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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4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95/202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计 划 的 决 定

继 本 署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28/2017 号 后 , 欧 盟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决 定 , 修 订 五 项 决 定 ( 即 2014/312/EU 、 2014/391/EU 、 2014/763/EU 、 ( EU ) 2016/1332 和 ( EU ) 2017/176 ) , 延 长 下 列 产 品 的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准 则 , 以 及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:

  1. 户 内 和 户 外 使 用 的 油 漆 和 清 漆 ,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;
  2. 牀 垫 ,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;
  3. 吸 水 卫 生 产 品 ,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;
  4. 家 具 ,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; 以 及
  5. 硬 木 、 软 木 和 竹 材 铺 地 制 品 ,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。

2.详 情 载 于 委 员 会 决 议 ( EU ) 第 2022/1229 号 内 , 并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2D1229&from=EN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袁 影 容 代 行 )

2022 年 7 月 19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t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