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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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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1/202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有 关 食 物 添 加 剂 二 氧 化 钛 ( E 171 ) 规 例 的 附 件 II 和 III

继 本 署 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03/2020 号 后 , 欧 盟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 刊 登 委 员 会 规 例 ( EU ) 第 2022/63 号 ( 规 例 ) , 就 二 氧 化 钛 ( E 171 ) 用 作 食 物 添 加 剂 的 事 宜 修 订 规 例 ( EC ) 第 1333/2008 号 的 附 件 II 和 III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2R0063&from=EN

2.欧 洲 食 物 安 全 局 于 2021 年 5 月 6 日 就 二 氧 化 钛 ( E 171 ) 用 作 食 物 添 加 剂 的 安 全 评 估 刊 登 科 学 观 点 , 结 论 是 二 氧 化 钛 ( E 171 ) 不 再 获 视 为 安 全 的 食 物 添 加 剂 。 因 此 , 委 员 会 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 通 过 规 例 , 撤 回 在 食 物 制 品 中 使 用 食 物 添 加 剂 二 氧 化 钛 ( E 171 ) 的 授 权 。

3.规 例 将 于 其 刊 登 后 的 第 二 十 天 ( 即 2022 年 2 月 7 日 ) 生 效 。 根 据 2022 年 2 月 7 日 前 适 用 的 规 则 所 生 产 的 食 品 , 可 继 续 在 欧 盟 市 场 出 售 至 2022 年 8 月 7 日 为 止 。 2022 年 8 月 7 日 之 后 , 该 等 食 品 可 继 续 销 售 至 其 最 短 保 质 期 或 「 食 用 日 期 」 届 满 为 止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该 委 员 会 规 例 。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袁 影 容 代 行 )

2022 年 1 月 19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t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