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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未 经 加 工 钻 石

在 香 港 实 施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发 证 计 划 ( " 发 证 计 划 " )

取 消 金 伯 利 证 书 ( 进 口 / 出 口 )

若 金 伯 利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( 即 发 证 日 期 起 28 天 内 ) 未 有 使 用 , 必 须 以 书 面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提 出 取 消 的 要 求 , 并 解 释 取 消 有 关 证 书 的 原 因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