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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31/202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天 冬 酰 胺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进 行 届 满 期 复 核 的 结 果

继 本 署 于 2021 年 8 月 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52/2021 号 后 , 欧 盟 委 员 会 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 刊 登 执 行 规 例 ( EU ) 第 2022/2001 号 , 于 届 满 期 复 核 后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天 冬 酰 胺 征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2R2001&from=EN

2.规 例 的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 a )    产 品 :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天 冬 酰 胺 ( N-L-α-天 冬 氨 酰 -L-苯 丙 氨 酸 -1-甲 基 酯 , 3-胺 基 -N-( α-甲 氧 甲 醯 基 -苯 乙 基 )-琥 珀 醯 胺 酸 -N-甲 基 酯 ) , 化 学 文 摘 社 编 号 22839-47-0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924 29 70 ( TARIC 代 码 2924 29 70 05 )
( b )    税 率 :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59.4% ( 数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55.4% 至 59.1% 不 等 )
( c )    生 效 日 期 : 2022 年 10 月 25 日

3.如 商 号 涉 及 在 广 东 省 出 口 有 关 产 品 , 可 联 络 广 东 省 商 务 厅 贸 易 救 济 与 产 业 损 害 调 查 处 处 长 郑 婧 敏 ( 电 话 : 86 20 3881 9797 ) 。 该 处 的 职 能 包 括 就 针 对 广 东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, 指 导 和 协 调 广 东 省 内 企 业 参 加 应 诉 和 相 关 的 工 作 。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麦 焕 婷 代 行 )

2022 年 10 月 24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

注 1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 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t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