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CR EIC 230/2/1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60/2015 号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

第 二 组 ( 欧 洲 联 盟 ) 第 2/201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进 口 纺 织 品 共 同 进 口 规 则 : 适 用 於 从 若 干 第 三 国 输 入 非 涉 及 双 边 协 议 、 议 定 书 或 其 他 安 排 , 或 其 他 特 定 欧 盟 进 口 规 则 的 纺 织 品 ( 重 订 )

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於 2015 年 6 月 25 日 的 官 方 刊 物 刊 登 了 一 项 新 规 例 以 重 订 理 事 会 规 例 第 517/94 号 。 新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2015/936 号 於 2015 年 7 月 15 日 生 效 , 有 关 规 例 ( 只 有 英 文 版 )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5R0936&from=EN

详 情

2.理 事 会 规 例 第 517/94 号 就 进 口 自 若 干 第 三 国 不 涉 及 双 边 协 议 、 议 定 书 或 其 他 安 排 , 或 其 他 特 定 欧 盟 进 口 规 则 的 纺 织 品 , 订 定 共 同 进 口 规 则 。 该 规 例 的 附 件 I 依 照 产 品 的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决 定 进 口 纺 织 品 的 类 目 。

3.鉴 於 上 述 规 例 已 作 多 次 大 幅 修 订 及 稍 後 仍 有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, 为 求 清 晰 起 见 , 上 述 规 例 已 予 废 除 , 并 重 订 为 新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2015/936 号 。 任 何 对 已 废 除 规 例 的 提 述 , 均 自 动 视 为 对 ( 欧 盟 ) 第 2015/936 号 规 例 的 提 述 , 并 须 根 据 该 规 例 附 件 VIII 的 对 照 表 一 并 阅 读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3403 6352 向 李 志 邦 先 生 或 2398 5427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张 凯 琳 代 行 )

2015 年 7 月 15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