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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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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 米

进 口 及 出 口 签 证 规 定

豁 免 签 证

在 下 列 情 况 下 , 无 须 申 请 进 / 出 口 许 可 证 :

  1. 如 食 米 由 船 只 带 进 香 港 而 数 量 不 超 过 在 该 船 只 的 操 作 中 所 合 理 需 要 耗 用 或 使 用 的 数 量 。
  2. 随 个 人 行 李 输 入 香 港 或 从 香 港 输 出 , 只 供 他 本 人 耗 用 或 作 为 礼 物 的 食 米 , 而 数 量 不 超 逾 15 公 斤 。
  3. 空 对 空 的 转 运 货 物 , 而 在 进 入 和 离 开 香 港 期 间 , 食 米 时 刻 保 存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的 货 物 转 运 区 内 。
  4.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运 或 多 种 方 式 转 运 , 而 处 理 该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或 运 输 商 具 有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的 有 效 登 记 , 并 遵 守 该 方 案 下 的 登 记 条 件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