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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,本 署 各 主 要 服 务 的 办 公 时 间 已 经 更 改 。 详 情 请 按 此 处 。 |
致 服 务 提 供 者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档 号 ∶ TID/CEPA 5-40
执 事 先 生 ∶
致 服 务 提 供 者 通 告 第 1/2006 号
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
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核 证 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的 新 办 公 时 间
I. 引 言
本 通 告 公 布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核 证 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新 办 公 时 间 。
II 详 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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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将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, 在 各 政 策 局 / 部 门 分 阶 段 推 行 五 天 工 作 周 。 本 署 是 在 第 一 阶 段 实 施 新 安 排 的 政 府 机 构 之 一 。 为 配 合 新 安 排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核 证 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将 会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更 改 服 务 时 间 , 新 的 办 公 时 间 如 下 ∶
| 星 期 一 及 星 期 五 * |
上 午 8 时 30 分 至 下 午 12 时 30 分 下 午 1 时 30 分 至 下 午 5 时 45 分 |
| 星 期 二 、 星 期 三 及 星 期 四 * |
上 午 8 时 45 分 至 下 午 12 时 30 分 下 午 1 时 30 分 至 下 午 5 时 45 分 |
| ( *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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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 外 , 拟 使 用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核 证 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的 收 费 服 务 的 人 士 , 请 留 意 本 署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处 亦 会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更 改 服 务 时 间 , 新 的 办 公 时 间 如 下 ∶
| 星 期 一 及 星 期 五 * |
上 午 8 时 45 分 至 下 午 12 时 30 分 下 午 1 时 45 分 至 下 午 5 时 45 分 |
| 星 期 二 、 星 期 三 及 星 期 四 * |
上 午 9 时 至 下 午 12 时 30 分 下 午 1 时 45 分 至 下 午 5 时 45 分 |
| ( *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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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. 查 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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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联 络 本 署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核 证 组 ∶
| 地 址 ∶ |
九 龙 弥 敦 道 700 号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11 楼 1113 室 |
| 电 话 ∶ |
3403 6428 |
| 传 真 ∶ |
3525 0988 |
| 电 邮 ∶ |
hkss@tid.gov.hk |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陈 焕 菁 代 行 )
2006 年 5 月 16 日
注 : 倘 本 通 告 的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差 异 , 以 中 文 本 为 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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