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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
( 《 安 排 》 )

文 娱 服 务

《 安 排 》 下 的 开 放 措 施

《 〈 安 排 〉 补 充 协 议 》
部 门 或 分 部 门 10. 娱 乐 、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
   A. 文 娱 服 务 除 视 听 服 务 以 外

具 体 承 诺

1. 

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、 合 作 、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。

2. 

允 许 香 港 演 艺 经 纪 公 司 在 内 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。

3. 

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、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。

4. 

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内 地 方 控 股 的 互 联 网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和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。

5. 

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、 合 作 、 独 资 经 营 的 画 廊 、 画 店 、 艺 术 品 展 览 单 位 机 构 。


《 〈 安 排 〉 补 充 协 议 四 》
部 门 或 分 部 门 10. 娱 乐 、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
   A. 文 娱 服 务 除 视 听 服 务 以 外

具 体 承 诺

1.

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。

2.

允 许 香 港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或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经 广 东 省 、 上 海 市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,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试 点 在 该 省 、 市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活 动 。 来 内 地 举 办 演 出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或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应 事 先 报 文 化 部 核 准 。  


《 〈 安 排 〉 补 充 协 议 六 》
部 门 或 分 部 门 10. 娱 乐 、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
   A. 文 娱 服 务 除 视 听 服 务 以 外

具 体 承 诺

在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情 况 下 , 对 进 口 香 港 研 发 的 网 路 游 戏 产 品 进 行 内 容 审 查 ( 包 括 专 家 审 查 ) 的 工 作 时 限 为 2 个 月 。


《 〈 安 排 〉 补 充 协 议 七 》
部 门 或 分 部 门 10. 娱 乐 、 文 化 和 体 育 服 务
   A. 文 娱 服 务 除 视 听 服 务 以 外

具 体 承 诺

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内 地 方 占 主 导 权 益 的 合 作 互 联 网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和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。
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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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日期 :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