 期 限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日 期 。 有 关 的 授 权 书 须 涵 盖 一 段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期 间 或 直 至 有 关 进 口 商 根 据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( 第 612 章 ) 所 登 记 或 根 据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( 第 612 章 ) 第 4 ( 3 ) ( a ) 条 获 豁 免 的 有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天 , 以 两 者 较 早 者 为 准 。 在 提 交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时 ,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须 确 保 有 关 付 运 是 在 授 权 书 涵 盖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;
  5. 由 进 口 商 进 口 并 须 测 试 的 配 方 粉 牌 子 名 称 ;
  6. 授 权 书 签 署 人 员 的 姓 名 及 称 衔 。 签 署 人 员 必 须 为 公 司 主 要 人 员 ( 例 如 董 事 、 合 伙 人 或 独 资 经 营 者 ) 或 获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经 理 级 职 员 ; 以 及
  7. 清 晰 可 阅 的 登 记 进 口 商 公 司 盖 章 。

4.登 记 的 进 口 商 拟 备 授 权 书 时 请 参 阅 附 件 1 。 有 关 授 权 信 填 写 须 知 已 载 于 附 件 2 。  

5. 除 了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外 , 个 别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会 聘 请 其 他 机 构 协 助 提 供 于 海 外 进 行 的 测 试 服 务 。 上 文 有 关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程 序 , 同 样 适 用 于 这 些 机 构 。

6.当 处 理 实 验 室 服 务 提 供 者 / 其 他 机 构 所 递 交 的 申 请 时 , 工 业 贸 易 署 会 将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及 授 权 书 转 交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核 实 配 方 粉 登 记 进 口 商 的 身 份 及 有 效 性 。 工 业 贸 易 署 会 在 接 到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确 认 后 处 理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。 出 口 许 可 证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在 两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后 领 取 。 申 请 人 若 于 第 一 个 工 作 天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递 交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, 可 于 第 四 个 工 作 天 领 取 。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费 用 全 免 。

7.表 格 填 写 须 知 及 已 填 妥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表 格 六 样 本 分 别 载 于 附 件 3附 件 4

8.商 号 请 参 考 配 方 粉 签 证 通 告 第 1/2013 号 内 的 出 口 签 证 规 定 , 所 载 规 定 会 继 续 适 用 。

III  重 要 事 项 及 警 告

9.工 业 贸 易 署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, 在 香 港 执 行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管 制 。 香 港 海 关 的 授 权 人 员 会 不 时 进 行 涉 及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检 查 。 如 发 现 任 何 可 疑 的 不 法 行 为 , 即 会 展 开 全 面 调 查 。 任 何 以 不 良 手 法 经 营 的 商 号 可 能 遭 受 法 律 检 控 及 / 或 行 政 制 裁 。

10.根 据 《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( 第 60 章 ) , 任 何 人 未 领 备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 , 或 未 遵 守 任 何 豁 免 条 件 , 而 出 口 配 方 粉 ,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可 处 罚 款 港 币 500,000 元 及 监 禁 2 年 。

11.根 据 《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( 第 60 章 ) , 任 何 船 只 、 飞 机 或 车 辆 的 拥 有 人 , 在 接 收 配 方 粉 付 运 出 口 之 前 , 有 责 任 先 向 出 口 商 取 得 出 口 许 可 证 。 任 何 人 违 反 此 规 定 , 即 属 犯 罪 , 一 经 定 罪 , 可 处 罚 款 $500,000 及 监 禁 1 年 。

12.除 检 控 外 , 工 业 贸 易 署 亦 可 能 会 对 违 例 人 士 , 包 括 违 反 出 口 许 可 证 签 发 条 件 的 人 士 ,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。 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: 取 消 / 暂 停 / 吊 销 有 关 许 可 证 , 拒 绝 签 发 许 可 证 , 停 止 使 用 所 有 签 证 服 务 等 。

13.工 业 贸 易 署 会 对 有 关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内 的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。 然 而 , 本 署 亦 保 留 权 利 , 可 为 了 行 使 或 执 行 法 例 下 的 任 何 权 力 或 职 责 , 或 于 法 例 下 提 出 刑 事 诉 讼 , 或 与 这 些 事 宜 有 关 连 的 事 情 , 向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,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,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。  

IV. 查 询

14.如 对 食 物 及 卫 生 局 公 布 的 规 管 配 方 粉 供 应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联 络 fhbenq@fhb.gov.hk。 有 关 管 制 详 情 , 包 括 常 见 问 题 , 可 参 阅 http://www.fhb.gov.hk/cn/powderedformula ( 注 3 ) 。

15.如 对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的 食 物 进 口 商 登 记 制 度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联 络 :

联 络 单 位 电 话 号 码
食 物 进 口 商 / 分 销 商 登 记
及 进 口 签 证 办 事 处
2156 3017 / 2156 3034

16.如 对 工 业 贸 易 署 签 发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安 排 有 任 查 询 , 请 联 络 :

联 络 单 位 电 话 号 码
配 方 粉 签 证 组 3403 6220
梁 秀 薇 女 士 3403 6087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钟 伟 豪 代 行 )
2013 年 2 月 28 日

注 1 : 登 记 的 配 方 粉 进 口 商 指 已 根 据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( 第 612 章 ) 登 记 的 「 婴 儿 / 幼 儿 / 成 长 配 方 粉 ( 供 36 个 月 或 以 下 婴 幼 儿 饮 用 ) 」 进 口 商 , 或 根 据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( 第 612 章 ) 第 4 ( 3 ) ( a ) 条 所 述 无 需 根 据 《 食 物 安 全 条 例 》 ( 第 612 章 ) 第 2 部 登 记 而 进 口 「 婴 儿 / 幼 儿 / 成 长 配 方 粉 ( 供 36 个 月 或 以 下 婴 幼 儿 饮 用 ) 」 的 进 口 商 。
注  2 :
根 据 《 进 出 口 ( 一 般 ) 规 例 》 ( 第 60 章 , 附 属 法 例 A ) 的 定 义 , 配 方 粉 指 符 合 以 下 描 述 的 粉 状 物 质 :
  1. 供 或 看 似 是 供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人 食 用 ; 及
  2. 是 或 看 似 是 粉 状 的 奶 或 类 似 奶 的 物 质 , 用 以 满 足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营 养 需 要 。
注 3 :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起 , 配 方 粉 出 口 管 制 已 拨 归 为 环 境 及 生 态 局 辖 下 的 政 策 范 畴 。 详 情 可 浏 览 网 站 ( https://www.eeb.gov.hk/food/chs/powderedformula/index.html ) 或 联 络 ( pfenq@eeb.gov.hk 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