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97/202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终 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石 墨 电 极 系 统 展 开 的 反 补 贴 程 序

继 本 署 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96/2021 号 后 , 欧 盟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 刊 登 的 执 行 决 定 ( EU ) 第 2022/1263 号 , 宣 布 终 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石 墨 电 极 系 统 展 开 的 反 补 贴 程 序 。 该 执 行 决 定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2D1263&from=EN

2.有 关 产 品 是 用 于 电 炉 , 可 见 密 度 ( apparent density ) 为 每 立 方 厘 米 1.5 克 或 以 上 , 电 阻 为 7.0 微 欧 米 ( μ.Ω.m ) 或 以 下 , 不 论 是 否 设 有 接 头 的 石 墨 电 极 。

3.投 诉 人 于 2022 年 5 月 9 日 通 知 委 员 会 , 表 示 撤 销 投 诉 。 根 据 欧 盟 的 反 补 贴 规 则 , 如 果 投 诉 撤 回 , 除 非 终 止 程 序 并 不 符 合 欧 盟 的 利 益 , 否 则 有 关 程 序 便 可 终 止 。 该 调 查 并 无 发 现 任 何 理 据 , 显 示 终 止 程 序 不 符 合 欧 盟 的 利 益 。 委 员 会 因 此 认 为 该 反 补 贴 程 序 应 予 终 止 , 并 将 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 起 生 效 。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麦 焕 婷 代 行 )

2022 年 7 月 20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t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