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
( 《 安 排 》 )

职 业 介 绍 所 服 务

《 安 排 》 下 的 开 放 措 施

《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》 涵 盖 和 归 纳 《 安 排 》 及 其 所 有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《 关 于 内 地 在 广 东 与 香 港 基 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协 议 》 内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开 放 的 承 诺 。

《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》
跨 境 服 务 开 放 措 施 ( 正 面 清 单 )
部 门 或
分 部 门
  • 1. 商 业 服 务
    • F. 其 他 商 业 服 务
      • k. 人 员 提 供 与 安 排 服 务 ( CPC872 )
具 体 承 诺
  1.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独 资 、 合 资 或 合 作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在 申 请 外 派 海 员 类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时 , 无 须 申 请 外 商 投 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或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资 格 。
  2.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省 直 接 申 请 设 立 独 资 海 员 外 派 机 构 并 仅 向 中 国 香 港 籍 船 舶 提 供 船 员 派 遣 服 务 , 无 须 事 先 成 立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。
对 商 业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( 负 面 清 单 )
部 门 :
1. 商 务 服 务
分 部 门 :
  • F. 其 他 商 业 服 务
    • k. 人 员 提 供 与 安 排 服 务 ( CPC872 )
所 涉 及 的 义 务 : 国 民 待 遇
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:
商 业 存 在
实 行 国 民 待 遇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