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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
投 资 协 议 ( 2017 年 6 月 28 日 签 订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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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 文 1,2 Word 格 式 Pdf 格 式
附 件 1 : 关 于 " 投 资 者 " 定 义 的 相 关 规 定 Word 格 式 Pdf 格 式
附 件 2 : 内 地 及 香 港 的 减 让 表 Word 格 式 Pdf 格 式
附 件 3 : 征 收 Word 格 式 Pdf 格 式

1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采 取 《 投 资 协 议 》 第 十 一 条 ( 征 收 ) 所 指 的 「 征 收 」 措 施 时 , 若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》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向 有 关 内 地 投 资 者 按 所 涉 投 资 当 时 的 实 际 价 值 作 出 补 偿 , 须 被 视 为 已 履 行 《 投 资 协 议 》 第 十 一 条 ( 征 收 )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就 被 征 收 投 资 须 给 予 「 实 际 价 值 」 补 偿 的 规 定 。

2 内 地 和 香 港 已 按 照 《 投 资 协 议 》 第 十 九 条 ( 香 港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一 方 争 端 解 决 ) 第 一 款 第 ( 五 ) 项 及 第 二 十 条 ( 内 地 投 资 者 与 香 港 一 方 争 端 解 决 ) 第 一 款 第 ( 四 ) 项 设 立 的 调 解 机 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