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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
服 务 贸 易

在 《 安 排 》 下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在 大 部 分 服 务 领 域 以 优 惠 待 遇 在 内 地 开 设 业 务 , 当 中 许 多 是 香 港 具 有 优 势 的 领 域 。 《 安 排 》 开 放 措 施 让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优 惠 条 件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。 优 惠 的 形 式 包 括 允 许 独 资 经 营 、 减 少 持 股 限 制 、 降 低 股 本 的 要 求 、 降 低 地 域 及 服 务 范 围 限 制 等 。

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

香 港 的 " 自 然 人 " 和 " 法 人 " , 只 要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订 立 的 「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」 定 义 , 均 可 享 有 内 地 所 给 予 的 优 惠 待 遇 。 " 自 然 人 " 的 「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」 是 指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; 而 " 法 人 " 的 「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」 是 指 根 据 香 港 适 用 法 律 适 当 组 建 或 设 立 的 任 何 法 律 实 体 ( 即 公 司 、 合 伙 企 业 、 独 资 企 业 等 ) , 并 在 香 港 从 事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三 至 五 年 。 法 人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, 须 先 向 本 署 申 请 取 得 《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》 , 然 后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申 请 以 《 安 排 》 待 遇 在 内 地 提 供 服 务 。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如 要 以 自 然 人 身 份 取 得 《 安 排 》 待 遇 , 则 毋 须 申 请 《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