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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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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72/202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建 立 欧 盟 海 关 「 单 一 窗 口 」 环 境 , 以 及 修 订 联 盟 海 关 法 规 事 宜

继 本 署 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06/2015 号 后 ,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已 通 过 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 刊 登 的 规 例 ( EU ) 第 2022/2399 号 , 建 立 欧 盟 海 关 「 单 一 窗 口 」 环 境 , 并 修 订 订 明 联 盟 海 关 法 规 的 规 例 ( EU ) 第 952/2013 号 。 已 通 过 的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2R2399&from=EN

2.此 规 例 全 面 实 施 后 , 业 界 可 透 过 个 别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单 一 门 户 网 站 , 一 次 过 提 交 货 物 进 口 、 过 境 或 出 口 所 须 的 报 关 和 监 管 资 料 。 海 关 和 其 他 有 关 当 局 随 后 便 能 自 动 核 实 有 关 货 物 是 否 符 合 欧 盟 规 定 , 以 及 是 否 已 完 成 所 需 手 续 。 有 关 规 例 的 概 览 , 请 参 阅 https://ec.europa.eu/taxation_customs/eu-single-window-environment-customs_en

3.该 规 例 将 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 起 生 效 。 部 分 有 关 实 施 「 企 业 对 政 府 」 方 案 的 条 文 由 2031 年 12 月 13 日 起 适 用 。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 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麦 焕 婷 代 行 )

2022 年 12 月 12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t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