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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
( 《 安 排 》 )

医 疗 服 务

《 安 排 》 下 的 开 放 措 施

《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》 涵 盖 和 归 纳 《 安 排 》 及 其 所 有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《 关 于 内 地 在 广 东 与 香 港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协 议 》 内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开 放 的 承 诺 。
 
《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》
跨 境 服 务 开 放 措 施 ( 正 面 清 单 )
部 门 或 分 部 门
  • 1. 商 业 服 务
    • A. 专 业 服 务
      • h. 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 ( CPC9312 )
      • j. 分 娩 及 其 有 关 服 务 、 护 理 服 务 、 理 疗 及 辅 助 候 疗 服 务 ( CPC93191 )
      • 包 括 药 剂 服 务
    8. 与 健 康 相 关 的 服 务 和 社 会 服 务 ( 除 专 业 服 务 中 所 列 以 外 )
    • A. 医 院 服 务
    • B. 其 他 人 类 卫 生 服 务
    •      医 院 服 务 ( CPC9311 )
    •      疗 养 院 服 务
具 体 承 诺
  1. 允 许 香 港 具 有 合 法 执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医 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 来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。  
  2. 短 期 执 业 的 最 长 时 间 为 3 年 ,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, 应 重 新 办 理 短 期 执 业 手 续 。
  3.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不 需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
  4. 允 许 取 得 香 港 大 学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的 医 学 ( 西 医 )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在 香 港 完 成 了 1 年 的 实 习 期 并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后 ,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 成 绩 合 格 者 , 发 给 内 地 的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。  
  5. 允 许 取 得 香 港 大 学 的 口 腔 ( 牙 医 )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并 在 香 港 执 照 行 医 1 年 以 上 的 ,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 成 绩 合 格 者 , 发 给 内 地 的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。  
  6. 允 许 取 得 内 地 医 学 ( 西 医 )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在 内 地 三 级 医 院 执 业 医 师 指 导 下 不 间 断 实 习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, 或 者 在 香 港 通 过 执 业 资 格 试 后 , 完 成 了 1 年 的 实 习 期 并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,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, 成 绩 合 格 者 , 发 给 内 地 的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。  
  7. 允 许 内 地 口 腔 ( 牙 医 )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在 内 地 三 级 医 院 执 业 医 师 指 导 下 不 间 断 实 习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的 , 或 者 通 过 许 可 试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并 在 香 港 执 照 行 医 1 年 以 上 后 ,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 成 绩 合 格 者 , 发 给 内 地 的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。
  8. 允 许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、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和 香 港 大 学 的 中 医 专 业 毕 业 并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, 在 内 地 实 习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, 或 在 香 港 已 经 执 照 行 医 1 年 以 上 后 ,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 成 绩 合 格 者 , 发 给 内 地 的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。  
  9. 允 许 具 有 内 地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校 中 医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通 过 中 医 执 业 资 格 试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并 执 照 行 医 1 年 以 上 后 ,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; 也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, 在 内 地 实 习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,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 成 绩 合 格 者 , 发 给 内 地 的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。  
  10.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申 请 参 加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类 别 为 临 床 、 中 医 、 口 腔 。  
  11. 允 许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( 不 含 中 医 ) 。 成 绩 合 格 者 , 发 给 内 地 的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。
  12.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通 过 认 定 方 式 申 请 获 得 内 地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。  
  13. 允 许 具 备 香 港 药 剂 师 执 照 并 符 合 内 地 《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》 ( 人 发 [ 1999 ]34 号 ) 报 考 条 件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报 名 参 加 内 地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。 成 绩 合 格 者 , 发 给 内 地 的 《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。  
  14. 允 许 具 备 香 港 药 剂 师 执 照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取 得 内 地 《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后 , 按 照 内 地 《 执 业 药 师 注 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》 ( 国 药 管 人 [ 2000 ]156 号 ) 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。  
  15. 对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申 请 注 册 内 地 执 业 药 师 按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办 理 。  
  16.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的 方 式 在 内 地 提 供 本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分 类 项 下 的 服 务 。
  17.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雇 用 的 合 同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自 然 人 流 动 的 方 式 在 内 地 提 供 本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分 类 项 下 的 服 务 。
   
部 门 或
分 部 门
1. 商 务 服 务
    A. 专 业 服 务
         i. 兽 医 服 务 ( CPC932 )
具 体 承 诺 允 许 取 得 国 家 执 业 兽 医 资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执 业 。  
   
对 商 业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( 负 面 清 单 )
部 门
  • 1. 商 务 服 务
分 部 门
    • A. 专 业 服 务
      • h. 医 疗 和 牙 科 服 务 ( CPC9312 )
所 涉 及 的 义 务
国 民 待 遇
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
商 业 存 在
 
申 请 设 立 医 疗 机 构 须 经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委 按 国 家 规 定 审 批 和 登 记 。
 
部 门
  • 1. 商 务 服 务
分 部 门
    • A. 专 业 服 务
      • i. 兽 医 服 务 ( CPC932 )
所 涉 及 的 义 务
国 民 待 遇
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
商 业 存 在

实 行 国 民 待 遇 。
 
部 门
  • 1. 商 务 服 务
分 部 门
    • A. 专 业 服 务
      • j. 助 产 士 、 护 士 、 理 疗 医 师 和 护 理 员 提 供 的 服 务 ( CPC93191 )
所 涉 及 的 义 务
国 民 待 遇
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
商 业 存 在

不 作 承 诺 1
 
部 门
  • 8. 与 健 康 相 关 的 服 务 和 社 会 服 务
分 部 门
    • A. 医 院 服 务 ( CPC9311 )
所 涉 及 的 义 务
国 民 待 遇
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
商 业 存 在
 
申 请 设 立 医 疗 机 构 须 经 省 级 卫 生 健 康 委 按 国 家 规 定 审 批 和 登 记 。
 
部 门
  • 8. 与 健 康 相 关 的 服 务 和 社 会 服 务
分 部 门
    • B. 其 他 人 类 健 康 服 务 ( CPC93192+93193+93199 )
所 涉 及 的 义 务
国 民 待 遇
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
商 业 存 在
 
不 得 开 展 基 因 信 息 、 血 液 采 集 、 病 理 数 据 及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的 服 务 。


1 内 地 在 此 服 务 贸 易 部 门 ( 分 部 门 ) 尚 不 存 在 商 业 存 在 模 式 。

《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协 议 》 中 医 药 产 业 合 作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《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协 议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