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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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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 他 相 关 服 务

本 地 分 判 措 施

申 请 程 序 及 表 格

  1. 申 请 人 必 须 填 妥  本 地 分 判 措 施 申 请 表 格  ( TID 107 ) 。
  2. 申 请 书 须 由 制 造 商 及 承 判 商 两 者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填 写 及 签 署 。
  3. 透 过 以 下 途 径 递 交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:
    - 电 子 表 格 递 交 服 务
    - 传 真 ( 传 真 号 码 : 2787 6048 ) ;
    - 电 邮 ( 电 邮 地 址 : fr_section@tid.gov.hk ) ;
    - 邮 寄 ( 地 址 :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) ; 或
    - 亲 身 ( 包 括 以 速 递 方 式 ) 递 交 ( 地 址 :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4 室 综 合 顾 客 服 务 中 心 询 问 处 ) 。
  4. 如 一 切 妥 当 , 申 请 书 将 获 批 注 , 并 盖 上 批 准 档 案 编 号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