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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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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94/202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暂 停 对 若 干 农 业 和 工 业 产 品 征 收 共 同 关 税

继 本 署 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31/2022 号 后 , 欧 盟 理 事 会 ( 理 事 会 ) 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通 过 规 例 ( EU ) 第 2022/2583 号 , 修 订 有 关 暂 停 对 若 干 农 业 和 工 业 产 品 征 收 共 同 关 税 的 规 例 ( EU ) 第 2021/2278 号 。

2.暂 停 征 收 共 同 关 税 , 适 用 于 目 前 欧 盟 内 供 应 不 足 以 满 足 欧 盟 用 家 市 场 具 体 要 求 或 不 存 在 的 产 品 。 该 等 产 品 以 较 低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输 入 欧 盟 。

3.有 关 修 订 的 详 情 , 包 括 合 并 名 目 和 TARIC 代 码 、 产 品 说 明 、 自 主 关 税 率 、 附 加 单 位 和 预 计 作 强 制 检 讨 的 日 期 , 分 别 开 列 于 第 1 条 ( Article ) 和 规 例 ( EU ) 第 2022/2583 号 的 附 件 内 。 该 规 例 将 由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 适 用 , 并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2R2583&from=EN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麦 焕 婷 代 行 )

2022 年 12 月 30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t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