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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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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
第 二 阶 段 下 内 地 开 放 服 务 贸 易 的 承 诺 解 注 文 件

( 注  : 本 文 件 仅 属 参 考 用 途 。 )

法 律 服 务 建 筑 服 务
分 销 服 务 个 体 工 商 户
运 输 服 务 ( 包 括 道 路 客 运 及 海 上 运 输 ) 货 运 代 理 服 务
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 视 听 服 务
会 计 服 务 银 行 服 务
证 券 期 货 服 务 机 场 服 务
专 利 代 理 服 务 职 业 介 绍 所 及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服 务
信 息 技 术 服 务 商 标 代 理 服 务
文 化 娱 乐 服 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(新 修 订)

 

法 律 服 务

根 据 《 安 排 》 附 件 4 , 香 港 律 师 和 大 律 师 可 被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聘 请 为 香 港 法 律 顾 问 。 司 法 部 已 于 2003 年 11 月 底 发 布 《 香 港 法 律 执 业 者 和 澳 门 执 业 律 师 受 聘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管 理 办 法 》 落 实 这 项 安 排 。 根 据 该 《 办 法 》 , 香 港 法 律 执 业 者 受 聘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, 必 须 申 请 领 取 香 港 法 律 顾 问 证 。 根 据 《 安 排 》 下 扩 大 开 放 服 务 贸 易 的 安 排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香 港 法 律 执 业 者 因 个 案 接 受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请 求 提 供 业 务 协 助 ( 而 并 非 以 受 聘 用 的 形 式 ) , 可 不 必 申 请 香 港 法 律 顾 问 证 。

建 筑 服 务

为 协 助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建 筑 业 企 业 , 尚 未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者 , 建 设 部 将 在 2005 年 7 月 1 日 前 继 续 办 理 其 承 包 单 项 工 程 的 证 明 。 在 上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的 承 诺 中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的 业 绩 已 被 接 纳 为 申 办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依 据 , 此 项 承 诺 将 扩 展 至 其 在 海 外 的 业 绩 。 此 外 , 在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, 出 任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在 内 地 的 居 留 时 间 将 不 受 限 制 。 其 聘 用 认 可 项 目 经 理 人 数 中 ,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所 占 比 例 亦 将 不 受 限 制 。

分 销 服 务

首 阶 段 的 《 安 排 》 已 包 括 了 关 于 分 销 大 部 份 货 物 的 优 惠 。 但 有 少 数 特 定 货 品 的 批 发 或 零 售 , 仍 按 内 地 对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成 员 的 承 诺 处 理 。 这 表 示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只 可 根 据 内 地 的 世 贸 组 织 承 诺 时 间 表 , 在 较 后 时 间 才 获 准 在 内 地 从 事 这 些 货 品 的 批 发 或 零 售 。 内 地 在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下 , 承 诺 给 予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分 销 部 份 这 些 特 定 货 品 方 面 的 优 惠 待 遇 。

  • 在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下 , 内 地 同 意 自 2004 年 8 月 28 日 起 ,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商 业 企 业 , 经 营 图 书 、 报 纸 、 杂  、 药 品 、 农 药 及 农 膜 的 批 发 和 零 售 , 与 及 成 品 油 的 零 售 业 务 。 这 较 内 地 的 世 贸 组 织 承 诺 时 间 表 提 前 数 个 月 开 放 , 为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带 来 额 外 的 裨 益 。

  • 内 地 亦 同 意 在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下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撤 销 有 关 汽 车 零 售 业 务 的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要 求 ( 包 括 销 售 额 、 资 产 额 及 注 册 资 本 ) 。 自 2004 年 6 月 起 , 商 务 部 实 施 了 新 的 「 外 商 投 资 商 业 领 域 管 理 办 法 」 , 以 规 管 外 商 投 资 于 分 销 行 业 。 根 据 该 管 理 办 法 , 内 地 已 放 宽 了 大 部 份 外 商 投 资 分 销 企 业 的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, 取 消 了 对 销 售 额 和 资 产 额 的 要 求 , 而 对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亦 大 为 降 低 。 但 该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汽 车 零 售 业 务 , 仍 需 符 合 一 些 门 槛 要 求 。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撤 销 了 这 些 门 槛 要 求 , 促 进 香 港 汽 车 零 售 业 界 在 内 地 扩 展 业 务 。

个 体 工 商 户

首 阶 段 的 《 安 排 》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, 在 广 东 省 境 内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,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。 在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下 , 香 港 居 民 经 营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地 域 范 围 将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伸 展 至 内 地 所 有 地 方 。 而 获 准 经 营 业 务 的 范 围 亦 将 由 零 售 服 务 扩 大 至 餐 饮 服 务 、 理 发 及 美 容 保 健 服 务 、 洗 浴 服 务 、 家 用 电 器 及 其 他 日 用 品 修 理 , 但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。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从 业 员 不 超 过 8 人 , 营 业 面 积 不 超 过 300 平 方 米 。

《 安 排 》 在 个 体 工 商 户 方 面 的 开 放 , 并 不 包 括 在 中 国 的 「 入 世 承 诺 」 , 港 商 以 外 的 其 他 外 商 , 不 能 享 有 同 样 的 优 惠 待 遇 。

运 输 服 务

道 路 客 运

  • 在 《 安 排 》 的 第 一 轮 磋 商 下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在 内 地 的 西 部 地 区 * 设 立 独 资 企 业 , 经 营 道 路 客 运 业 务 。

  • 根 据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轮 磋 商 下 的 开 放 建 议 ∶
  1. 香 港 经 营 专 营 巴 士 的 客 运 公 司 可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内 地 的 市 级 城 市 设 立 独 资 或 合 资 企 业 , 从 事 城 市 公 共 客 运 和 出 租 车 客 运 业 务 ;

  2. 香 港 经 营 专 营 巴 士 的 客 运 公 司 和 经 营 粤 港 直 通 巴 士 服 务 的 非 专 营 巴 士 公 司 可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广 东 、 广 西 、 湖 南 、 海 南 、 福 建 、 江 西 、 云 南 、 贵 州 和 四 川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, 从 事 来 往 香 港 和 这 九 个 省 的 道 路 客 运 直 通 车 业 务 。

* 西 部 地 区 是 指 重 庆 、 四 川 、 贵 州 、 云 南 、 西 藏 、 陕 西 、 甘 肃 、 青 海 、 宁 夏 、 新 疆 和 内 蒙 古 、 广 西 等 12 个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以 及 湖 南 湘 西 土 家 族 自 治 州 、 湖 北 恩 施 苗 族 自 治 州 , 以 及 吉 林 延 边 朝 鲜 族 自 治 州 。

海 上 运 输

  • 在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承 诺 中 , 海 上 运 输 有 四 项 新 增 开 放 承 诺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允 许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公 司 ∶
  1. 为 该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拥 有 或 管 理 的 船 舶 提 供 除 燃 料 及 水 以 外 的 物 料 ( 如 零 部 件 或 食 品 等 ) 供 应 服 务 。

  2. 为 该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拥 有 或 经 营 的 船 舶 提 供 船 舶 代 理 服 务 , 包 括 报 关 和 报 检 ; 使 用 商 业 通 用 的 提 单 或 多 式 联 运 单 证 , 开 展 多 式 联 运 服 务 。

  3. 经 营 港 口 货 物 装 卸 业 务 。

  4. 为 其 经 营 香 港 与 内 地 开 放 港 口 之 间 的 驳 运 船 舶 提 供 揽 货 、 签 发 提 单 、 结 算 运 费 、 签 定 服 务 合 同 等 日 常 业 务 。

货 运 代 理 服 务

  • 在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承 诺 中 , 内 地 在 货 运 代 理 服 务 方 面 提 出 了 进 一 步 开 放 承 诺 。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货 代 企 业 即 使 成 立 未 满 一 年 , 只 要 缴 清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, 就 可 以 申 请 成 立 分 公 司 。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既 可 以 按 照 此 项 CEPA 承 诺 申 请 设 立 分 公 司 , 也 可 以 根 据 现 行 《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有 关 申 请 。

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

比 对 CEPA I 和 CEPA II 内 地 在 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本 港 服 务 及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承 诺 ∶

内 地 在 CEPA II 下 的 承 诺 内 地 在 CEPA I 下 的 承 诺
1.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( 中 医 )
允 许 取 得 香 港 大 学 全 日 制 中 医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的 人 士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 只 允 许 取 得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全 日 制 中 医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的 人 士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
2.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( 西 医 及 牙 医 )
允 许 所 有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( 西 医 及 牙 医 )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 只 允 许 持 有 香 港 大 学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医 学 学 位 或 香 港 大 学 牙 医 学 位 的 注 册 医 生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
3. 在 内 地 短 期 执 业
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( 西 医 、 牙 医 及 中 医 )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毋 需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。 只 将 在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的 时 间 由 一 年 延 长 至 三 年 , 并 容 许 于 期 满 后 申 请 续 期 ; 然 而 并 无 清 楚 订 明 是 否 须 通 过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才 可 于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。
4. 在 内 地 开 设 医 院 / 诊 所
允 许 具 有 香 港 注 册 西 医 、 牙 医 或 中 医 资 格 , 并 在 香 港 执 业 满 五 年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, 在 取 得 内 地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后 于 内 地 开 设 诊 所 。 申 请 及 注 册 安 排 则 仍 须 根 据 内 地 的 规 定 。 放 宽 内 地 与 香 港 同 胞 合 营 的 医 院 及 诊 所 雇 用 医 疗 人 员 的 规 限 , 容 许 大 部 分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。

视 听 服 务

电 视

  1. 现 时 , 内 地 电 视 台 在 黄 金 时 间 ( 即 晚 上 7 时 至 10 时 ) 播 放 的 电 视 剧 主 要 是 国 产 电 视 剧 ( 国 产 剧 ) 。 只 有 经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( 国 家 广 电 总 局 ) 批 准 的 进 口 电 视 剧 ( 引 进 剧 ) 和 合 拍 的 电 视 剧 ( 合 拍 剧 ) 方 可 在 黄 金 时 间 内 播 放 。

  2. 根 据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内 地 与 香 港 合 拍 的 电 视 剧 经 批 准 后 , 可 视 为 国 产 电 视 剧 播 出 和 发 行 。 这 些 合 拍 剧 不 再 受 到 在 黄 金 时 间 播 出 的 限 制 。

  3. 内 地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的 所 有 设 计 和 工 程 现 时 均 须 由 内 地 持 牌 营 办 商 承 办 。 根 据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经 批 准 的 香 港 有    电 视 网 络 公 司 可 以 在 广 东 省 试 点 提 供 有    电 视 网 络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。

  4. 上 述 首 批 对 广 播 业 施 行 的 放 宽 措 施 , 将 为 香 港 广 播 业 的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良 机 , 在 内 地 电 视 市 场 发 挥 他 们 在 制 作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专 长 。

电 影

  1. 目 前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以 合 资 、 合 作 形 式 建 设 、 改 造 及 经 营 电 影 院 , 并 可 拥 有 多 数 股 权 。 在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之 下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以 独 资 形 式 经 营 上 述 业 务 。

  2. 在 第 二 阶 段 《 安 排 》 之 下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亦 可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在 下 列 新 开 放 的 领 域 中 受 惠 ∶
  1. 内 地 与 香 港 合 拍 的 影 片 经 内 地 主 管 部 门 ( 即 国 家 广 电 总 局 ) 批 准 后 , 可 在 内 地 以 外 的 地 方 冲 印 ; 及  

  2.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经 内 地 主 管 部 门 ( 即 国 家 广 电 总 局 和 商 务 部 ) 批 准 后 , 可 在 内 地 试 点 设 立 独 资 公 司 , 发 行 国 产 影 片 , 包 括 香 港 与 内 地 合 拍 的 影 片 。

会 计 服 务

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阶 段 下 会 计 行 业 有 关 条 款 (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) 分 列 如 下 :

  1. 允 许 香 港 会 计 师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符 合 内 地 《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》 规 定 的 咨 询 公 司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。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香 港 会 计 师 应 取 得 内 地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,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内 地 会 计 师 以 上 ( 含 会 计 师 )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( 职 称 ) 。

  2. 香 港 会 计 师 在 申 请 内 地 执 业 资 格 时 ,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等 同 于 相 等 时 间 的 内 地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。

  3.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参 加 内 地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( 包 括 会 计 员 、 助 理 会 计 师 ) 及 注 册 税 务 师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。

此 外 ,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与 内 地 财 政 部 于 2004 年 8 月 27 日 , 签 订 《 内 地 与 香 港 注 册 会 计 师 部 分 考 试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协 议 》 , 确 认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与 内 地 财 政 部 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同 意 互 相 豁 免 两 地 现 时 会 计 师 专 业 考 试 科 目 的 共 识 。 这 些 科 目 包 括 「 财 务 管 理 」 及 「 核 数 」 。 透 过 互 相 豁 免 对 等 的 专 业 考 试 科 目 , 可 以 令 两 地 的 会 计 师 能 尽 快 得 到 对 方 的 专 业 资 格 , 促 进 两 地 会 计 专 业 的 合 作 。

银 行 服 务

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 起 , 《 安 排 》 允 许 香 港 银 行 内 地 分 行 经 批 准 从 事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。

目 前 所 有 外 资 银 行 内 地 分 行 并 不 获 许 从 事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, 《 安 排 》 将 可 以 让 香 港 银 行 内 地 分 行 开 拓 有 关 业 务 , 增 加 经 营 范 围 及 竞 争 优 势 , 使 香 港 银 行 向 内 地 客 户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产 品 服 务 。

香 港 银 行 内 地 分 行 从 事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, 应 向 当 地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分 局 提 出 申 请 。 具 体 申 请 办 法 将 由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供 。

证 券 期 货 服 务

内 地 承 诺 向 香 港 中 介 机 构 开 放 期 货 市 场 , 允 许 香 港 证 监 会 注 册 的 中 介 机 构 在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的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。

内 资 中 介 机 构 发 展 期 货 业 务 的 最 低 资 本 要 求 为 人 民 币 三 千 万 元 , 港 资 股 权 比 例 不 超 过 49% ( 含 关 联 方 股 权 ) 。 合 资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的 营 业 范 围 与 内 资 企 业 相 同 , 包 括 期 货 经 纪 业 务 、 期 货 咨 询 、 培 训 业 务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业 务 。 两 地 证 监 会 将 继 续 商 讨 有 关 具 体 的 执 行 细 则 , 以 落 实 有 关 承 诺 。

有 关 《 安 排 》 为 香 港 合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, 提 供 了 先 行 发 展 内 地 期 货 市 场 的 渠 道 。 内 地 期 货 市 场 极 具 发 展 潜 力 , 我 们 鼓 励 业 界 积 极 把 握 机 遇 , 与 内 地 业 界 共 创 互 惠 互 利 的 新 景 况 。

机 场 服 务

这 是 在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新 开 放 的 服 务 行 业 。

在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阶 段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在 内 地 独 资 经 营 有 关 的 机 场 服 务 , 而 母 需 与 内 地 公 司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。

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阶 段 所 包 括 的 机 场 服 务 为 ∶

(A) 机 场 管 理 服 务 ∶ 提 供 中 小 机 场 委 托 管 理 服 务 。

(B) 机 场 管 理 培 训 及 谘 询 服 务 。

(C) 地 面 服 务 ∶


(1) 代 理 服 务 ;
(2) 装 卸 控 制 , 通 讯 联 络 和 离 港 控 制 系 统 ;
(3) 集 装 设 备 管 理 ;
(4) 旅 客 与 行 李 ;
(5) 货 物 与 邮 件 ;
(6) 机 坪 服 务 ;
(7) 飞 机 服 务 。

在 (C) 项 下 所 称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, 在 香 港 从 事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的 业 务 性 质 、 范 围 和 年 限 是 指 获 得 香 港 有 关 牌 照 , 专 门 从 事 航 空 地 面 服 务 业 务 ,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5 年 以 上 ( 含 5 年 ) 。

专 利 代 理 服 务

任 何 人 士 若 有 意 成 为 内 地 专 利 代 理 人 , 首 要 条 件 必 须 通 过 「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」 。 以 往 有 关 考 试 只 供 内 地 的 中 国 公 民 参 加 。

在 《 安 排 》 下 , 及 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知 识 产 权 署 ( 以 下 简 称 「 香 港 知 识 产 权 署 」 ) 和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于 今 年 初 磋 商 后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于 今 年 四 月 同 意 从 今 年 起 开 放 有 关 考 试 予 合 资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参 加 。 考 试 每 两 年 举 办 一 次 。 我 们 已 于 今 年 4 月 26 日 透 过 新 闻 发 放 形 式 公 布 有 关 考 试 的 安 排 。

考 试 合 格 的 考 生 将 获 得 「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书 」 。 有 意 于 内 地 以 专 利 代 理 人 身 份 执 业 的 人 士 , 必 须 于 内 地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( 或 其 于 港 澳 地 区 设 立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) 实 习 一 年 。 其 后 , 假 若 他 仍 然 在 内 地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中 执 业 , 将 可 领 取 「 专 利 代 理 人 执 业 证 」 , 并 可 在 内 地 以 专 利 代 理 人 身 份 执 业 。

任 何 获 准 在 内 地 执 业 的 香 港 居 民 , 若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, 可 以 成 为 内 地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东 。

职 业 介 绍 所 及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服 务

  • 现 时 , 外 资 公 司 不 得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或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。 内 地 对 外 资 公 司 在 境 内 设 立 合 资 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或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亦 设 有 规 定 。

  • 在 《 安 排 》 下 , 内 地 同 意 ∶
  1.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可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。 开 设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金 将 会 由 300,000 美 元 降 低 至 125,000 美 元 。

  2.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仍 须 与 内 地 机 构 设 立 合 资 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, 但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金 将 会 由 300,000 美 元 降 低 至 125,000 美 元 ;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可 拥 有 合 资 公 司 不 超 过 70%( 而 非 现 时 的 不 超 过 49%) 的 股 权 ; 而 内 地 合 资 机 构 须 从 事 有 关 服 务 三 年 以 上 的 要 求 将 会 降 至 一 年 以 上 。

信 息 技 术 服 务

《 安 排 》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(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系 统 集 成 企 业 )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按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规 、 规 章 的 规 定 参 加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认 证 。 此 项 开 放 措 施 为 香 港 企 业 拓 展 内 地 资 讯 科 技 市 场 提 供 良 好 的 基 础 , 亦 为 本 地 资 讯 科 技 界 提 供 一 个 独 立 的 企 业 资 格 评 定 机 制 。 因 应 香 港 与 国 内 企 业 的 营 运 方 式 和 营 商 环 境 不 尽 相 同 , 信 息 产 业 部 同 意 为 香 港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认 证 设 立 过 渡 期 。 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的 过 渡 期 内 , 对 申 请 资 质 认 证 的 香 港 企 业 在 有 关 法 规 及 规 章 内 的 部 份 评 审 条 件 作 出 特 别 安 排 。 考 虑 两 年 过 渡 期 的 实 施 情 况 , 信 息 产 业 部 同 意 于 过 渡 期 后 , 香 港 企 业 申 请 资 质 认 证 , 在 职 称 、 业 绩 、 系 统 集 成 人 员 人 数 , 以 及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四 方 面 的 评 审 条 件 作 出 相 应 安 排 。 有 关 安 排 已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。

政 府 资 讯 科 技 总 监 办 公 室 已 把 有 关 的 申 请 程 序 在 网 页 内 发 布 。 详 请 可 浏 览 政 府 资 讯 科 技 总 监 办 公 室 致 本 地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提 供 者 通 告 第 3/2006 号 及 第 4/2006 号

 


商 标 代 理 服 务

经 香 港 知 识 产 权 署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( 以 下 简 称 「 商 标 局 」 ) 磋 商 后 , 商 标 局 同 意 容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在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并 取 得 法 定 经 营 主 体 资 格 后 , 在 内 地 从 事 商 标 代 理 业 务 。

有 关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登 记 及 成 立 法 定 经 营 主 体 所 需 符 合 的 具 体 条 件 及 程 序 ,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现 正 与 中 央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作 进 一 步 的 商 讨 。

文 化 娱 乐 服 务

根 据 《 国 家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》 第 十 六 条 , 「 国 家 禁 止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、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、 外 资 经 营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、 演 出 场 所 和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。 国 家 允 许 利 用 境 外 资 金 改 建 、 新 建 营 业 演 出 场 所 ; 但 是 , 境 外 出 资 者 不 得 参 与 经 营 与 管 理 。 」 此 外 , 外 资 亦 不 可 参 与 经 营 与 管 理 画 廊 / 画 店 、 艺 术 品 展 览 单 位 。

当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阶 段 实 施 以 后 ,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可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、 合 资 /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、 画 廊 / 画 店 、 艺 术 品 展 览 单 位 , 并 可 在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/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; 此 外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可 在 内 地 设 立 内 地 方 控 股 的 互 联 网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和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( 其 中 互 联 网 文 化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进 口 及 在 互 联 网 上 提 供 网 络 游 戏 ) 。 内 地 在 世 贸 的 框 架 下 , 并 没 有 开 放 这 方 面 的 市 场 予 外 国 公 司 , 因 此 , 香 港 公 司 在 《 安 排 》 第 二 阶 段 之 下 得 到 这 优 惠 待 遇 , 增 加 了 它 们 相 比 外 国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。

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

在 《 安 排 》 的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 下 , 内 地 允 许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香 港 居 民 参 加 38 项 内 地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。 有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包 括 ∶ 注 册 建 筑 师 、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、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( 岩 土 ) 、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( 港 口 与 航 道 ) 、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、 注 册 化 工 工 程 师 、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、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、 注 册 税 务 师 、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、 监 理 工 程 师 、 造 价 工 程 师 、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、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、 建 造 师 、 执 业 药 师 、 拍 卖 师 、 价 格 鉴 证 师 、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、 假 肢 与 矫 形 器 制 作 师 、 棉 花 质 量 检 验 师 、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、 注 册 谘 询 工 程 师 ( 投 资 ) 、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、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、 注 册 设 备 监 理 师 、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 、 国 际 商 务 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、 珠 宝 玉 石 质 量 检 验 师 , 以 及 质 量 、 翻 译 、 电 脑 技 术 与 软 体 、 卫 生 、 经 济 、 统 计 、 审 计 、 会 计 等 。 应 考 者 获 及 格 成 绩 , 会 发 给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。

有 关 香 港 居 民 通 过 《 安 排 》 参 加 内 地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的 最 新 资 料 , 可 参 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事 部 颁 布 的 《 关 于 做 好 香 港 、 澳 门 居 民 参 加 内 地 统 一 举 行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》 (2005 年 1 月) 。有 兴 趣 人 士 可 浏 览 人 事 部 网 页 (http://www.mop.gov.cn) 及 该 部 的 中 国 人 事 考 试 网 (http://www.cpta.com.cn) , 或 广 东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网 (http://www.gdkszx.com.cn) 。 香 港 居 民 在 获 得 内 地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及 格 后 , 仍 须 符 合 相 关 行 业 的 法 定 执 业 要 求 , 方 可 在 内 地 执 业 。

根 据 工 业 贸 易 署 获 得 的 资 料 , 内 地 相 关 部 门 已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, 使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下 列 内 地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 考 试 ∶

特 区 政 府 会 与 内 地 有 关 部 门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, 确 保 更 新 资 料 可 以 适 时 发 放 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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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日期: 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