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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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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08/2020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光 纤 展 开 反 补 贴 程 序

欧 盟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刊 登 公 告 第 2020/C 442/07 号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光 纤 展 开 反 补 贴 程 序 。 委 员 会 是 基 于 欧 洲 电 线 电 缆 制 造 商 协 会 ( Europacable ) 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而 展 开 是 次 程 序 。 该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20_442_R_0007&from=EN 。

2.受 查 产 品 为 由 一 条 或 多 条 独 立 包 复 纤 维 制 成 的 单 模 光 纤 , 配 备 保 护 套 , 不 论 是 否 藏 有 电 导 体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544 70 00 ( TARIC 代 码 8544 70 00 10 ) 。 详 细 的 产 品 描 述 , 请 参 阅 有 关 公 告 。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产 品 的 范 围 提 交 资 料 , 必 须 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起 计 10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委 员 会 。

3.为 方 便 委 员 会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使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必 须 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起 计 7 日 内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其 公 司 的 资 料 。 所 有 资 料 必 须 透 过 TRON.tdi 提 交 , 网 址 为 : https://tron.trade.ec.europa.eu/tron/tdi/form/423f4ef0-f84f-7cb6-0429-72e24a91d5ee 。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被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须 于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0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。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合 作 # 出 口 生 产 商 如 有 意 申 请 个 别 补 贴 差 价 , 必 须 填 写 问 卷 , 并 于 相 同 限 期 内 交 回 填 妥 的 问 卷 回 复 。

4.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有 关 投 诉 或 关 于 展 开 调 查 方 面 提 出 意 见 , 必 须 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起 计 37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委 员 会 。 他 们 可 向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, 亦 可 提 出 要 求 直 接 向 欧 盟 贸 易 专 员 负 责 的 听 证 官 进 行 聆 讯 或 介 入 。 聆 讯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须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, 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起 计 15 日 内 提 出 。 有 关 限 期 及 详 情 , 请 参 阅 有 关 公 告 。

5.如 商 号 涉 及 出 口 在 广 东 省 生 产 的 有 关 产 品 , 可 联 络 广 东 省 商 务 厅 贸 易 救 济 与 产 业 损 害 调 查 处 处 长 李 雪 飞 ( 电 话 : 86 20 3881 6201 ) 。 该 处 的 职 能 包 括 就 针 对 广 东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, 指 导 和 协 调 广 东 省 内 企 业 参 加 应 诉 和 相 关 的 工 作 。

6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 5556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袁 影 容 代 行 )

2020 年 12 月 22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 英 国 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 退 出 欧 盟 , 并 进 入 过 渡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。 在 过 渡 期 间 , 欧 盟 的 法 律 一 般 会 在 英 国 继 续 适 用 。

# 已 同 意 可 能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而 未 选 中 的 公 司 , 将 被 视 为 合 作 的 公 司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sc/regulatory-alerts/eu