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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《 安 排 》 进 一 步 开 放 及 深 化 与 广 东 省 的 经 贸 合 作
引 言
内 地 与 香 港 同 意 在 《 安 排 》 下 制 订 一 系 列 的 开 放 措 施 , 涵 盖 服 务 贸 易 以 及 其 他 合 作 范 畴 。 内 地 亦 同 意 推 行 的 一 系 列 服 务 开 放 及 便 利 化 措 施 , 藉 以 深 化 粤 港 经 贸 合 作 。
背 景
- 内 地 与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签 订 《 安 排 》 的 主 体 部 分 , 并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签 署 六 份 附 件 。 根 据 《 安 排 》 第 三 条 , 双 方 将 通 过 不 断 扩 大 相 互 之 间 的 市 场 开 放 措 施 , 增 加 和 充 实 《 安 排 》 的 内 容 。 为 此 , 双 方 先 后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、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、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签 订 《 安 排 》 的 四 份 补 充 协 议 。 我 们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再 次 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《 安 排 》 的 开 放 措 施 展 开 磋 商 。 经 过 多 轮 讨 论 , 双 方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香 港 签 署 《 安 排 》 补 充 协 议 五 。 协 议 文 本 可 参 阅 工 业 贸 易 署 有 关 《 安 排 》 的 网 页 http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cepa/legaltext/cepa_legaltext.html 。
- 此 外 , 为 加 强 粤 港 之 间 的 经 贸 合 作 , 香 港 与 广 东 省 政 府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起 就 在 广 东 省 实 施 一 系 列 先 行 先 试 的 服 务 开 放 及 便 利 化 措 施 的 事 宜 进 行 了 磋 商 。 获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, 有 关 措 施 亦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公 布 。 部 分 措 施 纳 入 了 补 充 协 议 五 内 。
- 下 文 第 5 至 9 段 撮 述 一 些 在 《 安 排 》 下 及 一 些 不 纳 入 《 安 排 》 的 广 东 先 行 先 试 的 主 要 措 施 。 补 充 协 议 五 及 广 东 先 行 先 试 措 施 的 撮 要 在 附 件 。
详 情
(I)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
- 在 是 次 《 安 排 》 的 磋 商 , 我 们 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达 成 协 议 的 市 场 开 放 措 施 共 有 29 项 , 涵 盖 17 个 服 务 领 域 , 包 括 15 个 属 于 《 安 排 》 原 有 的 服 务 领 域 和 两 个 新 增 的 服 务 领 域 。 因 此 , 《 安 排 》 涵 盖 的 服 务 领 域 数 目 , 会 由 现 时 的 38 个 增 至 合 共 40 个 。 双 方 亦 同 意 加 强 电 子 商 务 、 商 标 及 品 牌 , 及 专 业 资 格 互 认 方 面 的 合 作 。 一 些 特 别 值 得 注 意 的 优 惠 措 施 现 撮 述 如 下 ∶
( A ) 进 一 步 开 放 服 务 贸 易
- 会 议 和 展 览 -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北 京 、 天 津 、 重 庆 和 浙 江 设 立 的 独 资 、 合 资 或 合 作 企 业 , 试 点 经 营 出 国 展 览 业 务 ( 这 是 2007 年 开 放 措 施 中 ,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及 上 海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的 扩 展 ) ;
- 银 行 - 允 许 符 合 特 定 条 件 的 香 港 银 行 在 内 地 注 册 的 法 人 银 行 将 数 据 中 心 设 在 香 港 ;
-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- (i) 允 许 取 得 内 地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在 广 东 注 册 / 执 业 , 不 受 在 香 港 注 册 与 否 的 限 制 ; 以 及 (ii) 取 消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以 合 资 或 合 作 形 式 设 立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时 , 其 内 地 合 营 者 出 资 总 额 比 例 的 限 制 ;
- 残 疾 人 士 社 会 服 务 - 在 广 东 试 点 ,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独 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形 式 举 办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( 这 是 2007 年 开 放 措 施 中 , 允 许 在 广 东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的 扩 展 ) ;
- 旅 游 - (i) 下 放 审 批 权 予 广 东 相 关 当 局 , 以 审 批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独 资 、 合 资 或 合 作 旅 行 社 的 申 请 ; 以 及 (ii)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参 加 内 地 导 游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。 考 试 合 格 者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领 取 导 游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;
- 会 计 - (i)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就 在 内 地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而 申 请 的 《 临 时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许 可 证 》 的 有 效 期 由 两 年 延 长 至 五 年 ; 以 及 (ii) 在 香 港 、 深 圳 市 及 东 莞 市 设 置 专 门 考 场 , 以 供 香 港 居 民 参 与 内 地 会 计 专 业 考 试 ;
- 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 - (i)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以 独 资 形 式 设 立 门 诊 部 , 并 对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设 立 门 诊 部 的 投 资 总 额 不 作 要 求 。 此 外 , 就 以 合 资 或 合 作 形 式 在 广 东 设 立 的 门 诊 部 而 言 , 香 港 与 内 地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作 限 制 。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所 设 立 门 诊 部 的 立 项 审 批 工 作 将 由 广 东
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; 以 及 (ii) 允 许 具 有 专 科 医 生 资 格 , 并 符 合 特 定 条 件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通 过 认 定 方 式 申 请 获 得 内 地 《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》 ;
- 《 中 国 - 智 利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》 ( " 《 协 定 》 " ) 的 开 放 措 施 ( 新 增 服 务 领 域 ) -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两 个 新 增 服 务 领 域 享 有 优 先 市 场 准 入 待 遇 。 该 两 个 领 域 是 内 地 根 据 《 协 定 》 给 予 智 利 优 惠 但 尚 未 涵 盖 在 《 安 排 》 之 内 的 领 域 , 分 别 为 与 采 矿 相 关 的 服 务 ( 只 包 括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) 及 与 科 学 技 术 相 关 的 谘 询 服 务 ( 铁 、 铜 、 锰 的 矿 勘 探 和 勘 查 业 务 ) ; 以 及
( B )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
- 双 方 同 意 在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下 推 动 三 项 建 议 ∶ ( i ) 成 立 工 作 组 , 推 进 粤 港 两 地 开 展 电 子 签 名 证 书 互 认 试 点 应 用 ; ( ii )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( 现 有 的 八 个 合 作 领 域 之 一 ) 合 作 领 域 下 成 立 协 调 小 组 , 以 加 强 商 标 合 作 。 有 关 成 立 上 述 协 调 小 组 的 协 议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《 安 排 》 补 充 协 议 五 签 署 当 日 同 时 签 署 ; 以 及 ( iii ) 新 增 “ 品 牌 合 作 ” 为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的 新 合 作 领 域 , 令 合 作 领 域 总 数 增 至 九 个 。
- 各 项 服 务 市 场 开 放 措 施 会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。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按 照 《 安 排 》 附 件 5 所 载 的 准 则 获 得 优 惠 , 而 内 地 也 会 视 乎 情 况 拟 订 和 公 布 所 需 的 实 施 规 则 和 规 例 。
- 根 据 《 安 排 》 附 件 4 第 五 条 , 凡 属 《 安 排 》 涵 盖 的 服 务 领 域 , 香 港 对 有 关 的 内 地 服 务 及 内 地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会 再 施 加 任 何 新 限 制 措 施 。 这 项 承 诺 也 适 用 于 最 新 一 轮 的 开 放 措 施 。
- 根 据 《 安 排 》 第 十 五 条 , 内 地 和 香 港 承 诺 鼓 励 互 认 专 业 人 员 资 格 , 作 为 《 安 排 》 的 服 务 贸 易 措 施 之 一 。 为 此 , 双 方 将 继 续 推 动 两 地 开 展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部 分 考 试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工 作 。 两 项 有 关 豁 免 的 协 议 已 在 《 安 排 》 补 充 协 议 五 签 署 当 日 同 时 签 署 。 建 筑 领 域 方 面 , 双 方 会 在 已 签 署 互 认 协 议 且 条 件 成 熟 的 领 域 , 继 续 进 行 专 业 人 员 资 格 互 认 工 作 。
(II) 与 广 东 合 作 的 措 施
- 正 如 上 文 第 3 段 所 述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已 批 准 某 些 服 务 开 放 及 便 利 化 措 施 在 广 东 以 试 点 形 式 先 行 先 试 。 这 些 措 施 共 有 25 项 , 当 中 17 项 纳 入 为 《 安 排 》 下 的 开 放 措 施 , 涵 盖 会 计 、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、 医 疗 、 人 员 提 供 与 安 排 、 环 境 、 社 会 服 务 、 旅 游 、 海 运 、 公 路 运 输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。 另 外 八 项 措 施 所 涵 盖 的 领 域 为 旅 游 、 教 育 、 环 境 、 广 告 及 分 销 服 务 , 而 这 些 措 施 不 会 包 括 在 《 安 排 》 之 内 。 除 上 文 ( I ) 段 所 提 及 的 试 点 措 施 外 , 其 他 值 得 注 意 的 广 东 措 施 包 括 ∶
- 教 育 - (i) 委 托 广 东 审 批 香 港 机 构 在 广 东 设 立 香 港 人 士 子 弟 学 校 ; 及 (ii) 由 教 育 部 与 广 东 部 门 建 立 联 合 审 批 机 制 , 共 同 审 批 粤 港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和 项 目 ;
- 环 境 - (i) 同 意 广 东 审 批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开 办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营 企 业 资 质 ; 及 (ii) 支 持 珠 三 角 大 气 污 染 治 理 和 珠 江 水 污 染 防 治 ; 以 及
- 旅 游 - (i) 将 "144 小 时 便 利 签 证 "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到 全 个 广 东 ; (ii) 获 内 地 授 权 的 香 港 旅 游 企 业 先 以 深 圳 为 试 点 , 为 在 深 圳 暂 住 一 年 以 上 在 民 营 、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和 外 资 企 业 工 作 的 非 广 东 籍 居 民 组 织 开 展 迪 士 尼 定 点 团 队 旅 游 ; 及 (iii) 支 持 广 东 省 开 展 旅 游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, 优 先 推 动 粤 港 旅 游 合 作 。
(III) 便 利 《 安 排 》 的 实 施
- 双 方 亦 同 意 就 落 实 《 安 排 》 方 面 加 强 合 作 。 商 务 部 会 同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, 最 近 就 几 项 服 务 领 域 制 备 了 《 安 排 》 申 请 指 南 , 作 为 推 进 《 安 排 》 落 实 的 合 作 措 施 之 一 。 几 项 服 务 领 域 包 括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; 公 路 运 输 、 海 运 、 航 空 运 输 ; 以 及 分 销 服 务 。 上 述 申 请 指 南 概 述 内 地 现 行 的 法 律 和 规 例 , 以 及 在 内 地 提 供 各 类 服 务 的 申 请 要 求 和 程 序 , 为 业 界 对 内 地 的 规 管 制 度 提 供 便 捷 和 实 用 的 参 考 。 有 关 指 南 可 于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《 安 排 》 网 页 浏 览 。
实 施 后 的 影 响
- 《 安 排 》 提 供 的 新 措 施 , 将 会 为 香 港 工 商 界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开 拓 商 机 , 增 加 香 港 对 海 外 投 资 者 的 吸 引 力 。 新 措 施 将 会 进 一 步 增 强 业 界 拓 展 内 地 市 场 的 优 势 。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, 以 广 东 为 试 点 的 措 施 将 会 加 强 粤 港 两 地 的 合 作 。 总 体 而 言 , 各 种 措 施 将 能 促 进 内 地 与 香 港 的 居 民 及 投 资 的 流 动 , 加 强 两 地 经 济 融 合 。
查 询
- 如 就 有 关 《 安 排 》 方 面 的 查 询 , 可 透 过 以 下 联 络 方 法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有 关 组 别 查 询 ∶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工 业 贸 易 署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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