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未 经 加 工 钻 石

在 香 港 实 施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发 证 计 划 ( " 发 证 计 划 " )

申 请 金 伯 利 证 书 ( 进 口 ╱ 出 口 )

金 伯 利 证 书 有 效 期

工 业 贸 易 署 签 发 的 金 伯 利 证 书 ( 进 口 ) 和 金 伯 利 证 书 ( 出 口 ) 的 有 效 期 为 28 日 。 倘 遇 上 出 口 国 家 或 地 方 延 迟 付 运 等 情 况 ,进 口 商 或 岀 口 商 可 要 求 延 长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, 但 须 提 供 理 据 和 证 明 文 件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