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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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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45/2011 号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9/2011 号

美 国 : 适 用 於 喉 管 配 件 和 凸 缘 、 贺 卡 、 玻 璃 光 导 纤 维 及 米 类 制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最 终 规 则

美 国 海 关 边 境 及 保 护 局 ( 美 国 海 关 ) 於 2011 年 9 月 2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一 项 最 终 规 则 , 确 立 编 纂 於 美 国 海 关 规 例 第 102 部 之 中 , 适 用 於 喉 管 配 件 和 凸 缘 、 贺 卡 、 玻 璃 光 导 纤 维 、 米 类 制 品 及 若 干 纺 织 品 和 服 装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建 议 修 订 。 该 最 终 规 则 将 於 2011 年 10 月 3 日 生 效 。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1-09-02/pdf/2011-22588.pdf 。

 

详 情

2. 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03/2008 号 和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9/2008 号 , 告 知 业 界 美 国 海 关 建 议 修 订 美 国 海 关 规 例 , 为 进 口 商 品 制 定 划 一 规 则 , 让 美 国 海 关 裁 定 商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, 并 建 议 修 改 美 国 海 关 规 例 第 102 部 中 适 用 於 上 述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。

3. 在 分 析 公 众 对 该 等 建 议 的 意 见 之 後 , 美 国 海 关 现 全 面 确 立 有 关 编 纂 於 美 国 海 关 规 例 第 102 部 中 适 用 於 喉 管 配 件 和 凸 缘 、 贺 卡 、 玻 璃 光 导 纤 维 及 米 类 制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建 议 修 订 为 最 终 规 则 。 修 订 的 详 情 如 下 :

  1. 喉 管 配 件 和 凸 缘 -
    对 美 国 协 调 关 税 表 (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(HTSUS)) 项 目 7301 至 7307 的 产 品 , 使 用 税 号 改 变 规 则 , 项 目 7307 内 由 锻 造 配 件 或 锻 造 凸 缘 制 成 商 业 用 途 的 配 件 或 凸 缘 , 经 过 以 下 工 序 以 裁 定 产 地 来 源 : 斜 切 、 螺 纹 钻 孔 、 中 央 或 阶 梯 形 钻 孔 、 以 机 器 加 工 表 面 、 热 处 理 、 重 铸 或 改 变 大 小 、 锥 形 钻 孔 、 以 机 器 加 工 末 端 或 表 面 ( 垫 面 除 外 ) 、 钻 螺 栓 孔 、 磨 光 毛 刺 或 喷 砂 。
     

  2. 贺 卡 -
    对 美 国 协 调 关 税 表 项 目 4901 至 4911 的 产 品 , 即 包 括 印 刷 的 贺 卡 , 透 过 在 项 目 4909 新 增 一 项 特 定 税 号 改 变 规 则 , 容 许 由 任 何 其 他 项 目 改 爲 归 入 此 项 目 ( 因 爲 加 入 文 字 而 由 项 目 4911 改 变 税 号 除 外 ) , 以 裁 定 产 地 来 源 。
     

  3. 玻 璃 光 导 纤 维 -
    对 美 国 协 调 关 税 表 类 目 9001.10 的 产 品 , 即 光 导 纤 维 及 光 导 纤 维 束 及 缆 , 使 用 税 号 改 变 规 则 , 容 许 由 任 何 其 他 类 目 改 爲 归 入 此 类 目 ( 由 类 目 8544.70 或 项 目 7002 的 玻 璃 预 制 品 改 爲 归 入 此 类 目 者 除 外 ) , 以 裁 定 产 地 来 源 。
     

  4. 米 类 制 品 -
    对 美 国 协 调 关 税 表 类 目 1904.90 的 产 品 , 即 若 干 米 类 制 品 , 使 用 税 号 改 变 规 则 , 容 许 由 任 何 其 他 类 目 改 爲 归 入 此 类 目 ( 由 项 目 1006 或 类 目 1008.90 的 野 米 改 爲 归 入 此 类 目 者 除 外 ) , 以 裁 定 产 地 来 源 。

美 国 海 关 亦 将 若 干 纺 织 和 服 装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两 项 建 议 修 订 , 确 立 为 最 终 规 则 。 有 关 详 情 请 参 阅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39/2011 号 、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8/2011 号 和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: 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8/2011 号 。

4. 此 外 , 美 国 海 关 裁 定 不 将 有 关 为 进 口 商 品 制 定 划 一 规 则 , 让 美 国 海 关 裁 定 商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, 而 对 美 国 海 关 规 例 作 出 的 建 议 修 订 确 立 为 最 终 规 则 , 并 收 回 该 建 议 。

查 询

5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1 年 9 月 12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