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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
货 代 服 务

有 关 的 内 地 法 律 法 规

与 落 实 《 安 排 》 承 诺 有 关 的 内 地 部 门 和 组 织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:

经 营 前 述 两 项 以 上 业 务 ,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其 中 最 高 一 项 的 限 额 。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货 代 企 业 在 缴 齐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后 可 申 请 在 内 地 其 他 地 方 设 立 分 公 司 , 每 设 立 一 个 从 事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业 务 的 分 支 机 构 , 应 当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50 万 元 人 民 币 。

如 欲 查 询 在 内 地 成 立 外 资 货 代 企 业 的 申 请 程 序 及 要 求 , 请 联 络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