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食 米

申 请 成 为 获 批 准 食 米 贮 存 地 方

任 何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, 如 该 业 务 是 根 据 《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》 ( 第 310 章 ) 在 香 港 登 记 , 均 可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( 「 署 长 」 ) 申 请 批 准 其 货 仓 作 为 食 米 贮 存 地 方 。 申 请 人 可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( pdf 格 式 ) , 交 回 位 于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4 室 的 综 合 顾 客 服 务 中 心 。 申 请 人 亦 可 透 过 本 署 的 电 子 表 格 递 交 服 务 提 交 电 子 申 请 。 申 请 费 用 全 免 。 申 请 是 否 获 批 准 , 取 决 于 香 港 海 关 人 员 检 查 有 关 地 方 的 结 果 。 如 欲 参 考 已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的 样 本 , 请 按 此 处 ( pdf 格 式 ) 。 参 考 申 请 表 格 的 填 写 指 南 , 请 按 此 处 ( pdf 格 式 ) 。

署 长 可 就 批 准 附 加 他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。 批 准 条 件 之 一 , 是 须 准 许 获 授 权 的 香 港 海 关 人 员 检 查 贮 存 的 食 米 及 与 该 等 食 米 有 关 的 文 件 。 如 欲 参 阅 批 准 作 为 食 米 贮 存 地 方 的 一 般 条 件 , 请 按 此 处 ( pdf 格 式 ) 。

获 批 准 食 米 贮 存 地 方 的 拥 有 人 / 经 营 人 士 , 须 每 月 就 该 贮 存 地 方 填 报 月 报 表 ( pdf 格 式 ) , 并 于 报 表 截 数 日 后 7 天 内 交 回 工 业 贸 易 署 。

如 欲 参 阅 获 批 准 作 为 食 米 贮 存 地 方 的 名 单 , 请 按 此 处 ( pdf 格 式 ) 。



重 要 提 示 : 为 免 触 犯 《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201 章 ) ,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就 食 米 管 制 方 案 下 其 进 出 口 签 证 或 登 记 的 申 请 或 审 批 , 向 任 何 政 府 部 门 的 公 职 人 员 提 供 任 何 《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》 下 定 义 的 利 益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