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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 米

食 米 是 本 港 市 民 的 主 要 食 粮 , 因 此 在 《 储 备 商 品 条 例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296 章 ) 的 附 属 规 例 中 被 订 为 储 备 商 品 。 在 《 储 备 商 品 条 例 》 下 , 政 府 实 施 食 米 管 制 方 案 , 以 确 保 食 米 有 稳 定 的 供 应 , 并 贮 存 足 够 市 民 在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食 用 的 储 备 存 货 , 以 应 付 紧 急 或 短 期 供 应 不 足 的 情 况 。

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食 米 管 制 方 案 的 文 件 (pdf 格 式 ) 及 其 附 件 (pdf 格 式 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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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Updated Date : 21 May 20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