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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 服 务 提 供 者 通 告 档 案 ∶ WT 324/9/5/7
执 事 先 生 ∶
致 服 务 提 供 者 通 告 第 1/2004 号
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於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向 内 地 申 请 《 安 排 》 中 法 律 服 务 优 惠 的 程 序
此 通 告 旨 在 通 知 法 律 服 务 提 供 者 ,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( 行 ) 的 内 地 代 表 处 的 代 表 , 可 直 接 享 有 内 地 在 《 安 排 》 附 件 4 中 提 供 的 居 留 优 惠 措 施 。
- 内 地 在 《 安 排 》 附 件 4 内 提 供 的 其 中 一 项 优 惠 , 是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( 行 ) 在 深 圳 、 广 州 设 立 的 代 表 处 的 代 表 无 最 少 居 留 时 间 要 求 。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( 行 ) 在 除 深 圳 、 广 州 以 外 内 地 代 表 处 的 代 表 , 每 年 在 内 地 的 最 少 居 留 时 间 为 2 个 月 。 本 署 最 近 收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的 确 认 ,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( 行 ) 的 内 地 代 表 处 的 代 表 , 可 直 接 享 有 上 述 的 居 留 优 惠 措 施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司 法 部 令 第 84 号 《 司 法 部 关 於 修 改 〈 香 港 、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〉 的 决 定 》 ( 网 址 ∶ http://www.legalinfo.gov.cn/ggl/2003-12/01/content_62478.htm) 。 因 此 ,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( 行 ) 毋 须 就 此 项 优 惠 向 本 署 申 请 《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》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( 黎 晓 明 代 行 )
2004 年 1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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