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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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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82/202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规 定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设 计 用 以 载 人 的 进 口 新 款 电 池 式 电 动 车 必 须 登 记

继 本 署 于 2023 年 10 月 4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27/2023 号 后 , 欧 盟 委 员 会 于 2024 年 3 月 6 日 刊 登 执 行 规 例 第 ( EU ) 2024/785 号 , 规 定 目 前 受 到 反 补 贴 调 查 ,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设 计 用 以 载 人 的 若 干 进 口 新 款 电 池 式 电 动 车 必 须 登 记 。 该 执 行 规 例 载 于 以 下 网 址 : 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?uri=OJ:L_202400785 。 公 告 的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。

2.有 关 产 品 是 主 要 设 计 用 以 乘 载 9 人 或 以 下 ( 包 括 司 机 ) , 单 以 一 部 或 多 部 电 动 马 达 推 动 ( 不 论 驱 使 转 动 车 轮 的 数 目 ) 的 新 款 电 池 式 电 动 车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8703 80 10 , 但 不 包 括 电 单 车 。

3.该 执 行 规 例 将 于 2024 年 3 月 7 日 生 效 。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可 于 2024 年 3 月 6 日 起 计 21 日 内 以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、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或 向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上 述 执 行 规 例 。

4.如 商 号 涉 及 在 广 东 省 出 口 有 关 产 品 , 可 联 络 广 东 省 商 务 厅 贸 易 救 济 与 产 业 损 害 调 查 处 处 长 郑 婧 敏 ( 电 话 : 86 20 3881 9797 ) 。 该 处 的 职 能 包 括 就 针 对 广 东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, 指 导 及 协 调 广 东 省 内 企 业 参 加 应 诉 及 相 关 的 工 作 。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葛 伟 俊 代 行 )

2024 年 3 月 6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

注 1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 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载 于 以 下 网 址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t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